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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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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能否以物折抵?

日期: 2017-12-04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其拒绝履行,未成年子女有向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随着双方经济状况、子女患病等情况,未成年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以物折抵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一般用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如果无任何问题,一般不适用以物折抵的方式。

  上海婚姻律师介绍上述案例中该女孩的父亲并未下落不明,只是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不能适用以物折抵的方式,未成年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向对方索要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是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将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完。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来看,一次性给付方式有优点也有缺点。缺点是它选择一次性给付完,加大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风险,有可能导致抚养费的胡乱使用。优点是可以减少很多时间,减少因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风险。

  2、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就是指抚养费按照固定的期限来给付,这种方式有利于未成年人获得抚养费的长期稳定性,但是也加大了来自于给予抚养费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风险。

  3、以物折抵。

  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如果下落不明,未成年子女可就其名下财产来折抵抚养费,除此之外,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无任何问题,一般不适用以物折抵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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