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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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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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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 也可诉请抚养费

日期: 2018-04-13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能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呢?且看下面的小案例。

【案情简介】

       邹某与陈某2登记结婚,两人在婚后购置房屋一套,2012年生下女儿陈某1,陈某1、陈某2和邹某共同生活。2017年1月,邹某与陈某2产生矛盾,邹某带领陈某1回娘家生活。邹某系中学教师,月收入3000元左右,陈某2收入远高于邹某,年收入8万元左右,每月负责偿还房贷约2000元。2016年至2017年,邹某罹患疾病。2016年12月,陈某1以抚养费问题向法院起诉陈某2,要求陈某2支付抚养费。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1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自2017年1月起至今,邹某、陈某2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陈某1由邹某单独抚养。尽管陈某2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抚养义务,但邹某与陈某2未离婚,且陈某2每月偿还房贷,承担了部分家庭生活开支。邹某虽患有疾病,仍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原告尚属于学龄前儿童,学习、生活费用开支不高。结合当地日常生活标准以及邹某、陈某2的收入和各自承担家庭生活开支情况,邹某目前的收入足以承担原告抚养费用,故不能支持陈某1的诉讼请求。陈某1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陈某2与上诉人陈某1之母邹某虽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如果被上诉人陈某2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上诉人陈某1义务的情形,则陈某1有权要求陈某2支付抚养费。根据查明的事实,目前陈某1是随其母亲生活,陈某2辩称其每月还房贷,已经承担了家庭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因陈某1之母与陈某2仍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权属及房贷负担均未确定,且其与抚养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邹某与陈某2之间未就房贷折抵抚养费达成协议的情形下,故对陈某2以其每月还房贷、承担了家庭责任为由主张不应再支付抚养费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的判决,判决陈某2向陈某1支付抚养费。

【释法解惑】

       我国法律中不但规定夫妻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同时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应予支持。而本案在一审中,将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与其他履行家庭责任之间混为一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的错误,指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的支出或履行的家庭责任与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不容混淆的。面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父母一方逃避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子女可作为原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件来源 湖南省娄底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7)湘13民终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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