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很多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物权法,该类房产进行买卖或赠与的过户登记时仅有登记在产证上的人签字就可以了,由此引发了不少的法律纠纷。
其中有一类较为多发的案情为:登记在产证上的夫或妻一方在生前将夫妻共同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了子女,在其过世以后,未登记在产证上的夫或妻一方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房产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法院会怎么裁判呢?
本文中的两个案件案情相似,虽然都发生在山东省,但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差甚远,您更支持哪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呢?欢迎在文末进行投票。
案例一:(2022)鲁02民终10763号
案情简介
张父与张母于1981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张母于2017年10月22日购买了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母名下。张母于2020年11月6日与长子签订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变更到长子名下。张母于2021年6月5日去世。后张父将长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张母将涉案房屋赠与长子一事并不知情,请求确认张母与长子签署的赠与合同全部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母与长子签订赠与合同是否无效。首先,因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没有证据证明张父和张母采夫妻财产约定制,故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张母名下,仍为张母和张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本案赠与合同系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在张母去世前,涉案房产属共同共有。但是,张母去世后,涉案房产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张母去世后,涉案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涉案房产变为按份共有。张母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故张母对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有权赠与长子,但对张父享有的50%的财产份额,张母无权赠与他人。另外,该认定也是对张母生前意愿的尊重。如果简单的认定合同无效,则张母想将涉案房产赠与长子的愿望将落空。从查明的事实看,张母不但同意将涉案房产赠与长子,而且还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虽然其无权处分属于张父的部分房产,但对属于其个人的房产应有权处分。如果张母还存活,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后,张母还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等方式将涉案房产属于她的部分由长子继承。在张母已经去世的前提下,再认定赠与合同全部无效,直接违背张母生前的意愿,且没有任何补救措施。
综上,法院判定涉案赠与合同中属于张母的50%的份额赠与有效,属于张父的50%的份额赠与无效。因涉案房产现登记在长子名下,故长子应协助张父办理涉案房产50%的份额属于张父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张母与张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二者共同共有,张母去世后,其与张父的婚姻关系终止,该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即婚姻关系不复存在,房屋亦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张母及张父各享有50%的份额。张母有权将己方所有的50%份额处分给他人,且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即张父的同意。因此,涉案赠与合同部分有效。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张母在已知自己身患癌症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赠与长子并进行了过户登记,该赠与行为已实际完成且系张母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合同部分有效,一审法院认定属于张母的50%份额的赠与有效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2023)鲁02民终7392号
案情简介
王老太和钟老头婚后共同生育三子一女。二人原有一处宅基地,登记在钟老头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9月22日,王老太和钟老头各自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对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案涉房屋,二人去世后各自享有的份额均由二儿子一人继承。
2018年1月19日,钟老头与二儿子、二儿媳签署《赠与协议》,表示案涉房屋现搬迁,将拆迁利益赠与二人。4天后,二儿子与地产公司、居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被拆迁后获得安置房屋A和房屋B共两套,以及65万余元拆迁款(现有证据证明二人实际领取33.19万元)。
2023年初,王老太将二儿子和二儿媳一同诉至法院,表示对于丈夫赠与房屋一事毫不知情,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被权益侵犯,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2023年3月24日(一审期间),钟老头因病去世。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王老太与钟老头系夫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共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二儿子、二儿媳提交公证遗嘱以证明原告王老太表示由二儿子一人继承案涉房屋且对案涉赠与协议明知,遗嘱系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物所作的个人处理,遗嘱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方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所立遗嘱依法不应认定为赠与,仅凭该遗嘱无法证实原告对案涉《赠与协议》明知。案涉房屋系原告王老太与钟老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该房屋由原告王老太与钟老头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钟老头将案涉房屋赠与二儿子、二儿媳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王老太的财产权益,系无权处分的行为,被告钟老头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故,对王老太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儿子与二儿媳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A交还给王老太(房屋B经确认已经归王老太实际占有并使用,无判决返还的必要),并返还王老太拆迁补偿款33.19万元。
二审法院亦认定赠与协议涉及的房产为王老太、钟老头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老太对该赠与协议内容知情并同意,一审判决确认该赠与协议无效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投票:夫妻一方生前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赠与方去世后该赠与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选项1: (2022)鲁02民终10763号 赠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选项2: (2023)鲁02民终7392号 赠与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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