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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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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常住户口管理出新规 解决买房户口迁移难题

日期: 2018-03-20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一经公布受到广大市民欢迎,因为其中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解决一类迁户口的老大难问题。房屋买卖交易已经完成,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卖方怠于迁出户口的案件绝非罕见。以往面对这类问题都是如何解决的呢?以卖方户口不肯迁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会得到怎样的判决呢?

【相关案例】

      上海的佘某隐瞒父母,将其与父母同住的房屋出卖给史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佘某与其父母拒不搬离房屋也不迁移户口。史某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佘某与其父母搬离房屋并将户口从房屋中迁出。而法院仅能判处由卖方佘某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对于最主要的户口迁移问题却表示无法处理。

【案例分析】

       在此类案件中,买卖双方已就户口迁移已作出约定,但对于卖方此后拒不迁出户口,法院通常情况下只能判处卖方承担违约金。法院认为,当事人户籍管理中的“人户分离”问题属于公安行政机关户籍主管范围,并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与户口迁移相关的纠纷。因此,对于户口的迁移的根源问题法院也是无能为力。买方当事人只能以卖方违约为由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户口问题法院不受理,户籍管理部门通常也爱慕能助,所以碰到这类倒霉事往往束手无策。

【新规解读】

       最新修改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指出,“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该《规定》针对房屋买卖中卖方户口拒不迁出的难题,赋予了公安机关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利,将上海市房屋买卖存在的户口迁移问题直接可以在公安机关这一环解决。

【案例延伸】

       此规定的出台解决了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的户口迁移难题,而还有一类户口迁移难题往往出现在婚姻案件中。夫妻双方离婚后,此前双方共有的房屋变更为一人所有后,但另一方没有迁出户口,将会给房屋所有这方之后的生活和再婚都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样因为户籍属于公安行政部门管理范围,法院并没有针对户籍问题的判决。在此前的一个案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而张某的户口因杨某一直未提供户口本而没有迁出,给双方生活都造成极大的不便,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协助办理分户手续。法院认为,杨某应协助张某办理户口迁移,但对于张某要求办理分户的诉求应由公安机关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的户口迁移,法院仅指出房产所有方应该协助相对方办理户口迁移,但并没有明确强制相对方必须迁出户口。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在离婚后,一方怠于办理户口迁出,这类案件是否也可以类比《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中买卖合同中的户口迁移条款,在一方怠于迁出户口时,公安机关能否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介于此《规定》刚刚修改,司法上并没有相关判例,此条款能否适用于离婚中的户口迁移还有待探究。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最新修改赋予公安机关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利,将有效解决在上海市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拒不迁出户口的户口迁移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针对婚姻关系中存在的户口迁移难题,希望也可以出台类似规定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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