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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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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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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所立遗嘱可通过行动撤销其效力

日期: 2012-11-13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老人被家人所逼立下遗嘱,但遗嘱内容又非自己真心所愿,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受胁迫订立的遗嘱,其效力该如何认定?

其实,遗嘱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而且立遗嘱人如果用实际行动否定了遗嘱的效力,比如将遗嘱中财产的所有权给了别人,那么遗嘱也就自然不发生效力了。

【案情简介】

王老太早年丧夫,有一儿一女,女儿对她很孝顺,儿子对她却不闻不问。

王老太很生气,曾到处说自己去世后,要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女儿。后女儿出嫁到外省,王老太只得跟儿子生活在了一起。

王老太年事渐高,儿子便威胁她立下遗嘱将房产由自己继承,否则不给她养老送终。无奈之下,王老太按儿子的要求立下遗嘱,将房产由儿子继承。

后王老太偷偷将该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

王老太去世后,王老太的儿女因为房产的归属问题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其实,已经订立的遗嘱是可以变更撤销的,需要留意的是,变更公证遗嘱要再次进行公证。

因此,如果王老太身前自行另立一份遗嘱,就可以变更或撤销自己之前所立的遗嘱。

此外,王老太太过世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她是受到儿子威胁而订立遗嘱的,该遗嘱无效。王老太的房产依照法定继承进行。

问题在于,在王老太去世后,一般很难再取得遗嘱受胁迫的证明。

而本案的情况是,王老太的行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即她已经将房产过户给了女儿,这就视为原来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的部分被撤销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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