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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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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时ing

日期: 2019-08-01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笔者在庭看到这样的表格,但是填写都是比较随意的,完全不像现在法官会非常正式的向你宣讲认真填写的重要性和不如实填写的后果。可见法院确实有想法和决心解决长期以来离婚诉讼中存在的一方或者双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免遭对方分割的行为和现象。

   目前上海法院还未发布正式文件就该项制度的设立做详细的说明,但笔者发现深圳市中院已经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并发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所附表格与上海法院的申报文件也并无二致,所以笔者援引该工作指引中的内容让大家快速学习这项即将在全国离婚审判实践中会确立的常规制度的要点。

       一、制度设立目的:为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报时间: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当事人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提供己方持有的该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该财产存在的初步证据、证据线索。

      三、申报内容: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

4)银行存款;

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

6)股权及其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8)投资型保险;

9)知识产权的收益;

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同时须申报下列情况:(1)债权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3)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四、后期诉讼中,财产申报表的应用:申报表及相关证据应交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财产申报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时所提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依托现有的技术和手段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所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事项的真实性。

       五、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1)一方未申报自己名下或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提出异议后未申报方当事人亦拒绝补充申报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之后确认该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存在的,应认定为未申报方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视为其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2)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经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认定该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当事人可以少分或不分其隐藏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3)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对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可依法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在处理该财产时,如人民法院查实存在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的,经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判决未申报方少分或者不分该项财产。

4)当事人未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文末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样本,供大家下载学习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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