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福德街二段67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辽宁敏求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汉族,住瓦房店市翰林国宝小区。
汉族,住瓦房店市翰林国宝小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辽02 民终XXXX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男,1987 年1 月28 日出生,汉号X-X-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女,1976 年10 月31 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瑞安新城XX 号楼XX-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辽宁敏求律师事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女,1980 年1 月16 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女,2011 年6 月18 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宋X(于X母亲),本案被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北京盈科(上海)
上诉人于X、于XX与被上诉人于X、宋X法定继承纠纷一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 年4 月2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遗漏案件事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遗漏重要案件事实。坐落于瓦号翰林国宝2 号楼1
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1 民初XXXX 号民事判于X、于X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3)辽0281 民初XXXX 号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按照相同比例继承被继承人于XX的遗产;2.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XX被房店市共济街五四路XXX-X单元XX-X
127 .06 平XX房屋、瓦房店市翰林国宝小区第XXX 号地下车位以及一辆号牌辽XXXXXX 奔驰轿车XX被上诉人宋XX于XX夫妻共同财产,现于XX去世,上述财产的50%部分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2012 年11 月27 日,宋XX于XX婚后用其共同财产购买了翰林国宝X 号楼X 单元XX-X 室房屋,现由被上诉人宋XX住;2012年9 月28 日,其二人婚后XX同财产购买一辆号牌辽XXXXXX 奔驰轿车,现由宋XX用;2013 年11 月7 日,其二人婚后XX同财产购买瓦房店市翰林国宝小区第XXX 号地下车位,现也由宋XX用。上述财产属于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XX承人于XX所有部分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于XX遗产范围,对于XXXX住、使用的财产不予分割,遗漏案件事实,有违公平。二、坐落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三段XX 号X 单元17层X 号房屋不属于XX承人于XX的遗产,不应当分割,一审法有住房,在房改前是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具有人身性,房改作为继承纠纷案件也应保障每个继承人唯一住处问题。四、在《婚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该房屋是2010 年上诉人于XX案外人刘红旗处购买的回迁安置房屋,购买后XX将房XX卖协议等购房手续全部放在父亲于XX处保管,因开发商原因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证。房屋交付后该房屋由上诉人于XX修并一直居住至今,是于娜的唯一住处。但是在被继承人于XX去世后,在2023 年10 月8日,上诉人才得知该房屋却登记在被上诉人宋XX下,该房屋属于于X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属于登记错误。至于于X购买的房屋未经XX同意如何被登记为宋XX下,于X将此情况已经向公XX关报案。三、对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德街二段67号X 单元X 层X 号房XX财产性质一审法院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宋X对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德街二段XX 号X 单元X 层X 号房屋不享有份额。该房屋是2002 年12 月24 日被继承人于XX的公后于XX购买后变为私有住房,只因为属于政策性房屋才导致2021 年7 月12 日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属于XX承人于有泉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第7 条甲乙双X约定“协议未涉及到的于XX其它财产,在任何情况下与乙方无关”,该协议签订的时候该房屋属于于XX的个人住房,如果认定该协议有效,那XX套房XX与被上诉人宋XX关,宋X不应继承该套房屋。同时,上诉人于XX了与父亲共同生活以外从小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该房屋系上诉人于XX在的唯一住处,前财产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甲方离世后的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该协议无效。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065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但是本案中《婚前财产协议》的第三条涉及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分配问题,其独立于婚前财产协议,属于继承问题,应当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根据该第三条的内容应确认其为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但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之答复,该条退一步来讲,即使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全部有效,那么根据协议据。五、如果认定《婚前财产协议》有效,那么《夫妻购房约定妻购房约定协议书》,如果一审法院认定《婚前财产协议》有效,条规定:“男女双X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涉及遗嘱内容的协议属于无效。该协议中涉及的449.42 平XX房屋应为被继承人于XX婚前个人财产,所有继承人应当平均分配。
宋XX享有449.42 平XX中的220 平XX,然而一审法院却判决宋XX有449.42 平XX中的285.19 平,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协议书》也应当有效。2012 年10 月24 日,于XX与宋XX订《夫妻购房约定协议书》,其二人约定如宋X不离婚,等于XX百年后,此处房屋归宋XX有。如于XX未死亡之前,宋X要求离婚,此处房屋全归于XX所有。宋XX任何份额,并自愿放弃。2019年3 月4 日,宋X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违反该《夫
根据《民法典》第8 条、第153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首先,该协议违反公权归乙方所有。”该项约定以将夫妻一方死后的遗产赠与另外一约定“甲方提出离婚,一次性赔偿乙方20 万元,乙方提出离婚甲方不给乙方分文”该约定妨害婚姻自由,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此种婚前财产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及《合同编的解释》的规定,据《民法典》第1130 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9 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那XX《夫妻购房约定协议书》也应当有效,位于XX店市共济街五四路XXX-X 号翰林国宝X 号楼X 单元XX-X 室127 .06 平XX房屋应全XX被继承人于XX所有,宋X不得继承该房屋。六、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 条序良俗,在协议中第三条甲乙双X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X登记结婚。甲方离世后上述三处房屋约220 平XX的房屋产方作为结婚登记的条件,违反婚姻伦理与家XX理,在第五条中该协议无效。七、宋X并不符合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条件。根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XX或者与被继承人共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义务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XX或者主要扶养XX”。被上诉人宋XX称照顾被继承人较多应当多分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2019 年3 月13 日宋X13 日开始分居。其并不属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同时,病房抢救26 天不允许陪护以外,从ICU 转到普通病房开始至其少分,至少应当按照民法典遗产分配的原则均等分配。八、应当收入60 多万元,每月退休金3000 多元,从2007 年10 月29 日于与于XX已经分居,在宋XX起离婚诉讼中其也自认2019 年3 月宋X没有收入来源,也无法提供经济来源,也不符合尽了主要扶养XX,所以宋X不应当多分。而且在被继承人于XX2022 年生病住院期间,都是由于XX花费其自己存款来雇佣护工进行护理,去沈阳住院、大连住院,都是上诉人于XX的医院,也是上诉人于XX直陪在自己父亲于XX身边照顾,于XXX将原有工作辞掉专门照顾其父亲。后因于XX病重进入ICU 病房,不允许陪护以及2022 年疫情原因,不让过多家属留在医院,不得已于X没有办法继续照顾其父亲,但是除2022 年8 月16 日于XX进入ICU2023 年6 月月30 日去世止即使不让于XX护也都是雇佣护工对于有泉进行24 小时护理。于XX是于X、于X的父亲,父爱大于天,于X、于X能XX给父亲的也只能是穷尽所有赡养XX,每次过节、父亲生日于X、于X都在父亲身边,父亲再婚后两个孩子也是三天两头的就跟父亲在一起。后来于XX与宋XX居,也是于龙、于X与父亲共同生活的。即使于X、于X不能多分,也不能减少被上诉人宋XX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于XX生前每年租金有泉与宋XX记结婚至今为止,租金收入也是一笔大额收入,该笔款项及退休金被上诉人宋XX提起诉讼时并未提及,被上诉人提起继承诉讼中也未提及上述财产,有侵吞之嫌,根据《继承编(一)的解释》解释第43 条规定,可以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遗漏案件事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中不存在遗漏重要事实的情况,五四路的房屋和地下二上诉人是否有其他的要补充的财产,二上诉人说没有,所以就二上诉人至今未对这个房屋进行过诉讼争议,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屋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使用权转产权购买下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宋X没有生活来源,又称于XX的巨额医药费、护理费丧葬费都是由其支付的,上诉人有理由怀XX笔款项被被上诉人宋XX匿。
而且瓦房店市翰林国宝X 号楼X 单元XX-X 室房屋和XXX 号地下车位及奔驰轿车也属于遗产范围,上述财产现在都由宋XX有,其于X、宋X辩称,
车XX被上诉人一直都是知道的,按照夫妻购房协议的约定,所以被上诉人没有将房XX入遗产的范围,一审法官在一审中询问没有处理该房屋。案涉的房屋是于XX出资购买的,但是没有办产权,但于XX去世后,宋X是于XX的妻子,并且该房屋是婚内购买,所以由宋XX理了相关产权,二上诉人对此也是明知的,节事实的认定没有异议;关于福德街二段XX 号二单元三层一号房一方婚前承租,婚后XX同财产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于XX购买下来后应属于夫妻有违背公序良俗,老的婚姻法还规定结婚五年所有的婚前财产都的房屋产生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也已经使用完毕,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共同财产,一审对该房XX处理也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婚前协议于XX也承认该协议的效力,所以对上诉人也是有约束力的,一审对该节事实的认定也没有异议;夫妻购房协议约定协议书双X都没有提出异议,故五四路的房屋就是归宋XX有。婚前协议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XX一直都是宋X来进行的照顾。于XX于X、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原告和XX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宋X、于X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X、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 房屋宋XX有64.38%份额,于X享有11.87%份额,于X享有11.87%份额,于X享有11.87%份额;X、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 房屋宋XX有76%份额,于X享有8%份额,于X享有8%份额,于X享有8%份额;
X、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 号房屋宋XX有35%份额,于X享有21.66%份额,于X享有21.66%份额,于X享有21.66%份额;X、坐落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三段XX 号1单元XX 层X 号房屋宋XX有67.5%份额,于X享有10.83%份额,于X享有10.83%份额,于X享有10.83%份额;X、坐落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德街二段XX 号X 单元X 层X 号房屋宋XX有67.5%份额,于X享有10.83%份额,于X享有10.83%份额,于X享有10.83%份额;X、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系,二人于2007 年10 月29 日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即原告房屋房证时间是2004
根据《婚姻法》第18 条、第19 条规定,甲、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于XX与原告宋XX系夫妻关于X。于XX与于XX育有一女,即被告于X。于XX与李XX有一子,即被告于X。于XX于2023 年6 月30 日死亡。庭审中,原、被告均陈X于XX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原、被告双XX认可被继承人于XX再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 号(产权证号:瓦房权证共私字第XXXXXXXXX 号,建筑面积:32.8 平XX)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于XX;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产权证号:瓦房权证共私字第XXXXXXXXX 号,建筑面积:242.42平XX)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于XX,原告宋XX述取得该年;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产权证号:瓦房权证共私字第XXXXXXXXX 号,建筑面积:
174.2 平XX)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于XX,原告宋XX述取得该房屋房证时间是2004 年;坐落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三段XX 号X 单元XX 层X 号(产权证号:辽(2023)大连瓦房店不动产权第XXXXXXXX 号,建筑面积:42.63 平XX)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宋X,原告宋XX被告于XX陈X该房屋于2010年买的;坐落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德街二段XX 号X 单元X 层X 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于XX,记载登记时间:2021.7.12。
原告宋XX交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为“甲方:于有泉…乙方:宋X…
方登记结婚。甲方离世后,上述三处房屋艳签名捺印2007 年10 月23 日。”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乙双X经友好协商,就婚前婚后财产归属作出书面约定如下:X、甲方婚前财产:①、位于瓦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 号(X 号网点),瓦房权证共私字第XXXXXXXXX 号钢混房屋一处(第X 层),建筑面积242.42 平XX;②、位于瓦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 号(8号网点),瓦房权证共私字第XXXXXXXXX 号钢混房屋一处(第1层),建筑面积174.20 平XX;③、位于瓦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 号,瓦房权证共私字第XXXXXXXXX 号砖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32.80 平XX。X、乙方婚前无财产。X、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242.42+174.20+32.80=449.42 平XX),甲方XX将以现在的兴圣饺子馆东墙为界的西部分上下一、二层大约220 平XX的全部房屋产权归乙方宋XX有,具体面积以最后房产测量登记的实际面积为准,多少就是这些,不补不添。X、……。X、……。X、……。
X、……。X、……。X、……。甲方:于XX签名捺印乙方:宋另查,(2019)辽0281 民初XXXX 号案法庭审理笔录记载庭审中于XX出示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提供复印件。原告宋X本案中提交的《婚前财产协议》与(2019)辽0281 民初1294号案于XX提交的《婚前财产协议》一致。
际面积为准,多少就是这些,不补不添。”该协议系被继承人于议办理。本案中,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 号房屋、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 房屋、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 房屋均系被继承人于XX个人财产。坐落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三段XX 号X 单元XX 层X 号房屋与坐落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德街二段XX 号X 单元X 层X 号房屋均系被继承人于XX与原告宋XX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两处房XX一半归于XX所有,另一半归原告宋XX有。本案中,《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X登记结婚。甲方(于XX)离世后,上述三处房屋(242.42+174.20+32.80=449.42 平XX),甲方XX将以现在的兴圣饺子馆东墙为界的西部分上下一、二层大约220 平XX的全部房屋产权归乙方宋XX有,具体面积以最后房产测量登记的实有泉与原告宋XX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于XX婚前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对双XX有法律约束力,被继承人于XX与原告宋XX签订该协议后登记结婚,现于XX已死亡,原告宋XX据该协议要求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 房屋中的110 平XX、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 房屋中的110 平XX归其所有,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宋XX被继承人于XX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直至于XX死亡,其系对于XX尽了主要扶养XX并与于XX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故分配遗产时,原告宋XX以多分。故坐落于XX店市共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济办事处中和路XX-X 号房屋,由原告宋XX有31%份额、由原告于X、被告于X、被告于XX人各享有23%份额;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 房屋,由原告宋XX有61%份额、由原告于X、被告于X、被告于XX人各享有13%份额;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 房屋,由原告宋XX有73%份额、由原告于X、被告于X、被告于XX人各享有9%份额;坐落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三段XX 号X 单元XX 层X 号房屋,由原告宋艳享有64%份额、由原告于X、被告于X、被告于XX人各享有12%份额;坐落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德街二段XX 号X 单元3层X 号房屋,由原告宋XX有64%份额、由原告于X、被告于X、
被告于XX人各享有12%份额。对被告于XX交的“录像遗嘱”,因其不符合该种遗嘱的形式要件,不予采纳。对被告于X、被告于X提出的相关抗辩,因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判决:一、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号(产权证号:瓦房权证共私字第XXXXXXXXX 号,建筑面积:32.8平XX)房屋,由原告宋XX有31%份额、由原告于X、被告于X、
被告于XX人各享有23%份额;
二、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产权证号:瓦房权证共私字第XXXXXXXXX 号,建筑面积:242.42 平XX)房屋,由原告宋XX有61%份额、由原告于X、被告于X、被告于XX人各享有9%份额;
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
三、坐落于XX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和路XX-XA(产权证号:瓦房权证共私字第XXXXXXXXX 号,建筑面积:174.2 平XX)房屋,由原告宋XX有73%份额、由原告于X、被告于X、被告于XX人
四、坐落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三段XX 号X 单元17层X 号(产权证号:辽(2023)大连瓦房店不动产权第09021912号,建筑面积:42.63 平XX)房屋,由原告宋XX有64%份额、由原告于X、被告于X、被告于XX人各享有12%份额;
五、坐落于XX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德街二段XX 号X 单元X 层X 号房屋,由原告宋XX有64%份额、由原告于X、被告于X、被告于XX人各享有12%份额;
六、驳回原告宋X、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XX 元,原告宋XX预交,由被告于X、被告于X、原告于XX负担XXXX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宋X负担XXXXX 元,应退还XXXX 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以下证据:X、房屋信息查询。证明上诉人于XX下没有任何房XX事实。X、水费缴费单、电费缴费单。证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德街二段XX 号X 单元X 层X 号房屋由上诉人于XX直居住至今,系于X唯一住处。X、瓦房店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证明福德街二段XX 号X 单元X 层X 号房屋房屋是2002 年12 月24 日被继承人于XX的公有住房,在房改前是金专用收据、不动产登记收件回执、大连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
去世后,在2023 年10 月8 日,上诉人才得知该房屋却登记在被对租赁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法律规定婚前承租的房子,但是产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具有人身性。X、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证明房改后于XX购买后变为私有住宅,因为属于政策性房屋才导致2021 年7 月12 日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属于XX承人于XX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第7 条约定该房XX被上诉人宋XX关。X、房屋信息查询。证明上诉人于娜名下没有任何房XX事实,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三段XX 号X 单元XX 层X 号房屋是于X唯一住处。X、接报案登记表。
证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三段XX 号X 单元XX 层X 号房屋是2010 年上诉人于XX案外人刘红旗处购买的回迁安置房屋,购买后XX将房XX卖协议等购房手续全部放在父亲于XX处保管,因开发商原因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证。但是在被继承人于XX
上诉人宋XX下,该房屋属于于X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属于登记错误。至于于X购买的房屋未经XX同意如何被登记为宋XX下,上诉人将此情况已经向公XX关报案的事实。被上诉人宋X、于X质证认为,X、房屋信息查询真实性没有异议。于X名下有没有房,跟于XX继承到多少房产没有关联性。X、第二份水费缴费单、电费缴费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居住在房XX跟房XX权属以及房XX为遗产时候的分配没有任何关联性;X、权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性质就是夫妻共同财产。X、真实性没有异议,产权是在2021 年7 月购入,而婚前财产协议是在2007 年签订,协议里没有任何关于这套房子的约定,何况上诉人楚的,该证据无法证明其待证事实,接报案登记表上也清楚写着此事属于民事纠纷,建议报警人到法院起诉解决。如果产权有争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条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德本身不认可这个协议又要用这个协议,这是矛盾的。X、房屋查询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于X名下是否有房与其能分割多少的房产无关;X、接报案登记表真实性本身没有异议,但是跟上诉人陈XX很多矛盾的地方,二上诉人对房XX状况是不清议,应该通过确权的案子另行解决。因宋X、于X对于X、于X
本院认为,宋X、于X在起诉时仅主张分割案涉5 套房屋,如果于X、于XX为还有其他遗产需要分割,可以另诉解决。于龙主张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三段XX 号X 单元XX 层X 号是于XX案外人处购买,但是于X并未提供相关证据。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德街二段XX 号X 单元X 层X 号虽系于XX婚前承租公房,但是该房屋取得产权的时间在于XX与宋XX姻关系存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典〉婚姻家街二段XX 号X 单元X 层X 号房屋为于XX与宋XX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婚前财产协议》系于XX与宋XX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一审法院认并在分割遗产时予以多分,该分割也并无不当。因此,本院对于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
定该协议有效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宋X对于XX扶养较多,龙、于X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于X、于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元(上诉人于XX预交),由上诉人于X、于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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