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蔡和小王原本是一对亲密恋人。2001年两人准备结婚,为了帮助未婚妻小王落户上海,小蔡按着当时上海的蓝印户口政策,以自己支付首付款及归还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值为36万余元。而基于当时的政策规定,要想让女友落户,房屋产权证仅登记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
事实上,这套房屋也是小蔡和小王结婚用的婚房,小蔡还主动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不仅如此,小蔡每月以小王的名义归还贷款1900元。不料到了2004年,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分手后,小王离开上海到深圳发展,而小蔡则一直居住在当时所购买的该套房屋内。现如今,小蔡想要改善居住环境,欲出售该房屋,但多次和小王沟通后双方发生分歧。无奈,小蔡将昔日恋人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当时所购买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小蔡认为,之所以当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小王名下,是考虑到将来可以为她办理蓝印户口,并且,买房也是为了两人能够结婚。更何况,当时小王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为了能够按时归还贷款,小蔡还想办法为小王出具了相关的收入证明,但实际小王并未偿还贷款,房屋从首付到还贷均为小蔡一人出资。
相反,庭审中小王则强调自己有稳定、高收入的工作,且购房首付款以及2004年1月之前的贷款均由她实际支付。恋爱期间,因发现了小蔡存在过错,并且小王也多次劝说,但小蔡未能改错,致使两人最后终止了恋爱关系。因此,小王认为小蔡主张他为房屋的产权人,没有道理。
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小蔡和小王两人在恋爱存续期间,经过商定以小王的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并且将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小王的名字这一事实,小蔡认为,当时只是为了能够让小王的户口迁入上海,她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但对于这一部分事实,小蔡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法院难以采信。而小蔡以他自己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要求将该套房屋的产权判给自己,这与法律规定的不相符,因此法院不能予以支持。法院考虑到小王与小蔡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的购房原因后,认为小王应当返还小蔡为其所支付的房款。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还应该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现法院对该套房屋现行价值酌定为220万元,一审判决小王返还小蔡33万余元,小王另支付134万余元给小蔡,但对小蔡要求确认该套房屋产权为其个人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