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仅存续88天,但丈夫在此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外举债10万元。作为新婚妻子,乔某当然不认帐这笔债务。但一审法院判决这对已离异夫妇共同归还这笔债务。近日,记者从市第一中级法院获悉,该院二审改判乔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朱某于2010年10月10日向周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周某多次催讨无着。因该借款发生在乔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要求朱某、乔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朱某、乔某归还周某借款10万元。乔某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乔某与朱某间仅经历88天的婚史即离婚。系争借款发生于2010年10月10日,乔某与朱某解除婚姻关系是次月9日,两事件发生相距时间极短。离婚以感情破裂为前提,双方感情破裂应有时日,而乔某自身也有足以维持生活固定的收入来源,系争借款用于与朱某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极小。
另外,周某未能证明朱某所负债务即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或证明乔某对朱某举债是知情的。据此,朱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应认定为朱某个人债务,遂改判乔某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