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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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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25年才发现男方上海有套房,女方成功分得一半

日期: 2025-11-24     作者:沪盈家事     来源:本站原创

离婚25年才发现男方上海有套房,女方成功分得一半
     案情简介
    女方张某与男方邬某于1999年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离婚调解书载明“双方财产已分清”,然而在离婚25年后,张某才意外得知,前夫邬某早在1993年还在上海购买了一套房产,而她对此毫不知情。后因邬某被刑事拘留,双方联系甚少,直至2023年2月11日被释放,邬某在释放后的一次家庭会议上才透露此事。张某认为男方失踪多年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因此要求分割该套房产且自己应该享有更多的房产份额。这场迟到了二十五年的财产追索,最终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诉讼请求
    张某将邬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由张某享有75%份额。
    法院查明
    张某与邬某原系夫妻,两人于198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7月生育一子小邬。1999年1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邬某与张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小邬由张某抚养,邬某自1999年1月始每月负担小邬抚养费2千元,至小邬18周岁时止。三、双方财产已分清,无争议。四、双方住房自行解决。
    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53.02平方米,1993年11月19日,某公司(甲方)与邬某(乙方)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协议书,载明甲方将案涉房屋预出售给乙方,约定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后,甲方即可将该住宅的钥匙移交乙方,该住宅的产权即为乙方所有。次日,某公司开具邬某交款245164.48元的收据;1997年12月1日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显示,邬某对案涉房产申请变更,房屋产权所有权性质为私有,产别为私产,竣工日期为93年,产权来源为购置,不动产登记历史信息显示:案涉房产受理日期为1993年11月19日,现房产证号为沪(2024)长字不动产权第XX号。
    邬某刑事拘留情况: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邬某,1998年7月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某某局刑事拘留;1998年9月29日被批捕,侦查期间,2000年1月17日邬某从壶关县看守所脱逃,2000年1月31日被上海公安抓获,同年2月1日在上海虹桥机场再次脱逃,2019年8月26日在拱北口岸入境时被抓获。2019年8月29日因挪用资金罪被某某局刑事拘留;该案判决:一、邬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二、责令邬某退赔某某公司人民币194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所涉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女方主张多分房产份额的主张是否成立。本院分析如下:
    一、双方在199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双方财产已分清,无争议”,故首先应确认的是,离婚时原告是否知晓被告名下有案涉房产的情况,现被告主张离婚时原告应知晓案涉房屋情况,而根据双方陈述,原、被告婚后因工作原因,曾长期分居于上海和北京两地,虽原告临时来上海时曾被被告安置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但知晓房屋的存在与明知其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并不能当然推论原告明确知晓案涉房屋权属情况。另,调解书中对于住房的处理为“双方住房自行解决”,故可确认原告在离婚时确未对案涉房产提出过分割的请求。故案涉房产属离婚时确未处理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原告主张分割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二、对原告以被告长期未履行子女抚养义务而要求多分房产份额的意见,本院认为,原离婚调解书中已对子女抚养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而是否履行法律文书载明抚养义务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属不同法律关系,且被告是否依约履行并不构成本案多分财产的依据。对此,本院确认案涉房产归原、被告共同所有,各占50%份额。
    判决如下:
    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归原告张某、被告邬某共同所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案号:(2024)沪0109民初20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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