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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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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被认为存在瑕疵 全因《民法典》的一个细微变化 请关注!!!

日期: 2022-08-31     作者:沪盈家事     来源:本站原创

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在2014年立下公证遗嘱,后又在2021年委托他人立下代书遗嘱,两份遗嘱对其名下的房产份额进行了不同的处分,从而引发继承人之间的争议。

继承人在代书遗嘱上只签署了姓名而未签署年、月、日,代书的过程虽进行了录音录像,却又因分段录制导致整体不完全连贯。代书遗嘱的年月日是否需要立遗嘱人本人书写?若非本人书写是否影响遗嘱的效力?

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纪二、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按照公证遗嘱由原告陈某与李某各半享有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

二、被继承人纪某名下存款113万元按照法定继承由原告陈某占三分之二,原告纪二和被告各占六分之一。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纪某(2021年2月14日死亡)与原告陈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儿子纪大和女儿纪二。原告李某系女儿纪二之子,即纪某的外孙。纪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涉案房屋产权于2001年11月核准登记在被继承人纪某一人名下。

2014年3月13日,纪某和陈某分别立有公证遗嘱,内容为:“……某房产现登记在我的名下,属于我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由我的外孙(系纪二的儿子李某)一人继承,且不作为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纪大不同意原告诉请,出示父亲的代书遗嘱。2021年1月19日,纪某留有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在我过世后,属于我的房产和银行存款由儿子纪大继承……”,上述遗嘱由案外人石某代书,并由案外人徐某在场见证。石某和徐某均为纪某当时所居住的护理院的护士和护工。石某和徐某庭审中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纪某的存款已经在生前全部交给了纪大,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扣除纪大此前为二老医疗、生活支付的费用结余为84万元。

一审判决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被继承人纪某生前于2014年3月立有公证遗嘱一份,将涉案房屋中被继承人所有的产权份额遗赠给原告李某所有。后于2021年1月被继承人另立有代书遗嘱一份,将涉案房屋中被继承人所有的产权份额及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指定由被告纪大继承所有。

原、被告就被继承人所立代书遗嘱的效力存有较大异议。为佐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被告提供了遗嘱订立经过的录音录像视频,根据视频显示,被继承人的言语表达清晰,神志状态尚可,视频内容与遗嘱代书人、见证人的当庭表述基本吻合。原告辩称的代书人、见证人陈述差异及视频异议不影响本案代书遗嘱真实性的判定,被告提供多段视频的录制时间间隔较短,内容基本连贯,结合代书人、见证人陈述情况,可以认可本案代书遗嘱的真实性。

有关原告对代书遗嘱的日期落款辩称意见,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对代书遗嘱有注明年、月、日的要求,但并未强调日期落款必须由本人书写,故对其主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根据原、被告举证材料,被继承人生前因病住院期间神志状况反复,无法直接推断被继承人在遗嘱订立当日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故对原告的相关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代书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结合被告提供的视频录像及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可以认定代书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代书遗嘱的形成经过亦符合时间、空间一致性的要求,故本案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公证遗嘱虽设立在先,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遗产继承应以被告提供的代书遗嘱为准。

判决如下:

一、案涉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与被告纪大各半按份共有;

二、由被告纪大领取的被继承人纪某的106万元存款被告纪大所有,被告纪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人民币42万元。

(2021)沪0107民初13498号

上诉理由

陈某、纪二、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本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无效,遗产分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未涉及的存款及现金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首先,关于纪某于2021年1月19日所立遗嘱的实质要件,上诉人提供了纪某2020年4月份的病例、2020年11月份多次会诊诊断记录,足以证明纪某有多次意识欠清的情况。陈某、纪二、李某在遗嘱的实质性要件举证均是用专业的医学诊断文件,且已达到高度概然性。如果纪大认为纪某所立遗嘱意思表示真实,不能仅以录像表现为依据,而是应当拿出专业的医学诊断报告,证明立遗嘱的当天纪某是神志清楚的,否则按照证据规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本案代书遗嘱,其制作过程、形式要件均不符合民法典的要求。相较于继承法,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签名和日期标注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本案中代书人石某已明确纪某的立遗嘱日期不是纪某所签,而是石某所签,显然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情形。再次,《民法典》要求无论是代书遗嘱还是录像遗嘱,均要求两个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从录像中可以明确,纪某在立遗嘱的过程中,全程只有代书人与遗嘱人,而见证人根本未出现在录像中,录像和证人证言恰巧证明见证人徐某根本未全程参与见证纪某立遗嘱过程。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遗嘱人纪某所立两份遗嘱,涉案的代书遗嘱订立在2021年1月民法典实施之初,所订立的代书遗嘱依法应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书写年月日。本案遗嘱人书写姓名,但未签署年月日。根据在案的遗嘱订立经过的录 音录像视频两个片段显示:纪某的言语表达清晰,神志状态尚可,视频内容和视频录制时间与遗嘱代书人、见证人的当庭表述基本吻合,能够确定代书遗嘱订立的时间,遗嘱人未签署年月日的瑕疵得以弥补,一审判决确定本案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尚无不妥。因本案涉及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两份均有效的情况下,代书遗嘱在后,以代书遗嘱为准。陈某、纪二、李某辩称的代书人、见证人陈述差异及视频异议不影响该案代书遗嘱真实性的判定,纪大提供多段视频的录制时间间隔较短,内容基本连贯,结合代书人、见证人陈述情况,可以认可本案代书遗嘱的真实性。

但一审判决认为,民法典对代书遗嘱有注明年、月、日的要求,但并未强调日期落款必须由本人书写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陈某、纪二、李某的上诉理由,本院难以采纳。被上诉人纪大在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中自愿让与15万元给母亲陈某, 作为她的养老费用,让她安度晚年,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案涉房屋产权归陈某与纪大各半按份共有;

二、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为:纪大领取的纪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万元归纪大所有,纪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人民币57万元。

(2022)沪02民终1464号

判决书背后的故事

此案是我本人代理的案件,我作为被告纪大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一、二审的审理。其中本案见证遗嘱也是在我的指导下完成的,因此有必要对判决书以外的内容做一些补充说明,让大家对于代书遗嘱的设立要求有一个更完整和准确的认知。

纪老先生夫妇有一个在国外定居的女儿和一个在上海的儿子,可能由于儿子的经济条件要优于女儿或者女儿做了提前的预谋工作等原因,夫妇两瞒着纪大在2014年立了公证遗嘱要将房产留给国外的外孙。但日常生活其实都是身边的纪大照顾的,到了2020年,纪老先生身体状况恶化,就进了护理院,其要求女儿回国照顾的要求被女儿拒绝了,于是有一天老先生在病床上含泪向儿子表示道歉,并和盘托出了公证遗嘱的事宜,同时将一直由其掌管的家庭存折全部交到了儿子手里。也向儿子表示要求重新订立遗嘱,纪大当时还有些犹豫。接着不曾想纪二怂恿已经有些糊涂的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纪大返还存款、房产证等原物。这让一直为父母就医、养老出大力气的纪大比较气愤,而纪老先生再次催促表示想要重新订立遗嘱,纪大才来跟我商量立遗嘱的事宜。考虑到前一份是公证遗嘱,我当然首先也建议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但是老先生当时的身体情况已经无法前往公证处,纪大也联系不到可以上门立遗嘱的公证处。而此时《民法典》刚刚生效,新的法条规定存在多份遗嘱以后一份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备优先效力。当然纪老先生也已不具备自行书写遗嘱的能力,而我们律所甚至由于职业风险的原因也禁止律师提供见证遗嘱的服务。所以最后无奈,由我来指导知道当事人完成见证遗嘱,为了多一份保险,同时对见证遗嘱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

见证人对见证遗嘱的效力至关重要,我们请了老人比较熟悉的护理院的一名护士和护工作为见证人,这两位见证人虽然此前也从未有见证遗嘱的经验,但都属于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思路也很清晰的人士,因此在一审开庭时,面对原告代理人近乎鸡蛋里挑骨头的挑剔询问,两位代书人基本都能做到如实陈述应答入流。当然由于都是非专业人士,这份代书遗嘱确实也出现了一个小瑕疵,由于老人在签名字时手抖的严重,看他书写确实很费力,代书人就没有提醒老人继续书写年月日,而是自己拿回来写了年月日。当然由于有录像的存下,遗嘱的形成时间其实是有客观记录的,一般人不会特别关注日期问题。

但如果不用这份代书遗嘱,将录制的视频作为录像遗嘱来主张的时候,就发现了录像的人也有一个不够专业的地方,几乎没有镜头同时录制到立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另外当中还发生了以为结束了停止拍摄后来发现还没有签字又重新继续拍摄的问题,导致整个立遗嘱过程不是完全连续的。当然面对同样的这份遗嘱,一、二审法官的观点存在明显的不同。

一审法官认为这份有视频配合证明的见证遗嘱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问题,而且认为我国民法典对代书遗嘱有注明年、月、日的要求,但并未强调日期落款必须由本人书写,故对其主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二审法官却在庭审现场直接指出一审判决书上的这个阐述是错误的。他认同最高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566页上的观点,认为《民法典》已经明确了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不仅要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否则遗嘱可能无效。虽然最终二审也并没有改判,但二审中我的委托人自愿作出的十五万元的让步大家应该也能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

民法典前后有关代书遗嘱要件的法条确实存在一个极其细微的变化,当然我个人认为这个完全不影响本案的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但还是建议普罗大众尤其是专业人士在设立或者帮助他人设立代书遗嘱时一定要注意这个细微的区别,做的更地道一些,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请细看: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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