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法律法规
点击分享

一方婚前购入房产 婚后母亲代为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日期: 2023-03-17     作者:沪盈家事     来源:本站原创

争议焦点

本案中,男方的房屋系婚前购买,但女方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贷款系二人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后男方举证,贷款系其母亲代为偿还,该部分款项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男方是否应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诉讼请求

女方曾某向法院起诉称:男方李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名下拥有某套房屋,该房由李某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应予以分割处理,因此男方应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26.3万元。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女儿李某2。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8月3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分配……”

2013年3月31日,李某以总价59.5万元购买案涉房屋,首付30.5万元,余款29万元按揭贷款。每月还贷款由李某的母亲邓某银行柜面存现金、银行转账,李某就此提供:2015年2月-10月、2016年4月-12月、2017年1月-10月邓某在银行柜面存现金的部分存款凭证,邓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某名下还贷账户交易明细,据被告统计,邓某总计汇入还贷款项总计26.1万元,实际应还款项为24.5万元,截至2021年11月14日,尚余贷款8.6万元未还。原告确认没有支付过贷款,且就上述被告的举证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结果显示,案涉房屋在价值时点2020年8月31日市场评估价值为13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涉案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关于是否存在婚后共同还贷问题,原告确认婚后没有支付过涉案房屋的贷款,而根据被告提供其名下还贷账户的交易明细,每月贷款均是以现金存款或是转账款项支付,而被告主张上述款项均来源于其母亲邓某的积蓄,就此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邓某在银行柜面现金存款的凭证、银行转账的交易明细,虽未能提供全部的现金存款凭证,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据链闭合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原告的上述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接纳。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粤0104民初44386号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