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濒临破裂,出现了婚姻危机,丈夫以两张照片为依据,向妻子同事、近亲属等宣称妻子有 “婚外恋”行为,从而引发一起夫妻之间少有的名誉权纠纷官司。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伟国赔偿原告刘雨婷医疗费等损失38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书面向刘雨婷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将生效判决书、道歉书复印件送交9名相关案外人,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由孙伟国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8000元。
结婚五年婚姻关系面临危机
2004年8月的一个夏日里,38岁的孙伟国与32岁的刘雨婷经人介绍后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或许都是大龄青年的缘故,没有花前月下的山誓海盟,他俩很快于2005年1月步入婚姻殿堂——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双方感情一度尚好,并于同年底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原本女儿的出生,应该说是为这个小家庭增添幸福与快乐,享受人间的天伦之乐。然而,双方在谁来带养小孩问题上发生矛盾,婆婆提出要由她带养孙女,刘雨婷却认为婆婆年岁较大,因此,不同意让婆婆带其女儿,加上孙伟国从中处理不当,使得婆媳之间关系就此紧张,夫妻之间感情逐渐出现裂缝。
以后共同生活的几年里,因一件一件家庭琐事发生的矛盾,使得孙伟国与刘雨婷的夫妻感情越来越淡漠,夫妻关系也越来越紧张,以至于双方从2009年1月开始分居。
2010年3月,孙伟国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他称,自妻子刘雨婷怀孕后,她开始不尊重他的父母,见到他的父母也不打招呼,还骂他们。女儿出生后,刘雨婷不同意自己带女儿回他父母家,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可见,妻子刘雨婷不爱女儿,不尊重自己家的亲人,在亲戚面前辱骂自己的母亲。更不能容忍的是,她还对自己不忠,曾与一陌生男子在一起,关系异常。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妻子刘雨婷离婚,并举证2009年8月17日的照片两张,以证实刘雨婷有婚外恋行为。
法庭上,刘雨婷则说,丈夫孙伟国的陈述不符事实,她虽在婆婆面前发过牢骚,但从来没有当面辱骂过他的父母,是孙伟国把其父母对自己的不满言语传给她听,又把自己对他父母不满的言语传给其父母听,从而造成婆媳之间的不合。她非常珍惜这段婚姻,从来没想过要与他离婚,更不存在对丈夫不忠,女儿不爱,不尊重公婆的情况。现孙伟国不惜制造假照片及伪证,要求与自己离婚。她认为,男女合影照片上的女方并非自己,照片系孙伟国故意伪造,故自己不同意离婚,要求双方和好。审理中,法院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就离婚问题各执己见,无法协商一致,致调解未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伟国与刘雨婷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相互信任和交流,孙伟国怀疑刘雨婷与他人关系异常,双方也未处理好子女的抚养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致。孙伟国提供的2009年8月17日照片上的女性,刘雨婷不承认系其本人,孙伟国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照片与本案的关系。因此,对孙伟国主张的刘雨婷与他人关系异常的主张,不予采纳。现刘雨婷要求和好,孙伟国应给予争取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今后相互坦诚交流与沟通,互相信任,遇事相互协商,并处理好女儿的抚养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双方还是能重新和好,故孙伟国目前坚持离婚,并无必要,不予支持。据此,2010年8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孙伟国要求与刘雨婷离婚的诉讼请求。
两张照片引发夫妻名誉纠纷
剑拔弩张的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虽然两人的离婚风波暂告平息,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孙伟国举证的两张所谓刘雨婷的 “婚外恋”照片,却又引发了一起夫妻之间少有的名誉权纠纷官司。
2010年9月,刘雨婷以孙伟国举证的两张照片已在外散布,诬称自己有婚外恋的行为,已损害了本人名誉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坐在原告席上的刘雨婷诉称,孙伟国制造了2009年8月17日的伪照并向外散发,造谣自己在2009年8月17日下午与他人约会。孙伟国的行为使自己名誉受损,造成精神恍惚及抑郁症。现要求判令其赔礼道歉,在有关人员中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210元,其中包括: 1、治疗抑郁症的医疗费损失1845元,2、后续治疗费2000元, 3、交通费1760元, 4、鉴定所需U盘、照片冲洗费、劳务等费用1610元, 5、因抑郁症及治疗造成的课时减少的收入损失1995元;赔偿刘雨婷精神损失费3万元等。
针对刘雨婷的诉讼请求,孙伟国则在庭上说明了两张照片的来历:自己没有故意伪造照片。 2009年8月17日15时至16时,自己路过浦西某绿地时愕然发现刘雨婷与他人在约会,因为自己的手机不能拍照,当时为不惊动她,故请路过的两中学生用手机近距拍照;大约5点半之后其尾随刘雨婷和该男子,一直到他们分开。后来,自己和中学生到就近一家数码复印店冲印出了中学生手机上的照片,并刻录了2张光盘、冲印了3套照片。
孙伟国同时辩称,在离婚诉讼中,他向法庭举证的上述两张照片,事后并未随意散发。当时,在先与刘雨婷沟通,其未明确否定有婚外恋的情况下,他联系了岳母、刘雨婷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同学、亲戚等,将刘雨婷的婚外恋及照片之事告知,目的是要确认照片中男子的身份,并希望刘雨婷的亲属、朋友一起做做工作,将此事的影响范围尽量缩小,如实在不能恢复夫妻感情,就心平和气地与刘雨婷协议离婚。
审理中,刘雨婷提交了有关视频资料,以证实照片拍摄当日自己在浦东某证券营业部炒股票,不可能去浦西与他人约会。为查明事实,法院将孙伟国拍摄的8月17日照片两张及证券营业部的视频作了司法鉴定,鉴定明确照片中的女子非刘雨婷,视频中的被检女子为刘雨婷。为此,刘雨婷支付了鉴定费8000元。
而孙伟国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不符事实,他与刘雨婷系夫妻,熟悉她的面部轮廓及特征,他确信照片中女子系刘雨婷,没有误认。
另查明,孙伟国在获取17日照片后曾向刘雨婷的领导、亲戚、同事、同学、等多名案外人,讲过刘雨婷有婚外恋行为,并向上述部分人员出示过照片。
构成侵权丈夫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华政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在鉴定程序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上无瑕疵,报告可以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根据鉴定报告及法院对某证券营业部的调查, 17日照片中的女子非刘雨婷,刘雨婷无婚外恋的事实。虽然案件审理过程中孙伟国一再强调无伪造照片及虚构事实的故意,但法院认为,即使17日照片拍摄的过程如孙伟国所述,他无虚构事实的故意,但孙伟国是一个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向刘雨婷亲属、同事等多人出示17日照片并宣称刘雨婷有婚外恋的行为会造成刘雨婷的人格贬损、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孙伟国向刘雨婷之外的第三人宣扬刘雨婷有婚外恋的行为属于主观上有过错的违法行为,孙伟国须为刘雨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而对刘雨婷要求赔偿的项目法院分析如下: 1、孙伟国的行为使刘雨婷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刘雨婷抑郁症的产生与孙伟国的行为有一定关联,故孙伟国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综合考虑孙伟国传播婚外恋信息的过错程度、目的、方式、范围及后果,法院酌定孙伟国应赔偿刘雨婷治疗抑郁症自付医疗费 1845元中的 70%计1291.50元; 2、后续治疗费2000元刘雨婷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3、刘雨婷未提供完整的交通费票据,但考虑到刘雨婷就医、鉴定等事项确需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法院酌情支持交通费850元; 4、因法院委托鉴定等事项,刘雨婷确需向鉴定部门及法院提供移动硬盘及照片若干,但刘雨婷未提供有关鉴定所需劳务费用的依据,故酌情支持移动硬盘费用166元,照片冲洗费用100元,劳务费用不予支持; 5、刘雨婷提供的证据已能证实因治疗抑郁症,刘雨婷的课时收入减少,根据刘雨婷提供的证据,结合孙伟国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支持1396.50元; 6、综合考虑孙伟国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孙伟国应酌情赔偿刘雨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1至6项总计支持8804元,此款应当由孙伟国赔偿刘雨婷。
2011年8月1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判决后,被告孙伟国不服已提起上诉。 2011年8月24日,孙伟国已再次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雨婷离婚,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离婚也应尊重对方人格
关于本案被告孙伟国是否侵犯了原告刘雨婷的名誉权,为什么要承担民事责任,主审法官陈梁接受笔者采访时说: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两张照片中的约会女子非原告刘雨婷,而被告孙伟国用该两张照片向多名案外人出示并宣扬原告刘雨婷与他人有婚外恋行为,这必然使人们对刘雨婷产生不良看法,足以使刘雨婷的人格贬损、社会评价得以降低。由此可以认为,孙伟国的上述行为给刘雨婷造成了影响,已经损害了刘雨婷的名誉,应认定孙伟国侵犯了刘雨婷的名誉权。
同时,被告孙伟国的上述侵权行为,给刘雨婷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压力,并与其产生抑郁症有一定关联,因而刘雨婷有权要求孙伟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刘雨婷提出的要求判令孙伟国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本案被告孙伟国与原告刘雨婷系夫妻关系,理应在共同生活期间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现即使夫妻感情破裂,需解除婚姻关系,也应当尊重对方人格,不应侵犯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