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与曹某于1981年结婚,2018年协议离婚,婚内生育一子曹老大。2024年曹某去世后,张某才发现曹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2年,花500万购买了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的巨额年金保险,该保单在双方离婚时张某并不知情。曹某去世后,再婚妻子钱某及二人之子曹老二作为法定受益人领取了全部保险金。张某遂将现任妻儿诉至法院,主张曹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钱某、曹老二全额返还500万元。这笔横跨两段婚姻的财富,究竟属于谁?是前夫曹某精心设计的财产转移,还是被遗忘的夫妻共同财产?毫不知情的前妻钱某,又将如何从手握保单的现任妻儿手中,夺回本属于自己部分?
诉讼请求张某将钱某、曹老二、曹老大,判令被告钱某、曹老二向原告返还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500万元。
法院查明张某与曹某原系夫妻,于1981年3月20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即被告曹老大。2018年11月17日,张某与曹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四套房屋归属作出约定,并约定曹某支付张某房屋补偿款100万。2019年2月14日,曹某与被告钱某登记结婚。被告曹老二系曹某与钱某所生之子。2024年10月10日,曹某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2年3月,曹某在某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曹某的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及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生效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保费为500万元,按年(5次交清),每期保费100万,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法定)。曹某去世后,钱某、曹老二办理理赔手续,某公司给付前述保险的保险金500万元和127万元,合计627万元。原告主张,曹某去世后,曹老大发现其购买保险情况,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500万元进行分割,并由领取保险金的被告钱某、曹老二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观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本案中,曹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案涉保险,而双方离婚时对该财产未予处理,曹某去世后,原告始知曹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500万元购买案涉保险之事实,现原告要求对该500万元进行分割,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钱某、曹老二辩称原告早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曹某3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案涉保险之事实,现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
关于500万元的分割。曹某3购买保险并非采取隐秘手段,原告亦知晓曹某3有购买保险的习惯,现主张曹某3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缺乏依据,现原告据此要求500万元全部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确认原告应某250万元。被告钱某、曹老二领取了案涉保险理赔的保险金,现原告要求被告钱某、曹老二向其履行付款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钱某、曹老二内向原告张某支付250万元。 案号:(2025)沪0115民初9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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