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夫妻离婚的原则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我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该怎样推导感情是否破裂?下面上海离婚律师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下吧~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一方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受害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如果调解和好无望,则应该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
(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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