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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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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被去世”弟弟重领墓证 哥哥认为墓园一穴二卖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日期: 2012-11-15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自己出钱为年迈的父母购买了墓穴,父亲去世后因为分房的事情跟弟弟闹得不愉快,难免生疏了许多。但令老张没想到的是,弟弟竟然背着自己跟墓园谎称自己已经去世,把墓穴认购人的姓名改了。老张几次找墓园要求解除购买合同,但都遭到了墓园方的拒绝,于是他便将墓园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墓穴买卖合同,退还其墓穴购买款、维护费、磨字费等6000余元,并赔偿墓穴差价、名誉损失费等近10万元。

出钱买墓,认购人竟成了弟弟

2001年,作为老大哥,考虑到父母年迈身体也不如从前康健,老张决定花费6515元在嘉定区某墓园购买了双号穴,同时支付了510元护墓费。购买时,墓园的工作人员便告诉老张,被葬人 (即老张的父母)的名字不能更改,并开具了墓穴认购证。 2006年,父亲去世后,按照习俗,并本着兄弟间的情谊,老张将胞弟张强一家的名字也刻在了碑上。

令老张没想到的是,父亲去世前竟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弟弟。父母生病几年都是由老张来照顾,弟弟只是偶尔来看过几次,老张实在想不通,于是便跟弟弟大吵一架。弟弟张强认为,父亲既然把房子给了他,就应该遵从父亲的遗愿,自己虽然很少陪伴父母,但逢年过节总是给父母不少孝敬钱。为此,兄弟俩甚至大打出手,闹得街坊邻里都知道了此事,两家自此来往也就少了许多,见了面就跟陌生人一样。

2008年老张听亲戚朋友说墓是弟弟张强买的,后经打听才得知张强向墓园谎称自己已经过世、墓证遗失,重新认购了新的墓证。老张心想,房子没了也就罢了,连自己花钱为父母买的墓穴都被弟弟占了便宜,自己越想越生气,便前往墓园找到管理方理论。

墓园方解释,其弟弟申请新的墓证时,墓园方已经联系了老张留下的电话,但当时无人接听。而张强又一直催促,墓园认为张强是老张的弟弟,所以才发放了新的墓证。

但老张始终认为是墓园方欺骗了自己、做事不当,才使自己在亲戚朋友中颜面尽失,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但这一要求遭到了墓园的拒绝。多次协商无果,老张决定将墓园告上法庭。

辩论焦点:到底有无一穴二卖

法庭上,老张认为,墓园方是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向弟弟张强补发了墓证,以致于亲戚朋友都误以为墓是张强买的。 2012年3月,老张前往墓园处付护墓费,并办理了磨字手续,要求将墓碑上弟弟张强一家的名字磨掉。收款时,收款员发现电脑里是张强的名字,后收款员在审核了老张的墓证和原始发票后,将电脑里的名字改成原告老张,并收取了510元护墓费、 80元磨字费。然而,经过多次交涉,尽管墓园方承认是误信了张强的谎话,给其又办了一张证,但墓园始终未为老张办理磨字手续,也未按老张要求将第二张墓证收回。老张认为被告一穴二卖,开具了两张墓穴证书,并且在收取原告磨字费后,一直拖着不磨字,彻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所以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墓穴买卖合同,并责令墓园退换其墓穴购买款、维护费、磨字费等6000余元,并赔偿墓穴差价、名誉损失费等近10万元。

墓园方面辩称,根据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落葬后不再退购。所以不同意老张提出的解除合同及返还购墓款的诉请;墓园按照墓穴的平方每年收取维护费,该墓穴已于2001年交付使用,并由老张进行日常的维护,故不同意返还维护费;老张要求赔偿墓穴差价无事实依据,他们未多收原告额外费用,不存在差价问题。

关于第二张墓证,老张的弟弟张强的确曾经来找过墓园,并称搬家过程中将证遗失了,墓园方面与老张联系未果后,为张强补办了一张证。但在老张要求墓园收回第二张证书后,他们已经将第二张证书收了回来,且也未一穴二卖,本案只有一个买卖合同,墓园方面更未收取过两次墓穴款。

墓园认为,墓穴不同于一般商品,该墓穴一直由张涛父亲使用至今,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不应解除合同,且墓园是依法经营,并无过错,墓园方卖弄同意返还80元磨字费,希望法院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请。

法院判决:返还磨字费,驳回其他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与墓园签订的墓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现墓园已按约交付了墓穴,并进行着日常的维护保养,老张的父亲也已落葬于墓穴,墓园并无违约行为。

本案中老张并无证据证明墓园实施了上述重复买卖的行为,因此,老张诉称墓园一穴二卖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因墓穴与一般商品的特征不同,墓穴的认购人与使用人往往是分离的,使用人为死者。现墓穴一直由老张去世父亲入葬使用,解除合同势必影响死者安息,也有违传统的公序良俗,且老张诉称墓园一穴二卖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无违约行为,故老张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墓款、维护费,并赔偿差价的诉讼请求明显无理,法院不予支持。老张要求法院收回第二张墓穴证书,要求墓园支付评估费、赔偿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也予以驳回。关于返还80元磨字费的诉请,因磨字事实未发生,墓园也同意返还,法院予以照准。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墓园应返还老张磨字费80元,驳回老张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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