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2 月13 日出 年11 月2 日出 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志辉,广东守静律师事 务所律师。 广 (2025)粤03 民终XXXX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XX,女,1975 年3 月4 日出生, 汉族,住广XX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路XX 号X 单元XXX 房,公民 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女,1987 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新沟镇X中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 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XX,男,1972 生,汉族,住广XX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紫薇花园西X 栋XXX 房, 公民身份号码XXX。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守静律师事 上诉人江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余XX赠与合同纠纷一 案,不服广XX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XXXX)粤XXXX 民初XXXXX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 年1 月7 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3.本案诉讼费 江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江XX对 胡XX、余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判决一审、 二审诉讼费由胡XX、余XX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胡XX、余XX辩称,江XX主张其存在婚内出轨,有婚外 性关系等事实,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是江X 华主观臆造出来的。江XX出示的证据均没有证据的原件,对聊 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胡XX、余XX无法确认。而且,江XX 举证的聊天内容并不能证明胡XX、余XX之间存在婚内出轨的 情况,更无法证明胡XX、余XX之间存在婚外性关系。再者, 胡XX、余XX之间存在合伙打麻将、共同经XX将馆、投资环 保公司、代购物品等事实,在江XX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可以有充 分的反映。江XX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不应当予以否认。最后,江 映华主张胡XX、余XX之间存在赠与关系,应当提交证据证明 赠与关XX存在。 江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余XX对胡XX的 赠与行为无效;2.胡XX返还江XX506306 由胡XX、余XX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江XX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证据:聊 天记录截图5 张,拟证明余XX和胡XX在交往过程中吵架的时 候,普通人也能够一眼确认他们是情侣关系,第4 页显示双方在 予认可,该证据无原件。即使该聊天记录存在,其内容也并不如 表达女方是不愿意和男方呆在一起,第2 页的内容能够充分说明 女方和男方之间并没有发生过性关系,第3 页女方明确拒绝男方 要求其到长沙工作的要求,第4、5 页能够反映男方和女方之间 去看医生。 “等到排卵期,你都不在这边”“来大姨妈了,你的愿望没有达 成”“你中午是否回来吃饭?”“你在家看电视吗?花浇水没有, 呗”“你反正也不想我”“这边酒店太差了”“一个正常男人一个 月没有性生活还说什么不想”“其实你还是爱我多一点是吧”“这 来,满意了吧”“晚安宝贝”“想想你就暖和了”“好想抱着你” “没有你不习惯了”“天天呆在一起,你就不会多心,也就不会 吵架了”“我永远要”“能说情人的自始至终也就只有你一个呀” “长住啊,直到你有喜”“我是要你长期一起生活”“你那边测好 谈情说爱。被上诉人余XX和胡XX发表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 江XX所臆想的是双方存在有婚外的性关系,第1 页的内容充分 并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女方可能XX为男方身体有疾病,要求其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 年至2023 年期间,被上诉人胡XX 和余XX之间的微信聊天中内容包含:胡XX向余XX发信息 不上班了把家XX干净了再回去”“觉得对不起我就对我好一点 样下去没人要的”等等,余XX向胡XX发信息“好啦,今晚回 提前了我就改签或直接开车去”等等。微信聊天记录中胡XX多 年12 月1 给你个吻”; 2023 年12 月3 兰转账流水统计表》所列举款项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统计表记载: 元;2016 年5 月至2019 年7 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次向余XX发送验孕试纸照片并讨论测试结果。在微信聊天记录 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余XX长期多次向胡XX转账:2019 日余XX转账8000 元,胡XX回复“谢谢亲爱的”;2019 年12 月9 日余XX转账XXXX 元并发微信“全部身家给你”;2020 年1 月1 日余XX转账XXXX 元,胡XX回复“爱你” 日余XX转账3000 元,胡XX回复“谢谢亲爱 的,么么哒”,余XX回复“你开心就好,以后的日子要让兰宝 宝天天快乐”。微信转账中还包括多笔“XXX 元”(同时XX“宝 贝我爱你”)、“XXXX 元”等数字。 在二审调查过程中,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余XX向胡X 2015 年7 月14 日至2019 年10 月2 日,余XX名下的中国建设 银行62108172XXXX9528330 账户向胡XX转账24 笔款项,共计 XXXXXX 元;2015 年10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3 日,余XX名下 的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4172 账户向胡XX转账7 笔款 项,共计XXXXX 元;2019 年8 月4 日至2024 年2 月27 日,余 君城向胡XX微信转账共177306 月,余XX向胡XX微信转账、发微信红包共计XXXXX 元。以上 款项合计XXXXXX 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余XX与胡XX之 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以及余XX向胡XX的转账是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 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 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 2016 年至2023 年一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聊天内容包括大 如“宝贝我爱你”等情感表达,进一步证实了这些转账行为是基 无原件核对,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前述聊天记录中显示的 系发工资、合伙做生意等,但未提供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且转账 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XX,进而判定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 上诉人江XX与被上诉人余XX于2007 年1 月8 日登记结婚,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上诉人江XX 提交的被上诉人余XX与胡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人从 量谈情说爱、排卵期、酒店等涉及男女关系和性关XX内容,且 胡XX多次向余XX发送验孕试纸照片并讨论测试结果。这些证 据足以证明余XX与胡XX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此 外,余XX在婚内多次向胡XX转账,金额包括“XXX 元”“5200 元”“XXXX 元”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数字,且转账时附带了诸 于不正当男女关XX赠与。余XX和胡XX称部分微信聊天记录 转账可以与一审法院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对应,故本院对于XX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上诉人余XX与胡XX辩称转账 金额和频率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习惯。综上,被上诉人余 元(104000 元 决如下: 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君城在未征得上诉人江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 财产赠与胡XX,严重侵害了上诉人江XX的合法权益,构成无 权XX,该赠与行为无效,胡XX应当返还全部受赠财产。根据 查明的事实,胡XX接受赠与的款项为401388 +XXXXX 元+XXXXXX 元+XXXXX 元=XXXXXX 元)。胡XX虽称期间也 有向余XX转账,但在法院释明下,仍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 胡XX应当向江XX返还款项为XXXXXX 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江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 一、撤销广XX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XXXX)粤XXXX 初XXXXX 号民事判决; 二、胡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XX返还 XXXXXX 元; 三、驳回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4431.XX 元,由余XX、胡XX负担3513.22 元,由江XX负担918.31 元。江XX已向一审法院预交一审案 兰应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3.06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吴 志 审 判 员 吴 静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文(兼) 件受理费XXXX 元,由一审法院退回1231.XX 元;余XX、胡X 3513.XX 元,拒不交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元(上诉人江XX已预交),由上 诉人江XX负担1836.63 元,被上诉人胡XX、余XX负担 7026.XX 元。被上诉人胡XX、余XX应在履行本案判决义务时, 向上诉人江XX一并迳付二审案件受理费7026.XX 元。 本判决为终XX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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