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去市区的一个法院立个民间借贷的案子,这个案子特殊之处在于债权人两个月前意外去世了,债务人是债权人的朋友,债权人一过世债务人对债权人家属就避而不见了。债权人家属无奈委托我起诉,本案的原告自然是债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即债权人的配偶、父母和孩子。
年轻而美丽的立案庭女法官看完我的材料问我,“债权人生前主张过吗?”“没有,她借给她没几个月,自己去国外出差意外去世了。”“那你们倒霉了,我记得我们庭里讨论过的,债务人去世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从债务人遗产里受偿,但债权人去世的,生前就没主张过的,别人是不能替他主张的,这个就是人亡债灭了。”
“啊?人亡债灭?这还有天理吗?”听到这段话,我第一反应是无比惊讶,然后在心里骂了句娘。
但我很快转过念来咱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还不至于这么没有天理吧?老祖宗还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呢。当然我不能用天理来说服法官,之前因为觉得理所当然我确实没有找过明确的法条,赶紧花了两分钟用度娘找到了法条。幸好这个法官只是业务不精,学习态度还是有的,她收回了刚才斩钉截铁的“人亡债灭”的说法。当然她很快又想出了个难题为难我,说既然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借贷关系,原告是因为债权人去世而代位主张,所以案由就不是借贷,案由不是借贷就不能适用我选择的原告所在地管辖的原则。实在没有精力再给她上一堂法律概论课了,又网上快速拉了两个相同案情的判决书,让她明明白白的看到这个案由就是民间借贷。几番论战终于获得立案准许。
出了法庭以后我在想件事。其实那个债权人生前是我的好友,因为她的热心肠,那个债务人经她介绍也跟我有过几面之缘,所以发生那样的事情我内心是非常气愤的。我一直没有理解一个人要多么无耻才会企图利用朋友的死亡来逃避自己还钱的义务。今天我终于替她找到了个理由,既然一个立案庭的法官都可能对法律规定有这样的盲点和误解,那么也许那个债务人也以为法律上就是“人亡债灭”的吧。宁可她是法盲,也不希望她是良知上的完全丧失。
通过这篇文章顺带普及两条法律规定,希望更多的人知道,无论借钱给你的人走了,还是借你钱的人走了,人走债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条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