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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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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分家产两例(私房VS公房)

日期: 2021-10-17     作者:沪盈家事     来源:本站原创

由于上海旧改的推进,最近手头的动迁款分割共有纠纷有点多,而刚刚结束的两个案子就比较有意思,被拆迁房子都是父母留下来的老房子,争夺分割拆迁款的都是三个儿子家庭,但是由于两套房屋的性质不同,法院对于拆迁款分割适用的法律和原则完全不同,当然最后导致分配的结果也是大相径庭。我将两个案子详细介绍一下,大家通过这样的比较一定会对继承和拆迁款分割的法律会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和学习。

三兄弟分家产:雨露均沾(私房篇)

被拆迁房地址:静安区止园路某号甲

被拆迁房屋性质登记情况:私房 登记在父亲夏某一人名下

夏某2000年去世,夏某妻子2009年去世

拆迁利益:房屋价值补偿:315.7万 奖励补贴:115.6万

临时安置费:1.3万 居住提前搬迁奖:18万

居住搬迁奖励:10万 预签约促签奖:15万

签约率递增奖:9万 居民搬迁奖:5万

签约搬迁利息:2.1万 合计:491.7万

在户人口:老二妻子一人的户籍

居住情况:老大一家居住在静安区止园路某号后门,这是多年前父母分户给他的房屋。老二、老三和父母都曾经居住在系争房屋,后来老二、老三单位相继分了房,陆续搬出该系争房屋,由父母两人居住,父亲过世后,母亲被接到老二家,该房屋用于出租。拆迁前一年多,该房屋租给了老大的女儿。

各方诉请:老大虽然自己所有的后门房屋也同时拆迁了,但依然以拆迁前他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为由,要求多分,主张分281万;老二认为自己妻子的户口在系争房屋内,应认定为实际居住人,另外母亲是自己长期照顾的,所以主张分300万;老三认为动迁款是父母遗产,母亲仅在老二家住了四五年,就被老二送去了养老院,在养老院又住了四五年过世,谈不上由老二养老送终,因此要求三家均分。

法院最终分配:法院认为私有房屋征收中,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实际使用人除非由征收部门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无权分得安置利益。所以拆迁款均认定为父母遗产,生前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考虑到母亲生前有段时间和老二一家居住,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最后老大和老三各155万,老二181.7万。

三兄弟分家产:一家独占(公房篇)

被拆迁房地址:黄浦区凝和路某弄某号

被拆迁房屋性质登记情况:旧里 公房 承租人为父亲郦某

郦某2001年去世,郦某妻子1995年去世

拆迁利益:房屋价值补偿:214万 签约奖励费:45万

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0万 无搭建补贴:10万

居住装潢补贴:1.2万 搬迁奖励费:40万

临时安置费:3万 移装搬迁费:0.3万

搭建补贴:3.7万 征收补偿费用利息:5.1万

合计:382.3万

在户人口:老大夫妻、儿子和孙女一家四口;老二和未成年女儿两人;老三和成年女儿两人,共计八个户口。

居住情况:三兄弟小时候都在这里长大,老大知青下放去了江西,2010年左右退休回沪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儿子在2000年就已经回爷爷奶奶家读书,孙女报出生后居住,在拆迁前一年全家搬去儿子郊区的房屋,将系争房屋出租,租金由老大收取。1990年,老二家庭跟父母家庭矛盾,就从系争房屋原有的西中厢分户出去,老二作为承租人过了几年将该房屋置换了本市另一套公房,后来他去外地做生意,就把这套房屋出售了,户口又迁回了系争房屋。他也请邻居证明自己近几年居住系争房屋,但法院没有采信。老三在1992年单位分配了一套仙霞路的公房,就搬出去居住了,后来他妻子的娘家拆迁又安置了一套房屋,2001年就把仙霞路房屋出售了,他和女儿的户口又迁回了系争房屋,但也没有能够证明户口迁回后有稳定居住于系争房屋的证据。

各方诉请:老大认为仅有自己一家四口从未享受福利分房,且拆迁前实际居住使用系争房屋,因此所有拆迁款都应该归其一家所有。老二、老三则主张自己和孩子的户籍都在系争房屋内,现在名下也没有房屋,应该按八个户口分配拆迁款。

法院最终分配: 法院认为公房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老大夫妻和儿子符合同住人身份,孙女未成年可随其父共同考虑安置。老二因分户取得过房屋,不应享有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其女儿作为未成年人居住应随父母,父母非同住人其亦非同住人。老三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故不属于同住人,其女儿在户口迁回后也未在系争房屋里居住满一年因此也不算同住人。最终判决所有拆迁款382.3万全部归原告一家四口所有。

从这两个案件的对照中,大家不难发现,私房的拆迁款一般就是由原产权人和实际居住人所有,在没有实际居住人的情况下,就是作为原产权人的遗产在继承人中进行分配,所以分配原则都适用继承的相关规定。而公房的拆迁款本质上不是个人财产,属于国家对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利益的补偿,所以要适用上海高院发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或指导意见,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等文件,通过户籍情况、居住情况和是否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等因素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是公房拆迁款分割中最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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