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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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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法官手记

日期: 2013-07-22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制报

当前,正确宣传和积极普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既是群众的需要,也是司法者的责任。为此,笔者总结了购买、登记商品房的六种常见情形,如果当事人在婚前及诉讼中未能就商品房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遵循如下规则依法作出裁判。

一是婚后夫妻共同购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除非有证据证明购房出资全部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否则房屋应按共同财产处理;至于有部分出资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房屋产权仍系双方共有,仅在产权分割时酌情予以考虑。

二是婚后夫妻一方购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原则上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例外的情形是,如果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全额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可以确定为个人财产。

三是婚前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可认定房屋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配偶参与还贷的,该不动产应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是婚前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有房屋贷款应该共同偿还。实践中,较多的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五是婚前购房,婚后办理产权登记。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房产登记于出资一方名下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若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可视为出资方将部分产权赠与未出资方,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六是夫妻购房时涉及父母赠与的。此种情况在实践中颇为常见,社会对法院的判法高度关注。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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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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