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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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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男方父母出资270万购房 离婚时要求夫妻还款 一审认定借贷二审认定赠予 认定依据到底是啥?

日期: 2022-07-28     作者:沪盈家事     来源:本站原创

争议焦点

今天的这个案例是我们家事律师经常讨论的一类案件,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为激烈的一类案件: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感情不和闹离婚。男方父母突然拿出一张只有男方签字的向他父母借首付款的借条,以及转账凭证,起诉要求法院判定首付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单方追认的借款能否必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一审判决从钱款的实际用途出发,并出于对老年人财产的保护将该笔出资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曾经代理过的几个案件也都是这个判定结果,在某些地方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思路已经成为此类案件的判决导向。但二审法院还是严格的从借贷关系的合意出发,以及结合案件中的一些具体情节认为本案认定赠予比认定借贷更符合法律事实的真相,从而对案件进行了改判。二审法官对改判的理由进行了细腻详尽的论述,笔者认为相当的有说服力。对有类似案件中有相同诉求的其他事主或代理人而言将是一份极佳的参考判例。

诉讼请求

丈夫徐男的父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孔女、徐男立即偿还男方父母借款本金274.5万元;

二、孔女、徐男向男方父母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法院查明

被告孔女、徐男于201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现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2018年1月26日,男方父亲通过银行转账向徐男名下银行账户支付款项153万元;2018年1月29日,男方父亲又通过银行转账向徐男名下银行账户支付款项92万元;2018年3月22日,男方父亲再通过银行转账向徐男名下银行账户支付款项25万元;2021年1月1日,男方父亲通过银行转账向徐男名下银行账户支付款项2万元(摘要备注为“借款”);2021年1月11日,男方父亲还通过银行转账向徐男名下银行账户支付款项1万元(摘要备注为“借款”)。以上共计273万元。

男方父母表示他们与孔女、徐男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对此,徐男予以认可,孔女不予认可,表示系争款项并非借款,男方父母向孔女、徐男所为的购房、车位的出资系为赠与,并表示男方父母并无证据证明男方父母与徐男、孔女间就系争款项存在借款合意,即应推定该款项系为男方父母向徐男、孔女的赠与。

男方父母提供借条、还款协议各1份,以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经查上述借条及还款协议所载,主要内容为:2018年10月5日,徐男向父母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徐男、孔女现向男方父母借款270万元整……立字为据。”徐男在该借条下方借款人处签名确认。2020年10月,“甲方(出借人)男方父母”与“乙方(借款人)徐男、孔女”又签订还款协议1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向甲方偿还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275万元整……该协议下方甲方(出借人)处由男方父亲签名确认,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乙方(借款人)处由徐男签名确认,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

对于借条及还款协议上并无孔女的签名。男方父母表示,写借条时孔女、徐男刚结婚,故男方父母不想节外生枝,也不好当面提出,而且所有款项都是借给孔女、徐男买房买车的,故其认为即使没有孔女签字,也是孔女、徐男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徐男未持异议,并称因孔女、徐男结婚至今均入不敷出,故未归还系争借款;孔女则表示不予认可,并称男方父母曾向孔女、徐男承诺出钱买房,孔女亦是因此才接受了这段婚姻,并为结婚生子耽误了学业,故其坚持认为系争款项性质应为赠与。

孔女向法院提供了男方父母与孔女父母于2018年9月22日的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以证明男方父母曾明确表示270万元的系争出资款系为赠与,并申请其母亲董某出庭作证。经查,孔女提供的上述录音文字整理稿共计3页,其中孔女为印证其证明目的用下划线特别划出5段文字,主要内容为:1.“男方母亲:原来不让他贷,他说要贷呢,后来他说那贷就贷吧,反正咱们这边利息比他们利息高,咱们给他们赚点利息吧。”2.“男方父亲:……咱这边可没有账……”。3.“董某:你看,咱们,咱们说句实在话,都是出心实意给孩子的。男方母亲:是来”。4.“男方母亲:当时是计划不让他们贷,算了,咱能给他们凑上就凑上,不要贷,最后了,说要贷呢,那贷就贷吧,咱们在家给他们赚点利息。”5.“董某:……因为她这个博士不好毕业……”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为已婚子女购置不动产等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并不必然认定为赠与或借款,而应考虑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与子女之间的合意,并结合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父母、子女的经济能力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根据徐男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男方父母提供的上述借条、还款协议等,可以确认男方父母与徐男就本案系争274.5万元款项存在借款合意。孔女提出的其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且借条等出具于转账发生之后等观点,并不影响徐男与男方父母达成的借款合意。审理中,孔女辩称男方父母主张的系争款项均为赠与,而非借贷。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赠与的发生应以赠与方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有明确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但审理中孔女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男方父母曾就系争款项赠与孔女、徐男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对于孔女抗辩的推定赠与一节,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的购买系争房屋及车位的情况来看,2018年购买系争房屋时孔女和徐男已经结婚,孔女对于二人要购房及车位的价格、家庭存款、收入等情况均应明知,其在应当知晓二人的经济能力根本无力支付相应购置款的情况下,仍与徐男共商并购买了系争房屋及车位,应当视为同意由徐男办理与购房及车位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等。经查,本案系争的其中270万元款项发生于孔女、徐男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途为购买系争房屋及相关车位,属于孔女、徐男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该房屋及车位的产权登记人为徐男、孔女,现男方父母虽就上述不动产的出资已达二分之一多,但男方父母并未主张上述房屋及车位的物权,系争出资款项的实际受益人系为徐男、孔女,且徐男、孔女亦共同分享了系争出资款所衍生之替代利益即系争房屋及车位的价值转换及增值部分。

徐男、孔女均作为具有劳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自立生活,而父母对成年子女购置不动产亦无必然的出资抑或赠与义务。本案中,系争款项部分系男方父母辛勤劳作之积蓄,且部分亦为向亲朋拆借所筹,已然预支了男方父母今后的养老费用。即使如孔女所述,男方父母家境殷实,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出资款项的筹集无需对外借款,且亦不会因系争出资款项的支出而致经济困窘,但是经济实力本身与其出资的性质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作为确认系争款项为赠与性质的合法依据,更不能成为否定系争款项为借贷性质的合理依据。故对于孔女抗辩的所谓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都为赠与的意见,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采纳。至于事后父母是否主张子女偿还,应属父母自主行使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是否客观成立无涉。

故综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确认男方父母主张的系争款项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为妥。另,考虑到审理中徐男对男方父母主张的其余4.5万元借款事实的确认,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予以采纳。但是,对于男方父母就2021年1月借款3万元亦为孔女、徐男共同债务的主张,鉴于审理中徐男已自认其自2020年6月起即未向孔女支付相应款项,故上述3万元款项,不能确认系已用于孔女、徐男的夫妻共同生活,更不能确认系为孔女、徐男对男方父母的共同债务;至于男方父母主张的其余借款1.5万元,因缺乏充分证据予以印证,亦不能确认为孔女、徐男的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如下:

一、徐男、孔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男方父母借款本金270万元;

二、徐男、孔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男方父母支付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三、徐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男方父母借款本金4.5万元。

(2021)沪0112民初27575号

上诉请求

孔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男方父母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男方父母出资270万元时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男方父亲在2021年1月向徐男转账的3万元均备注“借款”,而系争270万元的大额转账却没有备注“借款”,出资270万元时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可见270万元并非借款。男方父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尤其是孔女在涉案钱款交付前已经存在借贷合意。

《借条》及《还款协议》中并无孔女签名,效力不及于孔女,系为诉讼蓄意虚构借款事实。《借条》是在转账之后出具,且只有徐男一人签名,孔女并未签名。男方父亲2018年初转账270万元与2020年10月催款行为间隔超过两年,男方父母、徐男理应有充足的时间要求孔女对借条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然男方父母对此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还款协议》形成于2020年10月28日,系徐男对孔女有家暴行为以及协商离婚之后,且只有徐男一人签名,孔女并未签名。男方父母、徐男系父母儿子关系,具有共同的利益关切,其行为明显是为诉讼蓄意虚构借款事实。借款事实并不存在,《还款协议》中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更不应被认定有效。孔女在《借条》及《还款协议》中均未签名,对此毫不知情,也从未有过追认,两份文件的效力不及于孔女。男方父母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系争款项为借款具有高度可能性,系争款项不应被认定为借款。孔女从未同意由徐男借款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男方父母与徐男、孔女之间就涉案270万元款项系借贷还是赠与法律关系。

孔女主张双方系赠与关系,但并无直接的证据加以证明。男方父母、徐男主张系借款关系,且有徐男签字确认的借条及还款协议等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但孔女辩称直至本案诉争前,其并不知晓借条及还款协议的存在。对此,本院认为,为购买系争房屋及车位,男方父母出资270万元,孔女父母出资50万元。徐男、孔女及男方父母对于购买系争房屋及车位的首付款的资金来源均是明知的。但并无证据证明徐男、孔女与男方父母及孔女的父母明确约定上述双方父母的出资均系借款,日后仍需要徐男、孔女予以偿还。徐男陈述签订购房合同交完首付时告知孔女是向父母借的,但孔女对此予以否认,徐男并无证据证明此时已告知孔女且孔女未持异议,故至少在购买系争房屋及车位时,孔女并不知晓所谓的借款事宜。

关于徐男出具借条一事,亦无证据证明孔女在双方发生争执前知晓该节事实。徐男关于双方于2018年10月于老家举办婚礼结束回沪后已告知孔女关于出具借条一事的主张,也缺乏依据,且孔女也不予认可,故徐男的该节陈述,本院亦不予认可。退一步讲,即便徐男当时确实告知了该节事实,从徐男的陈述看,孔女当时也不认可借款的事实。同时,据此也可以看出,徐男清楚举办婚礼仪式前告知出具借条一事,不会得到孔女同意或者追认。而男方父母亦解释称,写借条时孔女、徐男刚结婚,故男方父母不想节外生枝,也不好当面提出。这说明男方父母也明确知道举行婚礼仪式前让孔女确认借款一事,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从男方父母、徐男的上述行为看,三人是明知举办婚礼仪式前,要求孔女确认借款事宜,会遭到孔女的反对。而男方父母陈述2020年8月时方明确告知孔女270万元系借款。综合上述情节,本院认为,可以确定男方父母在出资前后并未向孔女明确表示系借款,购买系争房屋前后徐男亦未明确向孔女表明270万元款项系借款并征得孔女的同意或者追认。故依据徐男向其父母单方出具的借条及还款协议,并不能直接认定男方父母、徐男、孔女均明确知晓并确认270万元款项系借款。由此,本院认为男方父母提供的借条及还款协议等证据,亦非可以证明双方间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据。男方父母与徐男、孔女之间就涉案270万元款项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法律关系,应综合在案证据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推定确认:

第一、徐男为男方父母出资的270万元款项单方出具了借条 ,明确系徐男、孔女向男方父母借款。但同一时期,孔女的父母亦出资50万元。从徐男的庭审陈述看,孔女父母的出资,当时并未明确系借款还是赠与。事实上徐男、孔女也未单独或者共同向孔女的父母出具借条。徐男向父母出具借条,而不向岳父母出具借条,有违常情,对其行为的合理性,本院予以否认性评价。

第二、从孔女提供的录音证据看,男方母亲曾提及“当时是计划不让他们贷,算了,咱能给他们凑上就凑上,不要贷,最后了,说要贷呢,那贷就贷吧,咱们在家给他们赚点利息”。由此可以看出,双方父母特别是男方父母原计划是以现金形式购买系争房屋及车位而不向银行申请贷款,该节 事实可以印证双方父母是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资助徐男、孔女。男方父母主张65万元系向案外人借款所得,但缺乏证据支持。且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看,购买系争房屋后,男方父母还给付孔女一方彩礼20万元,并在徐男、孔女结婚后给予一定的资助。此后,男方父母还对名下其他房屋进行了装修。故综合上述情节,本院认为,男方父母出资270万元,并未导致其生活陷入经济困难之境地。

第三、关于要求徐男出具借条 的原因。男方父母解释称“徐男、孔女认识时间短,觉得有风险,万一以后小夫妻两人离婚,我们老夫妻老了以后没有保障”。对此,本院认为,趋利避害系人之常情,男方父母有此顾虑,亦非异常。但筹集资金、购置不动产,对一个家庭而言系重大事项,特别是徐男、孔女新婚伊始就举债270万元购买系争房屋,在两人明显不具购房能力的情况下,系对该家庭的重大负担,资金的来源及性质对于徐男、孔女决定是否购房具有重要的影响,需要徐男、孔女在明确、清楚双方父母出资性质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徐男作为丈夫,应向孔女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作为公婆的男方父母更应向孔女明确表示系借款,而不是要求儿子徐男单方出具借条。男方父母在徐男、孔女未举办婚礼前及未发生矛盾前不明确系借款,在徐男、孔女发生争执后,才向孔女明确270万元系借款,上述行为有违常理,亦不妥当。且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看,2020年10月,徐男与男方父亲签订还款协议时,徐男、孔女二人积累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宽裕,男方父母是基于孔女处存有彩礼、礼金、兼职工资而要求徐男、孔女先行归还30万元。该协议未征得孔女的同意,徐男也不具还款能力,但仍约定徐男、孔女未按期还款的,男方父母可要求徐男、孔女一次性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徐男事实上也未按约于2020年12月31日归还30万元。由此,该份还款协议是在明知徐男不具还款能力,且孔女不同意归还借款的情况下签订。本院合理怀疑,签订还款协议的动机并非仅仅是要求归还借款,而是徐男与男方父亲再次对借款进行确认,且设置并促成借款加速到期条件之成就。同时,2018年男方父母出资时,并未在汇款摘要中标明借款,但2021年男方父亲向徐男汇款3万元时,摘要备注为"借款"。在徐男于2020年6月后已不再向孔女给付生活费的情况下,还款协议仍将3万元列入徐男、孔女夫妻共同债务,本院高度怀疑系双方刻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由此,本院认为,男方父母、徐男上述之行为,有欠妥当,亦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就本案来说,徐男与孔女明显不具有购买系争房屋及车位的经济能力。孔女虽然明知系男方父亲夫妇出资270万元,且享受了相应利益,但双方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男方父母出资的背景,系徐男、孔女缔结婚姻关系的初始阶段,男方父母亦因此与孔女刚刚形成姻亲关系,该笔资金之出资,与夫妻一方向一般债权人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应有所区别。一般债权人出借资金,特别是与债务人不存在父母子女等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况下,债务人之配偶并不存在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信赖,除非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难以推定存在赠与等其它意思表示。但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血缘关系、利益关系,儿媳对公婆一方的出资、女婿对岳父母一方的出资,基于姻亲关系及婚姻关系,产生合理的信赖和期待,认为系赠与而非借贷,亦不违背常理,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虽然不能直接推定为赠与,但亦不能直接推定为借贷。从当事人的陈述看,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系争房屋及车位,徐男、孔女按约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后,两人婚后家庭生活支出还得到双方父母的资助,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双方父母出资帮助刚刚缔结婚姻关系的且经济条件不宽裕的子女购置房屋,在出资方未向己方子女的配偶明确表示系借款的情况下,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程度,推定系赠与而非借款,更符合人之常情,与一般公众的认知更为接近。

综合上述分析,在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系赠与还是借款关系,且男方父母在出资前后并未明确告知孔女270万元款项系借款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双方的身份关系、出资背景、出资后的行为、双方的经济情况、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因素后,本院认为,可以推定男方父母出资270万元款项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赠与而非借款,且该节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故涉案270万元出资应系男方父母对徐男、孔女夫妻的赠与,一审法院认定为借款关系,有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由此,男方父母要求徐男、孔女归还27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关于男方父母主张的其余4.5万元款项,基于徐男的自认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系徐男个人对男方父母的负债,由徐男一人归还,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

三、驳回男方父母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沪01民终13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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