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本周二我在普陀法院有个离婚案件开庭,案件里涉及这么一个情况:男女双方有一个八周岁多的女儿,夫妻双方在2022年1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女儿一直跟着男方生活,女方没有来看望过孩子,也没有承担过任何抚养费。而离婚时,无论是女儿的意愿还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后女儿归男方抚养。但我代理男方提出了一个诉求:要求女方按离婚后的抚养费每个月3000元的标准,补付分居三年半的抚养费合计十二万余元。虽然我们这个案件最终以双方对分割方案达成一致而调解结案了。但我的委托人问我,如果女方坚持拒绝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会怎么判?你们觉得呢?是不是大家都很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首先看一下目前的司法实例,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存在两类不同的判决结果。
【审判实例】
第一类、支持补付抚养费的案例
案例1:(2024)沪0110民初5039号
基本案情:女方陈某与男方张某于2019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22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小张,原、被告于2023年8月分居,分居后张某未再支付过抚养费。现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自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张年满18周岁。
法院判决: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被告张某自2023年8月分居后未再支付抚养费,故被告张某应补付2023年8月至今的抚养费,综合考虑本市的生活水平、小张所处年龄段以及被告张某收入,酌定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欠付抚养费27000元。
案例2:(2023)沪0104民初16265号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21年8月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由女方抚养,两年来男方对孩子不管不顾。现男方起诉离婚,女方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男方从分居起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法院判决:男方应自2021年9月双方分居时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
案例3:(2022)吉2401民初2804号
基本案情:男方南某与女方李某于200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于2012年开始分居生活。现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李某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2015年6月分居至离婚期间的抚养费,每月按2000计算共计17.4万元
法院观点:南某与李某于2012年分居至今,虽然双方分居,但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分居期间,虽然婚生子与李某共同生活,但南某仍应承担婚生子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南某在与李某微信聊天时也承诺按2000元的标准从2015年6月开始支付抚养费,但其未履行承诺,从2015年6月至2022年6月,已达7年之久,至2022年7月,应付抚养费为17万元,李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要求南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南柄旭的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但抚养费金额为17万元。
第二类、不支持补付抚养费的案例
案例1:(2024)沪0112民初7143号
基本案情:男方胡某与女方黄某于201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2日生育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22年1月左右开始分居,儿子一直随女方黄某共同生活,从2021年7月开始,男方就再未支付过子女抚养费。现男方起诉离婚,女方要求儿子抚养权归自己,男方补付2021年7月至今的抚养费。
法院观点:对于女方要求男方补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本院认为,未有证据显示双方系分别财产制,且双方均要求分割对方账户内的共同财产,应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制,女方此前抚养子女的支出仍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支出,在分割财产时女方因抚养子女而发生的支出已作为合理开销列支,未要求女方将其中一半的支出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而对于女方要求原告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案例2:(2024)新3122民初173号
基本案情:女方骆某与男方彭某于2011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6日生育婚生子小彭,双方从2020年8月开始分居。现骆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彭某支付双方分居三年期间儿子的抚养费和医疗教育费用36000元。
法院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现行有效规定,分居期间,虽然夫妻处于分居状态,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分居期间各自或共同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的花销,如果是用于履行家庭义务的,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那么这些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离婚前已经支出的,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支出,不再进行分割、分配。退一步而言,本案中即使要进行分割、分配,双方在分居期间对于儿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都有承担,但无法查清楚谁承担的多、谁承担的少,及双方支出的具体金额。因原告与被告分居期间,给儿子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花销属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费用,被告不应进行补偿支付给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方分居三年期间婚生子彭某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用等3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胡律师观点】
这两类判决看似各有各的道理,其根源在于法律规定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支持补付的判决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角度出发,认为一方养育孩子的费用来源是该方的收入,但同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用于养育孩子消费掉,这笔钱存下来在离婚时也是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对于绝大部分的家庭情况而言,这个观点和逻辑是没有问题的。
但对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或者一方的收入不足以抚养孩子需要举债养娃的情况下,这个观点就不适用了,而且这样判决结果存在不公平之处。因为通常情况下,分居期间不养娃一方的收入可能也无法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这显然加重了另一方的抚养义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便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倘若一方未能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也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虽然根据这条规定提起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方,而在最新的2025年7月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三批)—— 婚姻家庭专题里,问题1: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丹法官给出了答疑意见:从实体上看,分居期间未尽到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从程序上看,虽然离婚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案由,当事人也存在差别,但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看,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效果更好,否则,子女还要再另外提起一个诉讼。这样看来,最高法的倾向意见应该是认同支持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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