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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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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遗产分完惊现私生女 继承是否全部推倒重来?

日期: 2025-11-27     作者:沪盈家事     来源:本站原创

争议焦点
    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后来丈夫去世,丈夫的母亲与继父先后通过公证方式对儿子的各项财产表示放弃继承,财产也已经陆续过至妻子和女儿名下。
    然没过多久,陌生女性携女上门说丈夫还有一在外的私生女,现要求继承家产,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私生女要求全部财产重新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一时间与丈夫或存继承关系的兄弟姐妹纷纷出动,连放弃继承遗产的继父也开始表示要反悔放弃继承。私生女的身份最终应该如何认定?已经公证过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又能否反悔?让我们走入今天的案件一探究竟。

诉讼请求
    老梁、徐小草、徐老二、小梁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决登记在妻子陈某名下的11套房产和车位由老梁继承13%、徐小草继承20%、徐老二、小梁、徐老三、梁老二各继承3.25%;登记在陈某和徐小花名下的1套房产由老梁继承6.5%、徐小草继承10%、徐老二、小梁、徐老三、梁老二各继承1.625%;
    二、两辆汽车出卖款26万元,由老梁继承13%、徐小草继承20%、徐老二、小梁、徐老三、梁老二各继承3.25%;
    三、徐老大的银行、支付宝、微信存款由老梁继承13%、徐小草继承20%、徐老二、小梁、徐老三、梁老二各继承3.25%。
    四、陈某、徐小花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查明

老徐和张某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徐老大、徐老二和徐老三。1961年11月29日,二人离婚,徐老大、徐老二和徐老三由张某抚养。老徐在1997年死亡。
    后张某与老梁结婚,两人的儿子有梁老大和梁老二。梁老大于2011年8月19日死亡注销户口,梁老大与第一任配偶刘某育有一子小梁,与第二任配偶没有生育子女。2022年1月28日,张某死亡。
    徐老大于与陈某是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徐小花,徐小花患有神经纤维瘤病、听神经鞘瘤等疾病,为听力残疾人,于2010年6月13日核发残疾人证。2020年2月10日,徐老大死亡,生前没有订立遗嘱。
    据徐小草的法定代理人曹某陈述,其与徐老大约在2000年认识,2001年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但双方没有同居,也未谈及婚嫁,是意外怀孕,曹某因患病恐难再孕,经考虑后决定生下徐小草,徐老大也没有异议,2005年女儿出生后,两人也没有共同生活,但徐老大有支付抚养费。女儿一直不知道生父另有家庭,只是告诉她父亲有个大一点的孩子身体不好,所以父亲需要去照顾这个孩子,经常不在家。
    曹某提供生育期间病案,其中记载曹某的联系人是徐老大,关系是夫妻。徐小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母亲是曹某,没有记载父亲信息。2020年3月3日,司法鉴定所曾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倾向于支持张某为徐小草的生物学祖母。
    徐小草也提交微信聊天截图,徐老大在徐小草的微信里名称为“爹”,昵称是“Xu”,徐小草曾在2019年6月16日发送“老爸,父亲节快乐!”及父亲节表情包给徐老大,徐老大回复“谢谢宝贝女儿!”
    本案审理过程中,徐小草申请鉴定如下事项:徐小草与徐小花是同一个父亲所生子女,但陈某、徐小花拒绝配合徐小草进行鉴定。
    2020年7月6日,老梁和张某在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对案涉房屋和汽车放弃继承。老梁和张某此后曾向该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公证书进行复查,该公证处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维持该两份公证书,不予撤销。
    2020年7月6日,老梁和张某在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对徐老大名下的银行存款放弃继承。老梁和张某此后曾向该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公证书进行复查,该公证处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维持该两份公证书,不予撤销。
    老梁和张某办理上述放弃继承声明时,公证处对两人进行了询问,两人在回答徐老大的亲属关系时陈述:“徐老大与陈某是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了一个子女:徐小花。徐老大的父亲为老徐,于1976年死亡,继父是老梁,徐老大的母亲为张某,被继承人无收养子女,也没有对被继承人尽量主要义务的其他公民。”
    2020年7月6日,老梁和张某在广东省韶州公证处还订立《遗嘱》,对案涉房屋、车辆以及存款,老梁和张某应继承徐老大的遗产份额由儿媳陈某一人继承。该公证处在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粤韶韶州第4257、4258号公证书。2020年11月18日,老梁和张某在广东省韶州公证处作出《撤销公证遗嘱的声明》,撤销上述公证书,该公证处为此在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粤韶韶州第8249、8250号公证书。
    老梁在2021年9月23日庭审时曾陈述,“我和张某从未作出过放弃继承的声明。陈某曾经向张某、老梁说过要付30-50万元给两人,钱的性质没有说,然后叫两人去公证处做两个证明,证明徐老大有多少财产,并未说要放弃徐老大的遗产”。在审判员询问为何张某、老梁会同时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和遗嘱公证时,陈某、徐小花的回答是“同时办理两份公证是张某自己提出的,主要是其担心徐老大的财产会被徐小花丈夫取得。”
    本案审理过程中,老梁、徐小草、徐老二、小梁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21年3月28日、立遗嘱人为老梁和张某的打印遗嘱,内容是两人去世后的财产归孙子小梁及代两人共同参与继承的儿子、女儿共同继承。该遗嘱立遗嘱人处有张某和老梁的签名。陈某、徐小花对此打印遗嘱不予确认。
    另查,案涉12套房屋及车位现均登记在徐某一人或徐某与徐小花二人名下。案涉两车辆已经出售,出售款项26.5万元,徐老大存款余46986.94元;工商银行9117账户余额为448.46元、1457账户余额为9233.07元。徐老大支付宝、微信上存款17.99万元,目前已由徐小花占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徐老大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徐老大的母亲张某、配偶陈某、婚生女儿徐小花均是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于徐老大与继父老梁是否存在扶养关系,考虑到张某与老徐离婚后,法院判决徐老大由张某携带抚养,而老梁与张某结婚时徐老大年仅6岁,应认定徐老大是由张某和老梁共同抚养的,因此应认定老梁与徐老大形成扶养关系,老梁是徐老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于徐小草,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与徐老大是父女关系,但结合徐小草与张某的亲子鉴定、曹某住院病案记载与徐老大是夫妻关系、徐小草与徐老大在微信聊天时以父女相称等,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陈某、徐小花否认徐小草是徐老大的女儿,为此徐小草曾申请由徐小草与徐小花进行亲子鉴定,陈某、徐小花虽然认为本案并非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不适用推定原则,但亲子鉴定确实是证实两人是否徐老大亲生子女的最直接、最科学的方法,徐小花拒绝配合鉴定的行为,更能印证徐小草是徐老大女儿的主张。在此情况下,认定徐小草是徐老大的女儿,同属徐老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徐老大死后,陈某、徐小花曾依据张某和老梁的放弃继承声明,办理了部分房屋的继承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这部分继承手续,是在徐小草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办理的。现徐小草已提出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故即使部分房屋已经办理过户,也应作为徐老大的遗产重新进行分配。
    张某和老梁曾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而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则应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过程中表示。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现徐老大有部分遗产尚未分割,部分遗产虽曾办理继承及过户手续,但如前所述,该部分遗产因遗漏徐小草的参与而需重新分配,因此张某和老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放弃继承提出反悔,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进行审查。第一,张某和老梁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的同时,也办理了遗嘱,这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相互冲突的。放弃继承意味着张梁二人将失去对徐老大遗产的继承权,本应由张梁二人继承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而订立遗嘱则意味着张梁二人主张继承,并将继承所得的财产指定由某个遗嘱继承人继承。张梁二人同日既作出放弃继承声明,又订立遗嘱,表明二人并未清晰理解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公证处对二人进行过询问,也难以确定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老梁在2021年9月23日庭审时曾陈述陈某曾经说过要付给张某、老梁二人30-50万元。陈某、徐小花也陈述曾与老梁、张某达成协议,由陈某、徐小花向二人支付50万元,并让二人住在某房,二人同意该方案才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的。徐老三同样陈述知道陈某的补偿方案,还称徐老二也同意。虽然本案中并无各方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但综合上述各人的陈述,确实有理由相信陈某、徐小花与老梁、张某曾对继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他们协商的这种以支付补偿为前提的放弃继承并非无条件的放弃继承,现实中采用这种方法更多是为了便利手续的办理,如果当事人对于补偿产生了新的考虑,这种附条件的放弃继承是应当给予当事人反悔的机会的。第三,徐老大生前财产众多,张某和老梁二人已年老体弱,即使有其他子女扶养,若能合法继承部分遗产,也是对自己老年生活、医疗的重大保障。两位老人在办理放弃继承声明时无法预见自己将来的全部生活,不应限制二人在考虑身体状况、生活条件后作出与之前不同的意思表示。综合上述三点,该院认为应当承认张梁二人对放弃继承的反悔,为此徐老大的遗产应由张某、老梁、陈某、徐小花、徐小草共同继承。陈某、徐小花以徐小花是残疾人为由要求多分,但考虑到徐老大财产众多,即使平均分配也不会对徐小花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徐小花也未能举证证实自己的生活有特殊困难,故张某、老梁、陈某、徐小花、徐小草应当平分。老梁、徐小草、徐老二、小梁虽然主张陈某、徐小花隐瞒争抢徐老大的遗产,但考虑到徐小草并没有向陈某、徐小花出示其与徐老大存在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故陈某、徐小花在此情况下办理继承不能认定为隐瞒争抢遗产,老梁、徐小草、徐老二、小梁据此请求对陈某、徐小花少分,不予采纳。
    案涉11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属于徐老大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1/2份额,徐老大所占的1/2份额属于其遗产,应由张某、老梁、陈某、徐小花、徐小草各继承1/10份额。现张某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张某生前已撤销其在公证处订立的公证遗嘱,而对于老梁、徐小草、徐老二、小梁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28日的打印遗嘱,由于仅有老梁和张某的签名而没有见证人签名,故该打印遗嘱不予采信。在此情况下,张某的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剩余1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徐小花二人名下,应由陈某、徐小花各占1/2份额,而属于徐老大遗产的部分应是1/4产权份额,根据前述理由,继承后,该房屋应由老梁占14/240份额、徐老二占2/240份额、徐小草占13/240份额、小梁占2/240份额、陈某占72/240份额、徐小花占133/240份额、徐老三占2/240份额,至于梁老二应当继承的份额予以保留,待梁老二身份明确后再予办理继承。
    案涉辆车出售后,陈某、徐小花陈述所得款项合计约27万元用于办理徐老大后事,予以采信,不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其陈述支付宝、微信上的17.99万元也已用于办理徐老大后事,不予采信,该部分款项属于徐老大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其中的一半属于徐老大的遗产。
    徐老大死后,社保丧葬费抚恤金68435元存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又由其银行账户转账到陈某的银行账户,该款虽不属遗产,但因包含在请求分割的银行存款内,且应由徐老大的近亲属分割,故本案一并处理,即老梁、张某、陈某、徐小花和徐小草应各得13687元,而张某应得的13687元在其死后转化为其遗产,应由老梁、徐老二、徐老三、小梁各得2281元,由徐小花和徐小草各得1141元。
    徐老大名下八个账户余额合计46986.94元,属于徐老大遗产的部分应为23493.47元。陈某名下七个账户属于徐老大遗产的合计为850112.61元,连同徐老大上述八个账户中属于徐老大遗产的23493.47元,两部分合计873606.08元。为便利执行,陈某、徐老大上述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全部由陈某继承,由陈某按比例返还给其他继承人。
    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陈某名下的11套房屋及车位由老梁占14/120份额,由徐老二占2/120份额,由徐小草占13/120份额,由小梁占2/120份额,由陈某占72/120份额,由徐小花占13/120份额,由徐老三占2/120份额,梁老二应当继承的份额予以保留。老梁、徐小草、徐老二、小梁与陈某、徐小花、徐老三负有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二、登记在陈某和徐小花名下的1套房屋由老梁占14/240份额,由徐老二占2/240份额,由徐小草占13/240份额,由小梁占2/240份额,由陈某占72/240份额,由徐小花占133/240份额,由徐老三占2/240份额,梁老二应当继承的份额予以保留。老梁、徐小草、徐老二、小梁与陈某、徐小花、徐老三负有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三、徐老大名下存款余额均归陈某所有,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陈某向老梁返还219809元,向徐老二、小梁和徐老三各返还31401元,向徐小草返还204109元;
    四、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徐小花向老梁返还20988元,向徐老二返还2998元,向徐小草返还19489元,向小梁返还2998元,向徐老三返还2998元;
    五、驳回老梁、徐小草、徐老二、小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粤0103民初8737号

上诉理由
    陈某、徐小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第一,徐小草并非法定继承人,不应对被继承人徐老大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老梁、徐小草、徐老二、小梁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认定徐小草与徐老大为父女的高度可能性,无法证明徐小草为法定继承人:(1)《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无法证明徐小草为徐老大的非婚生子女。其一,该鉴定系曹某单方委托,一方面,曹某与张某无任何法律上的身份关系,无权代张某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另一方面,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未载明有除张某以外的其他任何直系亲属参与鉴定,张某、徐小草、曹某也未通知陈某、徐小花参与鉴定。其二,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张某与徐小草的血斑纸片于2020年2月24日在韶关市采集。由此可知,鉴定材料并非在鉴定现场采集,整个送检过程无陈某、徐小花或任何第三人监督,存在鉴定材料并非取自张某、徐小草本人或鉴定材料被故意污染或破坏的可能性。即使鉴定材料确实取自张某、徐小草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15年11月20日颁布生效的《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规范》,符合规范的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应在生母参与下进行,但该鉴定的参与人仅为张某与徐小草,并无曹某,不符合要求,鉴定结果的技术性存疑。其三,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支持张某为徐小草的生物学祖母”,并非确定性结论。根据《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规范》,累积祖孙关系指数大于10000时,作出支持被检测夫妇是孩子生物学祖父母的假设;累积祖孙关系指数小于0.0001,作出支持被检测夫妇不是孩子生物学祖父母的假设;在不能满足指数大于10000或小于0.0001的情况下,应通过增加检测的遗传标记来达到要求。否则,建议无法作出鉴定意见。本案中,张某与徐小草为祖孙关系的亲权概率为0.9998,并不符合指标要求,鉴定机构应继续增加检测的遗传标记,直至符合指标要求后再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鉴定意见,而不应作出“倾向于支持”这类模糊不确定的鉴定意见。其四,退一步讲,即使张某确为徐小草的生物学祖母,张某共生育了三名子女,分别是徐老三、徐老二和徐老大,不能直接得出徐小草为徐老大的非婚生子女的结论。(2)住院病案记载、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徐小草与徐老大为父女关系。(3)本案不应适用不利推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利推定原则适用的主体是成年子女与父或者母,并非同辈之间,且前提是一方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本案中,徐小花与徐小草为同辈,不符合适用不利推定原则的条件,徐小草所提供的证据也未达到确认徐小草与徐老大存在父女关系的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徐小花拒绝配合鉴定的行为,不能直接认定徐小草与徐老大存在父女关系。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实施规范》明确载明“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双亲皆无情形下甄别生物学全同胞与无关个体关系,若两名被鉴定人间存在其他亲缘关系(如半同胞、堂表亲等),则本技术规范不适用”,由此可知,即使徐小花配合徐小草做亲权鉴定,也无法排除徐小草与徐小花或仅为堂表亲关系的可能性,不能直接推定徐小草是徐老大的女儿。
    第二,即使徐小草为徐老大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由于部分涉案遗产已分配完毕,仅需向徐小草分配其法定继承份额部分的遗产,无需全部遗产重新分配。
    第三,张某、老梁放弃继承的行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具备法律效力,其对放弃继承反悔时,遗产已分割完毕,应不予承认。(1)张某、老梁放弃继承的行为已生效,不应反悔。其一,张某、老梁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同意放弃继承徐老大遗产的权利,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陈某、徐小花已根据《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办理部分遗产的继承及过户手续,遗产已分割完毕。即使出现遗漏的继承人,遗产分割也是针对遗漏的继承人而言,对于老梁、张某,该部分遗产已分配完毕。其二,张某、老梁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时,亦订立了遗嘱,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存在冲突,也仅为涉案当事人对法律用语的表述不熟悉,并不代表放弃继承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会因此导致放弃继承的行为失效。在办理放弃继承声明时,各方均无从得知徐老大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在张某、老梁朴素的法律认知下,陈某与徐小花为母女,张某、老梁放弃继承权,即使指定继承权为陈某,徐老大的全部遗产也是归属于陈某、徐小花,此系张某、老梁在法律上的认知错误,但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清晰明确的。公证处的《复查处理决定》更加可以佐证张某、老梁在办理放弃继承声明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其三,虽然遗嘱因张某、老梁办理《撤销公证遗嘱的声明》而失效,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仍然具备法律效力。众所周知,公证书因其特有性质具备极强的公信力,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承认张某、老梁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意思表示。(2)张某、老梁的子女并非只徐老大一人,尚有徐老三、徐老二、梁老二等人。陈某已出于对二老晚年生活保障的考虑,承诺向张某、老梁支付50万元,并且已支付30万元。如今张某已去世,仅余老梁一人,陈某支付的款项已足够负担老梁晚年生活、医疗所需。而且,老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徐老大在生活、教育、成长等方面进行了照顾,仅凭继父的身份不足以认定老梁与徐老大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不足以认定老梁享有继承权。

二审判决
    关于老梁与被继承人徐老大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由于张某与老梁结婚时,徐老大年仅6周岁,且徐老大在张某离婚时是判归张某携带抚养,故一审认定老梁与徐老大之间形成扶养关系,老梁是徐老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某、徐小花上诉主张老梁与徐老大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缺乏理据,亦与老梁所作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徐小草与被继承人徐老大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徐小草在一审时已经提交了其母亲生育时的住院病历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徐小草系徐老大的非婚生女儿,二审中,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亦已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徐小花与徐小草为半同胞姐妹,故一审认定徐小草系徐老大的法定继承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陈某、徐小花上诉主张徐小草不是徐老大的女儿,没有继承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承认张某、老梁对放弃继承反悔,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本案中,张某、老梁于2020年7月6日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进行公证,其二人后于2020年11月及2021年3月向公证处申请撤销上述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处作出不予撤销上述公证书的复查处理决定后,其二人又于2021年5月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老大的遗产,而后,陈某于2021年6月至8月期间才办妥部分案涉房产的继承手续,因此,张某、老梁系在遗产处理前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陈某、徐小花上诉主张张某、老梁系在遗产处理完毕后才反悔的,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张某、老梁反悔的主要理由是陈某欺骗其二人放弃继承,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张某、老梁系自愿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该放弃行为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该声明书已经公证机构予以证明,程序严谨、规范,应为合法有效,现其二人以此为由提出反悔,理由不成立。张某、老梁还提出其年老多病,本案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但其二人在2020年7月6日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时,应知道自己已经步入老年,对此应有明确的预期,更何况,陈某在其二人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当天已支付了30万元补偿款,并承诺在出售房屋后再支付剩余的20万元,还提供房屋给其二人永久居住,现张某、老梁以此为由提出反悔,理由亦不成立。因此,张某、老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时已明确表示其知晓并愿意承担放弃继承的一切法律后果,现提出反悔并主张继承,违反诚信原则且缺乏充分理据,应不予支持。一审认为应当承认张某、老梁对放弃继承的反悔,并认定徐老大的遗产由张某、老梁、陈某、徐小花、徐小草共同继承,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陈某、徐小花的该项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案涉房产的处理。(1)陈某名下11套房屋均属于被继承人徐老大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两人各享有1/2产权份额。因老梁、张某及徐小花均已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利,故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徐老大的遗产部分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偶陈某、女儿徐小草各继承1/2产权份额,即上述房产应由陈某继承和享有3/4产权份额,由徐小草继承1/4产权份额。(2)车位属于被继承人徐老大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两人各享有1/2产权份额。因老梁、张某均已放弃对上述车位的继承权利,故上述车位中属于被继承人徐老大的遗产部分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偶陈某、女儿徐小花、徐小草各继承1/3产权份额。(3)对于登记在陈某与徐小花的名下的一套房屋,应由其二人各享有1/2产权份额,而陈某所享有的1/2产权份额则属于其与被继承人徐老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即由徐老大享有1/4产权份额。因老梁、张某均已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利,故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徐老大的遗产部分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偶陈某、女儿徐小花、徐小草各继承1/3产权份额。
    关于案涉银行存款的处理。(1)对于被继承人徐老大名下的银行存款,老梁、张某均已放弃对上述八个账户的继承权利,故上述款项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偶陈某、女儿徐小花、徐小草各继承1/3份额,即7831元。(2)对于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因老梁、张某并未放弃对上述七个账户的继承权利,故上述款项应由被继承人徐老大的法定继承人继父老梁、母亲张某、配偶陈某、女儿徐小花、徐小草各继承1/5份额。(3)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各方对于一审所认定的陈某应返还给老梁15968元,返还给徐老二、徐老三、梁老二、小梁各2281元,返还给徐小草14828元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陈某名下11套房屋由陈某继承和享有3/4产权份额,由徐小草继承1/4产权份额,陈某与徐小草负有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陈某名下两个车位均由陈某继承和享有4/6产权份额,由徐小花、徐小草各继承1/6产权份额,陈某、徐小花与徐小草负有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四、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陈某和陈小花名下房屋由陈某继承和享有4/12产权份额,由徐小花继承和享有7/12产权份额,由徐小草继承1/12产权份额,陈某、徐小花与徐小草负有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五、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被继承人徐老大名下存款余额均归陈某所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陈某向老梁支付214328元,向徐老二、小梁、徐老三各支付30618元,向徐小草支付206850元;
    六、驳回老梁、徐小草、徐老二、小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粤01民终2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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