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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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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等民事案例成法制日关注热点

日期: 2012-12-10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在烟台市所有民事案件和市民咨询的热点法律问题中,大部分涉及离婚、财产、家暴和赡养等方面。记者梳理了最近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相关案件,希望这些当事人的经历能给市民提个醒儿。

离婚一年后告前夫婚内不忠胜诉

记者从芝罘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的一起离婚案曾经引起不少风波。

宋某和郭某是一对小夫妻,新婚不久,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让这对鸳鸯受尽折磨。“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在郭某的身上得到了印证。

新婚三个月,妻子郭某在做饭时不慎烧伤,面部、手部等多处烧伤。就在这个最需要丈夫关照的关键时刻,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原本貌美如花的小郭青春容颜不再,丈夫宋某居然萌发去意,三番五次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双方离婚,宋某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离婚一年后,郭某才得知前夫宋某在他们婚内期间就与他人同居,再婚后一个月便生有一子。

得知这一消息,饱受精神折磨的郭某决定通过法院判决宋某赔偿精神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婚内赔偿问题,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经调查,宋某与郭某离婚后的第二天即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于婚后不足一个月生有一子,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他人同居。宋某的行为给郭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所以,郭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与法相合。宋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主观上有过错,理应赔偿郭某损失。

法官告诉记者,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婆媳长时间住一室,小两口闹离婚

在法制宣传日的现场,芝罘区法院简易纠纷庭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不少离婚案件中的“奇事怪事”。“俗话说得好:宁拆一座桥、不毁一桩婚。我们都经常劝说当事人双方以调解为主,实在没有法办才判决离婚。”法官告诉记者。

今年6月,家住市区的刘先生和胡女士小两口新婚不久,家中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情。小刘的父亲去世,在悲痛之余,孝顺的小刘于是决定将母亲王某接到市里居住。

小刘感觉,夫妻二人的住房面积不大,考虑老人的身体情况,决定让媳妇小胡和婆婆住在一个房间。起初,小胡有些不同意,但是,看到其公公刚刚去世,害怕老人身体受不了,于是勉强答应了丈夫的要求。

随后,小胡和婆婆住在了一个房间内。起初,婆媳二人还算和谐。由于连续三个多月的时间小夫妻没在一起住过,小胡多次要求丈夫劝婆婆搬出去居住,但是小刘始终不同意。

小胡感觉忍无可忍,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他所有的话都听他妈的,我感觉这就是一种愚孝,我受不了这个气,我必须要和他离婚。”小胡向法官诉说。

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调解双方小夫妻能够平和的处理关系,一开始还能有一些效果。但是,矛盾没有根本解决,两人回去之后好了一阵子又再次来到法院……

法官说法

法官告诉记者,两人的感情已经破裂,因为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各持己见,都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财产应该归谁所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最好的方法就是保留证据。比如当初买房两家各自掏了多少钱,应该有个凭据或者书面材料。一旦之后婚姻出现问题,就能比较容易处理。”法官说。如果没有凭据,法官只能调解,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掏钱给对方。

兄妹三人争房产,持两份遗嘱上法庭

记者在法制宣传日活动现场了解到,目前房产纠纷日益突出,产生的矛盾对于亲情也是一种严峻的考验。

张某和李某婚后生育有三个子女,1988年离婚。离婚后,张某参加了房改将其单位分配的住房以成本价购买下来,产权登记在其名下。

2009年,张某立下遗嘱一份,在其去世后,上述房产由其次子一人继承。并且,张某还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手续。2011年,张某去世。其留下的房产成为三个子女争抢的焦点。张某的大儿子和三女儿不承认遗嘱有效,并且声称:在2010年,父亲张某曾经重新立遗嘱,将房产给予长子和女儿,之前的遗嘱已经无效。

次子遂将大哥和三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父亲的遗产。在庭审过程中,长子和三女儿提供了由张某签字的“代书遗嘱”一份,落款时间是2010年。这份代书遗嘱是长子书写,当时在场的人只有张某、长子和三女儿。内容是,张某要撤销其所立的公证遗嘱,重立遗嘱,房产由长子和女儿继承,但因身体原因不能去公证处,也不能自行书写,所以由长子代笔。

法官说法

本案诉争房产系张某参加房改购买的全产权房屋,房产是张某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按照规定,如果有遗嘱的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根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规定继承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张某的长子、女儿提供的遗嘱是张某长子代书,并且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这份“代书遗嘱”是不成立的。同时,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即使张某长子女儿提供的“代书遗嘱”系合法有效,也不能撤销次子提供的公证遗嘱。所以,该房产应该归次子继承所有。

法官告诉记者,市民对于自己死后财产如何处置的法律需求日渐强烈,处理的好,家庭就和睦,反之则不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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