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做了十几年律师,收到过无数份判决,在各类判决结果面前差不多已经波澜不惊了,但上周五临近下班时,我收到深圳中院的一份民事案件改判判决书。打开文件前我内心有些忐忑,看完后虽然不至于喜极而泣,但真的是欢欣鼓舞,一扫去年10月收到一审败诉判决带来的阴霾。
这是一个典型的原配起诉丈夫的婚外情人返还赠与款项的案件,我代理原配作为原告方提交了118页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丈夫和婚外情人保持了长达9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然而,一、二审法院从这些证据里却查到了完全不同的事实,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定。
诉讼请求
江某将余某、胡某诉至法院,请求:
1、依法确认余某对胡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2、胡某返还江某5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江某与余某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江某主张二人感情起初比较稳定,后余某开始不再关心家庭,江某在翻阅余某的手机时发现,余某与胡某之间存在暧昧,江某怀疑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并认为被告余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被告胡某。
一审判决
原告没有提交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余某与被告胡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余某与被告胡某之间虽然有资金往来,但是被告余某与被告胡某之间曾合伙做生意,存在资金往来亦属正常,仅凭二被告之间的银行和微信的转账不足以证明被告余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胡某。原告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余某是将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了被告胡某,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24)粤 0307 民初 16635号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并未提交新证据。但根据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审查明了以下事实:
2016年至2023年期间,胡某和余某之间的微信聊天中内容包含:胡某向余某发信息“等到排卵期,你都不在这边”“来大姨妈了,你的愿望没有达成”“你中午是否回来吃饭?”“你在家看电视吗?花浇水没有,不上班了把家里搞干净了再回去”“觉得对不起我就对我好一点呗”“你反正也不想我”“这边酒店太差了”“一个正常男人一个月没有性生活还说什么不想”“其实你还是爱我多一点是吧”“这样下去没人要的”等等,余某向胡某发信息“好啦,今晚回来,满意了吧”“晚安宝贝”“想想你就暖和了”“好想抱着你”“没有你不习惯了”“天天呆在一起,你就不会多心,也就不会吵架了”“我永远要”“能说情人的自始至终也就只有你一个呀”“长住啊,直到你有喜”“我是要你长期一起生活”“你那边测好提前了我就改签或直接开车去”等等。微信聊天记录中胡某多次向余某发送验孕试纸照片并讨论测试结果。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余某长期多次向胡某转账:2019年12月1日余某转账 8000元,胡某回复“谢谢亲爱的”;2019年12月9日余某转账9999元并发微信“全部身家给你”;2020年1月1日余某转账8888元,胡某回复“爱你”“给你个吻”;2023 年12月3日余某转账3000 元,胡某回复“谢谢亲爱的,么么哒”,余某回复“你开心就好,以后的日子要让兰宝宝天天快乐”。微信转账中还包括多笔“520元”(同时备注“宝贝我爱你”)、“5200元”等数字。在二审调查过程中,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余某向胡某转账流水统计表》所列举款项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统计表记载:2015年7月至2019年10月,余某建银账户向胡某转账24笔,共104000元;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余某农业银行账户向胡某转账7笔,共计65000元;2019年8月至2024年2月,余某向胡某微信转账共177306元;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余某向胡某微信转账、发微信红包共计55082元,以上合计401388元。
二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余某与胡某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以及余某向胡某的转账是否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进而判定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中,江某与余某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江某提交的余某与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人从2016 年至2023 年一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聊天内容包括大量谈情说爱、排卵期、酒店等涉及男女关系和性关系的内容,且胡某多次向余某发送验孕试纸照片并讨论测试结果。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余某与胡某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此外,余某在婚内多次向胡某转账,金额包括“520元”“5200元”“8888 元”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数字,且转账时附带了诸如“宝贝我爱你”等情感表达,进一步证实了这些转账行为是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余某和胡某称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无原件核对,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前述聊天记录中显示的转账可以与一审法院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对应,故本院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余某与胡某辩称转账系发工资、合伙做生意等,但未提供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且转账金额和频率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习惯。综上,余某在未征得江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胡某,严重侵害了江某的合法权益,构成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胡某应当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根据查明的事实,胡某接受赠与的款项为401388元。胡某虽称期间也有向余某转账,但在法院释明下,仍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胡某应当向江某返还款项为401388元。综上所述,江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胡某十日内向江某返还401388 元。
案号:(2025)粤03民终2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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