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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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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诺婚前房产经过一定年限即转化为共同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

日期: 2013-08-09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赵刚1998年6月购买了一套住房。2000年1月赵刚和丁岚结婚。2006年6月俩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双方协议离婚时,丁岚提出,在双方结婚时赵刚为表示其爱情的忠诚,曾向其承诺结婚5年后,住房即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现双方结婚已满五年,故要求将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赵刚认为,自己当时是有过口头承诺不假,但那是因为自己不懂法律而随便说说而已,现在自己反悔了,故房产还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争议焦点:该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如果丁岚确有证据证明(比如对方的书面承诺),双方曾约定过,在双方的婚姻持续5年后,赵刚的婚前房产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的这种约定依法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双方的婚姻存续5年后,双方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该套房产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刚后来的反悔并不能改变房产已共同所有的性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丁岚有权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特别提示:
     对于丁岚而言,关键是要举出双方曾就房产有过约定的证据。目前赵刚对于当时的承诺是承认的,这对于丁岚比较有利。丁岚应抓住这种有利态势,将赵刚的表态通过文字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在通过文字协议固定证据之前,为了防止赵不签字认可,丁岚可以采取录音的办法记录赵刚认可的内容。这样,一旦双方协商不成而走上法庭时,上述录音或文字材料是可以作为双方就婚前房产另有约定的证据的。本文章由上海离婚律师整理:(http://www.hunyin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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