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离婚案例
点击分享

招上门女婿时定下处分财产的字据 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日期: 2025-11-27     作者:沪盈家事     来源:本站原创

副标题:一审认定为分家协议 二审改认定赠与合同

争议焦点
    李老头和配偶刘老太婚后共育一子三女,为小女儿招上门女婿时,李老头在村委会代表的见证下立下《字据》一份,表示所有家产归小女儿和女婿所有,二人则需对自己和老伴养老送终。李老头和刘老太的主要财产为名下一处宅基地,二人在地上共建房四间,后李小妹夫妻对宅基地进行了翻建,翻建后不久,该宅基地被拆迁。
    李老头去世后,大儿子起诉至法院,认为拆迁安置房屋和补偿款系父亲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小女儿则辩称房屋已经归属自己,跟大哥没有关系。李老头当初立下的字据到底是什么性质,一二审法院为何会做出不同的认定?让我们走进案情一探究竟。

诉讼请求
    原告李大哥将母亲和三个妹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8号宅基地的拆迁安置房屋中的27平及拆迁补偿款中的124707.5元归李大哥所有。

法院查明
    李老头和刘老太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即长子李大哥、长女李大姐、次女李二姐和三女李小妹。
    李老头和刘老太有位于18号院宅基地一处,所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李老头。1981年,李老头和刘老太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有北房4间。
    1987年,李大哥结婚,婚后户口迁至其他村。1993年10月,因犯罪入狱开始服刑,2012年7月刑满释放。
    1996年农历十二月初七,女儿李小妹和女婿张强订婚时,在时任村委会代表的见证下,李老头立下字据,载明:“兹有某村村民李老头,因年老无有依靠,家有小女,经家庭商定,同意招山西人张强为李门女婿。一、李门所有家产归张强、李小妹夫妻二人所有,其他人员毫无侵占,但必须把二老养老送终黄金入柜才能占用,如半路出走,财产归岳父夺定。二、张强到女家后需更名改姓,现更正姓李名喜子,接待李门小女继承李家业……三、李门先有长子姓李大哥,到本镇西五里营村定居,跟门家业毫无干涉……”随后,李小妹与张强登记结婚。
    1999年,李老头去世。
    2013年,李小妹对18号院内的房屋进行了翻建,共建造北房6间(含北房5间及1过道)、东西配房各2间。
    2019年6月16日,李小妹与村委会、某公司就18号院以及院内房屋搬迁事宜,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村委会和某司应向李小妹支付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款158.58万,上述款项扣除安置房预扣款后,合计应支付李小妹搬迁补偿、补助及奖励费99.41万元。2019年6月18日,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小妹就18号院另获得整体搬迁奖励25.29万元。最终合计,李小妹因18号院及院内房屋搬迁共获得现金120.72万元及安置房两套。
    另查,2016年3月18日,李大哥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案由将刘老太、李大姐、李小妹、李二姐起诉至法院。2016年6月7日,法院作出2640号判决书,判决驳回李大哥的诉讼请求,同时该判决在法院认为部分认定位于18号院内的原北房4间,主要为李老头、刘老太所建,李大哥虽进行了出工、出力,但贡献较小。之后,李大哥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李小妹诉至法院,要求李小妹赔偿拆除房屋的损失20万元。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6688号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18号院内的原北房4间系李老头、刘老太、李大哥的共同财产,但李大哥所占的份额较少,李小妹将上述北房4间拆除,侵犯了李大哥的财产权,最终判决李小妹赔偿李大哥2万元,李小妹已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小妹因18号院搬迁所获利益中是否包含李老头的遗产?
    上述拆迁利益分为因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的拆迁利益、因院内房屋获得的拆迁利益以及因被安置人身份获得的拆迁利益。
    关于因18号院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的拆迁利益以及因被安置人身份获得的拆迁利益。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被拆迁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被拆迁时户口登记在被拆宅基地的人,被安置人为在该处院落居住使用的人。李老头已于1999年去世并注销户口,李大哥已于1987因结婚将户口迁出并搬离18号院,二人在2019年18号院被拆迁时均已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拆迁利益以及因被安置人身份获得的拆迁利益。
    关于因18号院内房屋获得的拆迁利益。如6688号判决书所认定,18号院内的原北房4间主要为李老头、刘老太所建,因李大哥进行了出工、出力,故构成李老头、刘老太、李大哥的共同财产。1996年由王某执笔的字据中,李老头对18号院内原北房四间进行了处分,该字据的法律效力需考察字据的性质、内容以及效力。首先,该字据应为分家协议,而非遗嘱。分家协议系家庭成员因生产和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协议。区分遗嘱和分家协议需结合当事人身份、被处分财产权属、内容、订立情境等综合判断。因家中唯一儿子入狱,李老头基于养老送终考虑,安排小女儿李小妹招婿。在李小妹与入赘女婿张强订婚之时,作为家中长辈的李老头立下字据,处分了家庭共同财产即李家财产18号院内房屋,虽有“继承”字样,实为以招赘改姓、养老送终为条件的家庭财产分配。其次,字据明确载明房屋归李小妹夫妻二人所有,但只能在二位老人去世之后占用。即房屋在字据生效之时已归李小妹夫妻二人所有,而非在二老去世之时转移所有权,故该字据为分家协议而非遗嘱。最后,该字据已经履行多年,李小妹夫妇按照字据要求赡养二老,为李老头治病送终,并一直赡养刘老太,李大哥虽未参与分配,其份额已在6688号判决书中作出赔偿并由李小妹履行完毕。综上所述,18号院内的原北房4间内李老头、刘老太的份额已经由字据分配给李小妹、张强夫妇二人,并无李老头的份额。后李小妹、张强因居住需要拆除并翻建上述房屋,翻建后的房屋转化的拆迁利益不包含李老头的遗产。因此,李大哥要求拆迁安置房屋中的27平及拆迁补偿款中的124707.5元归李大哥所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李大哥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京0119民初2150号

上诉理由
    李大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擅自推翻已生效的(2016)京0119民初2640号、(2016)京0119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字据”为李老头遗嘱的事实,未经法定程序,也没有任何新证据情况下,将“字据”性质强行重新认定为分家协议,转移此份代书遗嘱无效的争议焦点,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退一步讲,即便该“字据”为分家协议,也属于无效的分家协议。从形式上看,没有被继承人李老头的签字或指印,也没有所谓见证人的签字,只有代书人和利益所得者李小妹、张强的签字,根本无法证明是李老头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包括被继承人李老头妻子刘老太、长子李大哥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的一致同意并签名;从内容上看,“字据”第2条明确写明“张强到女家后需更名改姓……”也根本未履行。一审法院认定该“字据”为有效的、已完全履行的分家协议,而非无效的遗嘱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继承人李老头因去世而不具有拆迁利益的认定是完全荒谬的,不尊重基本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18号院宅基地是由李老头作为使用权人申请,在家庭人员妻子刘老太、长子李大哥的共同努力下建造房屋。根据我国“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只要继承人能继承房产,就必然承载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李老头去世时,18号院仍存有合法的房屋,必然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只不过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由其合法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由于李老头生前没有与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合法有效协议,也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留下的18号院房屋衍生的拆迁利益理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8号院拆迁利益中是否含有李老头的利益,进而是否应当由李大哥继承部分份额。18号院拆迁利益分为因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的拆迁利益、因院内房屋获得的拆迁利益以及因被安置人身份获得的拆迁利益。
    关于因宅基地使用权及被安置人身份获得的拆迁利益。农村宅基地施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的申请及审批均以户为单位,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而户的成员会因结婚、生育、分家单立户、死亡等不断增减、变化。本案中,李老头于1999年去世并注销户口,李大哥于1987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出,二人在2019年18号院被拆迁时均非宅基地使用权人,亦非被安置人,因而无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拆迁利益以及因被安置人身份获得的拆迁利益。一审法院相关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因院内房屋获得的拆迁利益。根据生效判决,李大哥在18号院内房屋的利益已经由李小妹给付,故李大哥自身对于院内房屋已无利益可分。对于李老头而言,需要考察涉案“字据”的性质。对此本院认为:首先,2640号案件为所有权确认纠纷,6688号案件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均未对涉案“字据”的性质进行法律界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民事程序中的“自认”应限于事实问题,故当事人对于“字据”的陈述不影响法院对于涉案“字据”法律性质的认定,涉案“字据”的性质应当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判定。其次,结合“字据”的形成背景,该份“字据”系李小妹、张强订婚时,由王某执毛笔在红色纸上书写,“字据”首部载明“成家立字为凭”,内容载明“兹有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大庄科村村民李老头,因年老无有依靠,家有小女,经家庭商定,同意招山西人张强为李门女婿。一、李门所有家产归张强、李小妹夫妻二人所有,其他人员毫无侵占,但必须把二老养老送终黄金入柜才能占用,如半路出走,财产归岳父夺定……”故该份“字据”并非在李老头、刘老太去世之时转移房屋所有权,一审认定该份“字据”并非遗嘱并无不当。再次,分家协议并非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法律亦未对分家协议的形式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通常意义上,分家协议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配方案,是基于家庭成员多方共同意思表示合意形成的财产分配协议。根据生效文书确认的事实,18号院内原北房四间为李老头、刘老太、李大哥的共同财产,本案所涉“字据”无法反映各方家庭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该份“字据”亦非分家协议。最后,考虑“字据”内容、订立背景及当地风俗,该份“字据”实际上系李老头、刘老太基于养老送终考虑,安排小女儿李小妹招婿。在李小妹与入赘女婿张强订婚之时,作为家中长辈的李老头立下字据,对18号院内原北房四间进行处分。虽然该份“字据”上没有李老头等人签字,但结合在案证据、农村风俗、后续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李小妹、张强履行了相应义务。因此,拆迁利益中已没有李老头的相关权益。本案中,刘老太未主张拆迁利益,李大哥在原北房四间中的权利也在另案诉讼中得到补偿。故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京01民终1843号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