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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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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双方约定很有必要

日期: 2013-08-09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李先生和女友考虑一起买房,两人共同支付首付款,李先生为主贷人,他想知道在未领结婚证之前,房产证里写两人名字,是否一定需要公证?若是在签订购房合同上写两人名字是否需要公证?如果需要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购房者一方若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人士,其所签订的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与购房有关的书面材料等均要办理公证手续。也就是说,国内居民为购房而签署的买卖合同等实行公证自愿原则,不要求强制公证。
     因此,李先生和女友共同与上家或者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办理共同的产权证,是否公证取决于双方的意愿。然而,根据本律师近年来所承办的大量类似案件来看,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很容易在日后产生纠纷。商品房涉及金额巨大,若双方一旦因种种原因未能结婚,往往会对房屋产权分割争执不下,甚至诉诸法律。因此,有必要提醒欲婚前共同购买房屋的购房者,双方最好就共同出资、贷款购买房屋的行为签订一份书面协议,阐明所购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若因意外情况而最终未能结合时,就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当然这份内部协议是否要进行公证仍然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示。本文章由上海离婚律师整理:(http://www.hunyin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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