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的陈小姐做梦也没想到,她和比她大11岁的丈夫熊先生开打官司,从上海法院一路打到江西法院,从江西高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这起中国法院首例因离婚导致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效案,目前正在最高院二审之中。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且该股票的转让行为也发生在境外,但本案的当事人均是中国籍,而且居住地也在中国,在处理本纠纷中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引发双方争议。
曾经的海誓山盟都成空
“回首往事,这一路和他 (熊先生)走来,虽然有过争吵,但是这些和曾经的相依相偎,同甘共苦比起来又算什么,至少我不曾后悔过,如果再让我选,我还是会像十年前一样义无返顾地选择他。”陈小姐如是回忆。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一个夏天,正在大学读书的陈小姐和熊先生在嘉定的街头邂逅,陈温柔美丽的外貌换来了熊先生的好感。为了把陈小姐追到手,性格内向的熊先生请同事出面,要来了陈小姐的电话号码。一段浪漫的恋情就这样拉开了序幕。陈小姐毕业后,她在嘉定一家单位上班,两人天天相处的日子是幸福和甜蜜的,虽然经济不宽裕,但陈小姐已经很满足。
2004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携手迈进婚礼的殿堂。没有房子,没有车子,没有钻戒,没有婚纱,一切的一切陈小姐都没有向熊先生索取,因为那时候正是熊先生公司发展的时候,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撑。为了公司的事情,熊先生忙得不可开交,南昌与上海之间两头跑,陈小姐和丈夫聚少离多,过着牛郎织女般的生活。考虑到夫妻分居两地,陈小姐毅然决定辞职后去南昌和丈夫相会。然而令陈小姐失望的是,相见不如不见,熊先生对她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经常不归宿,两人还为琐事发生争吵,这段持续了5年的婚姻开始亮起了红灯。2008年,陈小姐怀着一颗受伤的心搬回上海居住生活。2009年6月,自感婚姻走到尽头的熊先生来到上海市嘉定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和陈小姐离婚。“我收到他 (熊先生)的离婚诉状后,我无法接受现实,脑子里一片空白。”陈小姐说,她认为他们的婚姻尚未达破裂的程度。熊先生起诉离婚的理由是陈经常对他进行短信骚扰、电话骚扰,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和工作。2009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熊先生的诉请。
400万股票zuan让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没多久,也就是2009年8月,经美国律师查证,熊先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403.6万股发起人记名股票权,在2008年12月无偿转让给其胞兄。按陈小姐一方测算, 403.6万股普通股当时市值约2亿元人民币 (以立案时的股价测算),但熊先生认为没有那么多,当时也就值1亿元,而现在已缩水至2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报告披露: “2008年 10月 6日,根据美国某公司首席执行官熊先生的请求,其因个人原因向其兄弟无偿转让其持有的403.6万股普通股,但熊先生的胞兄授权熊先生行使公司的投票权。”报告同时明确: “2008年12月24日起,熊先生将403.6万股普通股赠与其胞兄,其胞兄没有为这些股份支付任何对价。”陈小姐从朋友那里获知丈夫在美国 “转移财产”, 2009年7月11日,她以自己的名义向美国证监会写了一封异议信,指出其丈夫熊先生在美国公司持有的403万股普通股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熊先生将其无偿赠与其兄,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侵犯了她的合法财产权益。2009年8月14日,美国证监会回函给陈小姐,声明其仅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变更相关股权转让手续,这并不代表转让是合法或违法行为。同时,美国证监会建议陈小姐 “可以在合乎中国法律框架下,采取任何行动来澄清其在该股票zuan让中享有的权益。”
熊先生近日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当年他投资开办公司的时候,陈小姐还在学校读书,根本没投入任何一分钱,那是他的婚前财产。2006年,他通过香港一家企业,将自己名下的两家公司的股份在美国置换成股票,而那股份就是他的婚前财产,置换成股票理所当然属他婚前财产。2009年9月4日,也就是在嘉定区法院第一次驳回熊先生离婚起诉的两个月后,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小姐委托了上海知名律师,在江西打起了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效案。因该案标的额巨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此案。不过,陈小姐没意料到,这条诉讼之路走得并不顺利。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争议多
2010年2月24日,江西高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书,认为陈小姐、熊先生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户籍均在上海市,且夫妻主要共同财产也在上海市。虽然本案起诉前熊先生曾在江西某公司职工宿舍居住过,但陈小姐并未提供熊在该公司居住的直接证据。因此,本案诉讼由陈小姐、熊先生夫妻的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及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陈小姐不服,于2010年3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案子立不了,还打什么官司呢,陈小姐站在最高院的门口,神情非常沮丧。同年5月18日,最高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书,认定陈小姐提供证据证明熊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西某开发区,其胞兄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西赣州,因此其起诉符合 《民事诉讼法》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管辖权被确定后, 2010年9月21日,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江西高院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由离婚引发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为中国首例。该案的诉讼标的系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且标的额巨大,同时由于该案所涉股权转让地在美国,而当事人都在中国,这起案件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
法庭争锋
(1)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涉案股票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熊先生看来,他在1995年5月在南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到2004年12月结婚登记前,已累计出资人民币79万元,并持有南昌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是他的婚前财产。1999年7月,熊先生又在上海成立一家公司,到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前,他已累计出资人民币77.2万元,并持有上海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显然也是他的婚前财产。而陈小姐认为,夫妻一方作为股东的配偶,本就是该股权的共同所有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合法的隐名股东。双方的纠纷表面上看是陈小姐主张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但实际上是共有财产被擅自处理、配偶一方通过合法的形式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争议。股东为自然人且有配偶的情形,作为股东的投资行为往往是代表夫妻或家庭的投资行为。
(2)该适用哪国法律?
因股票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形成于美国,熊先生和其胞兄就涉案股权的赠与行为发生在美国,相关股票的变更登记,也是在美国完成的,因此,熊先生一方认为,对本案赠与这一合同行为的法律适用,应以美国法为准。本案作为财产争议,同当事人的离婚结局无关。但陈小姐一方持不同的看法,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根据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显示,上市公司是通过二家位于中国的公司,即南昌公司、上海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看出争议合同的实体财产在国内,并且熊氏兄弟与女方均为中国籍,在本案涉诉之前,双方当事人均长期居住在国内。因此本案不适用美国法。
(3)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熊先生一方认为,其无偿转让给胞兄的股票是他的个人财产,如何处分,将完全取决于其个人的意愿。而女方所称的熊先生的胞兄 “无对价”、“非善意”而导致的转让行为无效,仅在熊先生无权处分股票的情形下有意义。所以,熊先生认为,其转让争议股票的行为是有效的。陈小姐认为熊先生与其胞兄转让股票行为侵害了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并且转让人存在明显的恶意,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一般情况下,离婚前私自转让财产,其主观上应是恶意的,特别是受让的对象又有特殊性,且转让无对价的情况下,这就更有规避财产的嫌疑。
最高院二审转让行为
法院审理期间,法官主持双方调解。据陈小姐回忆,她坐了5个多小时的火车到江西高院,但双方坐下来5分钟不到就谈判破裂, “我只想拿回属于我的财产,”陈小姐说。但熊先生对记者说: “她 (陈小姐)的胃口太大了。”江西高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熊先生未经陈小姐同意,将其在美国某公司所取得的股票赠与其兄,构成无权处分,受赠人熊先生的胞兄获得争议股票未支付对价,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为此,陈小姐诉请确认本案股票赠与无效,应予支持。
2011年5月30日,江西高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熊先生在美国某公司持有的403万股发行人普通股赠与其兄的转让行为无效。熊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于近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一定要在二审讨回说法,”熊先生对记者说,目前他正搜集新的证据准备提供给最高法院。就在江西高院审理股权纠纷案期间,熊先生再次向上海嘉定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仍未受到法院的支持。熊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11日被终审驳回。
连续几场官司打下来,陈小姐已经耗尽了家产,她准备变卖汽车和其他贵重物品,和熊先生将官司打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