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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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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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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和继女争夺骨灰 法院判继女支付精神抚慰金

日期: 2012-03-07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几个月前,有过两次婚姻的徐老太去世了,她的现任丈夫老刘和她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小杨展开了骨灰争夺大战。老刘要求小杨归还骨灰,但小杨置之不理,老刘一怒之下将小杨告上法院,要求小杨将徐老太的骨灰交由自己安葬,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虹口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老刘要求小杨归还骨灰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小杨应支付老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小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近期,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改判小杨支付老刘精神抚慰金2000元。

骨灰安葬起纷争

徐老太的一生经历了不少波折。虽然与前夫的感情很好,但前夫很早便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年幼的女儿,小杨正是徐老太的小女儿。徐老太辛苦抚养两个女儿,到了女儿稍大一点的时候,与现在的丈夫老刘再婚。晚年时自己经常住院,老刘的身体也很差,不能互相照顾,徐老太生病期间基本都是女儿小杨照料。

几个月前,徐老太病故,小杨将她的骨灰与她的前夫,也就是小杨的亲生父亲安葬在了一起。老刘得知后非常生气,要求小杨归还骨灰,小杨不肯,于是老刘将小杨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老刘诉称,自己与徐老太再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曾约定购买墓穴同葬,徐老太生病期间,自己因年老体弱一直居住在养老院,因此不能经常陪护。徐老太去世后被告小杨不仅隐瞒消息,连徐老太的追悼会、火化、安葬等丧事事宜均未告知自己,小杨还拒绝自己将徐老太的骨灰安葬在生前选定的墓地。小杨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也违背了徐老太生前对后事安排的意愿。因此要求小杨将徐老太的骨灰交由自己安葬,并要求小杨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小杨辩称,她从未向原告老刘隐瞒母亲病危、去世等消息。老刘曾隐瞒其生平历史,欺骗母亲与其结婚,伤害了母亲。母亲生病时,老刘从不到医院探望,母亲去世后他拒绝接受母亲的骨灰。母亲在去世前对亲友已作出口头遗嘱,要求身后与其前夫,也就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同葬。目前已尊重母亲的意愿将骨灰与自己亲生父亲的骨灰合葬。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改判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在徐老太生前与原告老刘婚姻关系处理问题上,应当尊重逝者生前的自主选择和判断,被告小杨作为儿女不应在徐老太死亡后对其婚姻的是非对错盲目评判。在徐老太病中和死亡后,由于原、被告自身的客观状况,导致双方对徐老太的看护与料理时间、精力的付出产生不平衡,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不平衡不应妨碍双方就徐老太身后丧葬事宜进行协商。徐老太生前曾身处两次婚姻中,其丧事的处理和决定具有特殊性,更需要原、被告双方本着各自的意愿并尊重徐老太生前的愿望进行协商处理。现在被告未经协商即将徐老太的骨灰安葬的行为是欠妥的,确实在客观上伤害了原告老刘的感情和权利,对此小杨应对老刘作出弥补,对此法院判决小杨支付老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然而徐老太的骨灰已经安葬,将其迁离原墓地重新安葬,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习惯,故老刘要求交还徐老太骨灰重新安葬的请求,不宜支持。

一审判决做出后,小杨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她认为自己是遵照母亲的口头遗嘱将母亲的骨灰与亲生父亲的骨灰合葬的,这一做法没有对老刘造成精神伤害,所以要求改判驳回老刘在原审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徐老太在临终前与老刘仍系夫妻关系,老刘对徐老太照顾较少也有老刘自身身体和年龄的原因,不论小杨对老刘个人是否存有成见,在徐老太死亡后,小杨有义务及时地通知老刘并同老刘进行协商。而小杨仅在徐老太生病期间联系过老刘,徐老太去世后没有与老刘联系过,更谈不上通知、协商。显然,小杨的该行为存有欠缺,这种不当行为会给老刘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据此,可判令小杨赔偿老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小杨在徐老太身前照顾较多、在徐老太死后又将其骨灰按习俗进行了安置,故综合考虑小杨的过错程度、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二审法院最终酌情确定由小杨赔偿老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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