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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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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不好当,入行需谨慎,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

日期: 2019-01-21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当年,《北京遇上西雅图》荧幕走红的时候,观众被Frank大叔撒了一把狗粮,年轻菇凉们纷纷被“豆浆油条”式的爱情圈粉。但是,最近发生的新闻给我们上了一节现实主义的课,当年的Frank大叔连豆浆油条都不买了,而是在盘算着小三的分手费到底给不给的问题,甚至筹划着送人家去坐牢。新闻故事的女主角一定也没有料到是这么结局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到底索要分手费是一种什么行为?在感情上受到的伤害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什么情况下索要分手费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热点回顾

 

         事件还在持续发酵,女方父母认为这是一个圈套,而男方原配微博发文声称自己一家受到了近一年半的威胁和恐吓,女方索要金额从几百万到几千万。而敲诈勒索案正在侦查阶段,具体真相如何,还未得知。这一明星出轨门事件引起的刑事案件也让敲诈勒索罪回到公众视野。分手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一方未履行他方索要的行为如何定性,达到何种程度可以构成刑事上的敲诈勒索,本文试图从司法判例着手,对该行为进行法律的分析和解读。

司法判例   案例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刑初548

       2015年3月,被告人田某(女)与被害人姚某(男)通过微信认识,后双方见面并在宾馆内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11月起,被告人田某谎称与被害人姚某发生性关系导致其身体严重受损、需要住院手术治疗,要求被害人姚某出钱为其治病,并多次以将二人之间的关系告诉其女儿、到被害人姚某家中闹事等相威胁,多次向被害人姚某索取钱款,至2016年5月,被害人姚某共计向被告人田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29万元。2016年7月,被告人田某再次向被害人姚某索取分手费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姚某于次月向被告人田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2.8万元,后报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例二、 靖边县人民法院 (2017)陕0824刑初1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与被害人秦某某(女)在2011年通过微信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6年11月份,被害人秦某某提出分手,被告人林某某便提出要3万元的分手费,并威胁秦某某如果不给便把秦某某的生活照及裸照给秦某某的领导看。2016年11月15日,被害人秦某某给了被告人林某某3万元,并写了分手协议。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再次以把裸照给领导看为由威胁秦某某,向其索要8万元。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拿着打印好的秦某某的裸照来到秦某某的宿舍内索要8万元,后秦某某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2017年1月22日,秦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综上,被告人林某某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1万元(其中8万元未遂)。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杨某(男)与被害人杨迎(女)相恋数年,恋爱期间的消费均由杨某支付,2010年12月31日,两人签定分手协议,约定杨迎付给杨某一万元分手费,双方以后不再干扰对方生活。分手后杨某与杨迎仍时有往来,2011年4月4日,杨迎告知杨某其与同单位的被害人姜振在谈恋爱,杨某知道后,非常气愤,多次言语和电话威胁杨迎及姜振,不准二人在一起。同年4月23日,杨某见杨迎态度坚定,便写了一张纸条威胁姜振,称如其不赔偿感情损失人民币3万元,就要武力伤害他。之后,杨某又多次电话威胁索要3万元钱,杨迎、姜振二人迫于无奈,共同凑齐3万元现金,由杨迎于2011年5月1日向杨某的银行账户汇款3万元。2011年8月2日,杨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公民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种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分手协议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分手费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概念,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虽然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分手费还是青春损失费法律也都不禁止。而且如果已经自愿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说丈夫给第三者的分手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给付的行为没有得到妻子的同意,那么妻子是可以要求返还,因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其妻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丈夫和第三者之间的赠予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以上这些还都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但如果一方不愿意支付,一方在索要的过程中采用了一些特殊的行为和手段,就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比如上述三个案例中,采用威胁、恐吓、甚至故意伤害他人的方式来达到获取分手费的目的时,就面临着刑事犯罪的指控了。从刑法法条的解读来看,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又以威胁、要挟等方式在索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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