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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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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 共有财产赠与无效

日期: 2014-03-12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房子究竟是谁买的?升值后的房子能否主张归还?男方支付的购房款性质如何认定?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本文主人公收集的父亲把30万元钱从银行转账到房地产开发商的账户上,为“小三”垫付房款的证据,足以证明该系争房屋是由男方出资的。但是,男方赠与“小三”的原物是资金而不是房子。再者,房子作为不动产,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所以本文主人公不能直接要求“小三”归还房子。
    男方支付30万元购房款的性质,是赠与的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侵犯了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权益,且这种赠与以维持婚外情关系为目的,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是无效的赠与行为。
    这些年,法院也审理了许多这样的案子:给婚外情人买房、买车、买贵重的手表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的,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如果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就是无效的。赠与人的配偶向法院主张返还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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