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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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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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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离婚协议签字未必生效

日期: 2018-03-26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目前我国离婚率越来越高,许多年轻人动不动就把离婚挂在嘴边,但是离婚真的就那么容易吗?在我国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中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一些夫妻在生活中闹矛盾时,就会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事后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当一方真正想离婚时,双方之前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又是否真正会在诉讼离婚中起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和财产分割的作用呢?

案例一

【案例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陆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06年10月后,因被告陆某性格原因双方争吵不断,被告陆某于2007年7月22日主动提出离婚并起草离婚协议书,后因家人劝阻未予办理离婚手续。此后被告陆某数次对原告杨某施以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心严重受伤。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出具了双方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作为证据。被告陆某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不同意离婚。

【争议点】原、被告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与离婚诉讼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感情淡薄,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针对原告出具的双方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虽然真实,但因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故离婚协议未生效,本院对关联性不予认定。故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例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关某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但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正真真正的感情,经常因琐事吵嘴打架,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曾于2013年达成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现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一年之久,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获得孩子的抚养权;3、要求对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进行分配。被告同意离婚,但对于双方财产的分配提出异议。

【争议点】原、被告此前签署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是否能够成为双方在诉讼离婚中共同财产分配的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关某离婚。对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平均分配。双方虽之前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释法解惑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并不相同,离婚协议不但包含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时还涉及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以及子女的抚养关系等。离婚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能生效。只要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在日常生活里产生矛盾时,两人就会签订此类离婚协议,有过错方往往会因为内疚或其他一些原因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让步。但是此后因为矛盾化解或是家人劝说下,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一些人在拿到这类离婚协议后,因为心理上的得到安慰而忽视了这类离婚协议的效力,以为稳操胜算。而事实上此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这类离婚协议是不存在证据效力的,像上述案例一中,杨某和陆某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与离婚诉讼之间是没有关联性的,不能证明二者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这类离婚协议中对夫妻间财产分配的约定同样没有效力,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如果当时双方签署的是婚内财产约定,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总之,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只有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时才能产生效力,否则在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即使一方拿到了条件丰厚的离婚协议书,也不能避免另一方反悔,一份签了字却没有生效的离婚协议在诉讼中充其量只是一份证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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