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调解。 的别克君威小轿车和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2,600 (2026)沪0113 民初XXXX 号 原告:张X,女,1980 年1 月29 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 市宝山区陆翔路XXX 弄XX 号XXX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杜XX,男,1975 年9 月25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宝山区陆翔路XXX 弄XX 号XXX 室。 本院于2026 年1 月8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被告杜XX 原告张XX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XX被告 双X的夫妻关系;2.请求分割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XXX 弄 XX 号XXX 室的房屋和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桐 乡家具市场1 幢XXXX 号商铺;3.请求分割车XX为沪XXXXXX 思雨。原告已经去年起诉离婚并在2024 年被驳回起诉,驳回起 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如下协议: 100 万元,其中:2026 年4 月15 日前支付20 万元,2026 年6 月30 日前支付50 万元,2026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20 万元,原 元车牌权益;4.请求分割被告于XX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 积金和银行存款;5.请求被告支XX告家X经济补偿100,000 元;6.请求被告支XX害赔偿共计70,XXX 元。事实和理由:原 被告双XX2007 年7 月2 日登记结婚,后于2009 年育有一女杜 诉后,双X又分居满一年,故再次提起诉讼。2024 年5 月17 日, 原告搬离共同居XX房屋,在他处居住至今。今日若调解成功,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桐乡家具市场X 幢XXXX 号房XX被告杜XX享有的产权XX同意归被告杜XX一人所 有,原告不再主张。待被告向XX支付70 万XX,原告同意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X当事人自愿达成 一、原告张XX被告杜XX于2026 年3 月23 日离婚; 二、被告杜XX一次性支XX告张XX妻共同财产折价款 告张X应于2026 年12 月29 日至2026 年12 月31 日期间将自身 户口迁出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XXX 弄XX 号XXX 室(被告杜XX 应予以配合),被告杜XX在原告张XX口迁出当日向XX张X 支付剩余的10 万元,如被告杜XX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 日后无涉; 则原告张XX就剩余全部未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杜 永华XX向XX张XX付违约金10 万元,如原告张XX绝迁出 户口,则被告杜XX可不支XX同财产折价款尾款10 万元; 三、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XXX 弄XX 号XXX 室房XX 被告杜XX一人所有; 四、登记在原告张XX下的品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牌 BJXXXXMAL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XXXX、车牌沪XXXXXX 的车XX原告张XX人所有; 五、登记在被告杜XX名下的品牌型号别克牌SGMXXXXEBAX、 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XXXX、车牌沪XXXXXX 的车XX被 告杜XX一人所有; 六、婚生女杜XX随被告杜XX共同生活,原告张XX2026 年3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XXX元至杜XX十八周岁止; 七、原告张XX被告杜XX双X各自名下的债权、银行存款、 股票、公XX、养老金等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张XX被告 杜XX双X各自名义的对外债务由各自负担; 八、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XXX 弄XX 号XXX 室房屋内的钢琴 一架、琴凳一张归原告张XX人所有,由原告张XX2026 年5 月30 日前搬走,被告杜XX予以配合; 九、原告张XX被告杜XX就本起离婚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院印]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 记 员 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XXX 元、保全费3,XXX 元,由 原告张XX担。 张XX 王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 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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