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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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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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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患病丈夫 索要遗产未果

日期: 2013-04-10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案例

2004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离婚。2007年10月,经人介绍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前,黄某与父母共同拥有一套住房的产权。婚后,因黄某身体健康原因,管女士与黄某两人仅共同生活了两三个月就开始分居,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管女士抛下患病丈夫回老家,两人再无往来。此后,黄某及其父母均因病去世。黄某膝下无子,3人在患病期间由黄某的4个兄弟照料。

2010年4月,管女士又与前夫登记结婚,两个月后又离婚。

去年底,管女士得知黄某已经去世,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黄某及其父母留下的遗产。

庭审中,黄某的4个兄弟均表示原告对房产无权继承,因为她抛弃了生病中的丈夫,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又与他人结婚,所以已经不是黄家人。

原告表示,当时因为黄某没有工作,自己就要回老家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此事也与黄某说过。当时黄某身体还是比较好的。原告与黄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至于原告跟前夫另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由于双方为了处理之前共同房屋才补办的结婚登记,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该行为只是违法,没有构成重婚罪。

□说法

法院认为,对于黄某的遗产,原告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来应由其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原告在与黄某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两三个月,双方就无往来,并且在与黄某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更在被继承人黄某生病期间不闻不问,综合原告上述情形,法院认为其已构成遗弃,依法丧失继承权。

法院判决房屋归4位被告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1/4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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