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继承案例
点击分享

动迁款分割有争议,勿诉请动迁协议无效

日期: 2014-03-13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被动迁房屋的权利人过世,所有继承人中的一人伪造文书,与动迁组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他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已签订的《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
    市民谢洪诗名下有一处产权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6.3平方米,该房屋内户籍人口为一人,即蒋美兰。
    1993年9月谢洪诗过世后,该房屋由许梅子、蒋美兰、蒋美贤共同继承。
    2012年,该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由房屋征收部门某局委托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评析: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已经去世,该房屋的权利人至今未进行变更登记,其继承人也未分割过财产。
    因此,这处房屋的动迁利益应归全部继承人共同所有。
    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谢洪诗生育两子,分别为蒋大军、蒋小军,两人于1949年之前赴台湾,资料无法查明。许梅子为蒋大军的配偶,生育蒋美兰、蒋美贤。蒋美兰持有蒋大军、蒋小军将系争房屋赠与给蒋美兰的赠与书和委托书,持有许梅子、蒋美贤的委托书与动迁组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房屋所有人)中列明“谢洪诗(亡)、许梅子、蒋美兰、蒋美贤等”双方约定,获得房屋一套,现金若干。

评析:权利人的两名子女解放前去台湾,户籍资料已无法完整查明。现蒋美兰是该房屋内唯一户籍人口,持书面赠与书和委托书等文件与动迁组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妥。该协议中的被征收人的表述方式为“谢洪诗(亡)、许梅子、蒋美贤、蒋美兰等”该表述明确该房屋为共有产权。

2012年9月,许梅子、蒋美贤将蒋美兰、某局、某公司告上法庭,称被告蒋美兰伪造两原告的签名,与被告某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在明知两原告也是继承人的情况下,未核实委托书的真伪就和蒋美兰签订协议,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评析:当该户取得动迁补偿利益后,内部关于动迁款的任何争议均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应在动迁利益的范围内主张分割动迁利益。
    本案中,原告应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

被告某局和第三人某公司共同辩称,房屋产权人谢洪诗去世,被告蒋美兰提供了谢洪诗其他子女以及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且蒋美兰本身对房屋也享有产权份额,被告与之签约符合规定。
    蒋美兰辩称,房子是祖母谢洪诗的,征收补偿协议本身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和谁签约安置的金额都是一样的,确认协议无效毫无意义,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评析:动迁组对委托书等文件没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只需看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即可。何况系争房屋为产权房,而非公房,动迁利益属于权利人的继承人,至于权利人的继承人如何分配,并不在动迁组的工作范围内。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良好的诉讼切入角度,将会避免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以继承的角度分割动迁利益,而非打合同无效。
    法院驳回诉请后,原告只能另行起诉分割动迁利益。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