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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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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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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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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一年半的“儿子”竟非亲生 男子获准离婚

日期: 2012-03-07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家住闵行的戴晔发现妻子陈二喜另有所欢,便申请亲子鉴定,结果令其大惊失色,抚养了一年半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于是起诉离婚并要求索回彩礼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戴晔关于彩礼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请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送礼成婚

家住闵行的戴晔发现儿子并非己出,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他称, 2008年春与陈二喜在网上认识,于同年6月起开始来往,两个月后发生了性关系。

2008年10月,戴晔发现陈二喜怀孕。次年1月决定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的1月9日这天,对方家人突然发难。无奈之下,戴晔送上彩礼6万元,才得以办理登记手续。

2009年7月,陈二喜产下一子,取名戴鑫。戴鑫满月时,戴晔父母向陈二喜送上孙子的满月金首饰4件。戴鑫由戴晔的父母照料。戴晔说,生育后的陈二喜辞去了工作,天天在家上网聊天,无所事事,还经常外出通宵不归,双方开始发生争吵。

儿非亲生

2010年4月的一天下午,戴晔回家不见陈二喜,却发现家中电脑未关,便凑上去看个究竟,看到的内容竟是陈二喜与网友不堪入目的网上聊天记录。

当晚,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陈二喜离家出走。令戴晔彻底崩溃的是司法鉴定排除了戴晔与戴鑫之间生物学父子关系的结论。

陈二喜同意与戴晔离婚,愿意自行抚养儿子。但是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返还彩礼6万元,还称戴晔主张返还2万元抚育费根本无依据。

陈二喜的理由是,双方在婚前发生了性行为,怀孕后双方才登记结婚,故自己不存在过错。彩礼是按照戴晔父母的意愿主动支付给自己父母的。现在,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两年,所以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关于网上聊天记录,陈二喜认为系他人盗用自己的帐号后登陆。

经查明,今年1月,戴晔自行携戴鑫至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人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 “排除戴晔为戴鑫的生物学父亲”。陈二喜质疑上述鉴定结论,也申请亲子鉴定。经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鉴定结论为 “排除被检父戴晔是孩子戴鑫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被检母陈二喜是孩子戴鑫的生物学母亲”。

获准离婚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的结论排除了戴晔与戴鑫之间的生物学父子的关系,确认双方离婚后,戴鑫随陈二喜共同生活,戴晔不需负担抚育费。又因戴晔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养育非亲生儿女的责任,对其支出的抚育费,陈二喜应予返还。至于抚育费的数额,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为2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戴晔婚前给付的6万元彩礼,在双方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了两年多后主张要求返还,且戴晔亦未提出给付上述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该项诉请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

虽然陈二喜婚前性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戴晔利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由于发生在结婚前,且双方性行为亦发生在婚前。在诉讼中,陈二喜亦坚持重新做亲子鉴定,可见陈二喜并不具有损害戴晔人身权利的故意。

陈二喜婚前性行为并不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因此,戴晔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陈二喜愿意返还戴晔父母因戴鑫满月购买的4件首饰,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戴鑫随陈二喜共同生活,戴晔不承担抚育费;陈二喜返还抚育费2万元和金饰品4件;同时驳回戴晔其余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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