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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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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离婚案,怎样的证据才合法?

日期: 2012-11-01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目前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中,婚外情等因素造成的不在少数。现实中,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避人耳目,通常都比较谨慎小心,轻易不会露出马脚。另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相对也比较大。众所周知,证据是一切案件起诉与审理的第一要素。那么对于婚外情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哪些证据是法律认可的?

法律界人士指出,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既然一方有不忠的行为,总是有一些线索可以掌握的。但另一方面,如果无过错方通过跟踪、拍照、抓现行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往往会因为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而存在争议,最终会导致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

典型案例

案例1聊天记录不算证据 法庭驳回离婚诉求

通渭男子张诚带妻子周梅从老家来到兰州,从贩卖蔬菜的小摊贩做起,直到开办小型造纸厂。张诚负责工厂事务,周梅做起了全职太太。可是,白天孩子去上学,独守空房的周梅便上网聊天打发时光。2009年3月,张诚无意间打开周梅的QQ聊天记录,竟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挑逗暧昧的聊天内容。后张诚找人将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将近4个月里妻子与网友的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据此,张诚正式向周梅提出离婚,并以其有过错为由,要求她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梅矢口否认自己有婚外情,不同意离婚。于是,张诚选择对簿公堂,并以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而张诚又不能提供周梅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周梅的婚外恋行为。法院以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张诚的诉求。

案例2捉奸在床拍照留证 离婚女索到损失费

王女士的丈夫大强与昔日同事阿玲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王女士欲起诉要求与大强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其索赔精神损失。但王女士一直搜集不到大强与阿玲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王女士假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大强与阿玲同床并枕,当即拍了照。事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大强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虽然大强同意离婚,但否认其与阿玲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王女士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阿玲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没有侵犯大强的隐私权,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依法保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判决两人准予离婚,同时大强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案例3翻出丈夫婚外情书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1995年6月,南京溧水女子小芳经人介绍与阿东相识,次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两人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小芳曾经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05年1月,小芳再次诉至法院离婚。但阿东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没有真正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庭时,当小芳拿出她在阿东皮包中发现的其写给其他女人的涉及婚外情内容的信件时,阿东竟指责小芳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对此小芳辩称这是她应有的知情权。最终,溧水县法院以应当优先保护小芳的知情权为由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立军

嘉宾: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夏煜

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和康

主持人: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收集证据?

贾立军:一般情况下,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避人耳目,通常都慎之又慎,轻易不会露出马脚。另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既然一方有不忠的行为,总是有一些蛛丝马迹可以抓住的。目前社会上收集证据的一种渠道是当事人自己收集,另一种是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调查。这两种渠道各有优劣,具体采用哪一种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注意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

主持人:什么样的“婚外情”证据才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蒲夏煜:我国法律规定作为诉讼的证据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首先,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相关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暧昧的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证明双方有过联系,而不能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第三,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例如,一方拍摄的另一方发生不正当行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摄的,是合法的,一般会被采纳;如果是闯入第三者住处或闯入宾馆房间拍摄的,不但不会被采纳,反而有可能自己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赵和康:我们通过办案经验归纳总结了这么几条 。

首先,保证书和道歉短信可证明第三者存在。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即使发现配偶在外有第三者,一般会首选“隐忍”,直到忍无可忍才“爆发”。但是由于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往往难以获得法院认定的证据。对此我们建议,一旦发现配偶出轨,可以让其写下保证书。这类文字应写明保证人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以及痛改前非的承诺。书面材料是证明存在第三者的最直接的证据,法院一般会直接予以认可。在此特别提出,一方如提交在他人家中拍摄的照片、视频证据,可能会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者侵犯他人隐私权,得不到法院采信。此外,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属于高度概然性,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大概证明某一事实即可,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贾立军:诸如案例1中的只有QQ聊天记录,是不能认定有第三者的。因为此类证据采信率较低。因为在网上调侃、暧昧聊天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会发生暧昧关系,同样,在日常生活中,异性朋友挽手、搭肩等“亲密”合影也属于正常范畴,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推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也就是说,两人同进同出的照片、网上聊天记录、偶尔的一两次暧昧短信、暧昧的书信,如果没有形成证据链,都难以证明第三者存在。当事人最好收集录音录像资料、照片、证人证言、出入宾馆的资料等相关证据,有条件时可以对证据进行公证,增强其证据效力。

主持人: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的婚外情被法院认定,对案件会有什么影响?

蒲夏煜:首先,婚外情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其次,在调解中,可以对过错方施加压力,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动。值得一提的是,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但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酌情考虑。

主持人: 案例3中,妻子拿出丈夫有婚外情的信件作为证据,引出了夫妻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那么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

贾立军: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而隐私,一般指与两性关系有关的秘密,它属于隐私的一部分。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再看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的自由和权利。

赵和康:案例3中阿东的婚外情行为的确是他的隐私,对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而言,能够享有隐私权。但是这种行为显然违反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同居权。所以在这两种权利的冲突中,应当优先保护小芳的知情权,阿东以妻子获取信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来进行抗辩,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当然,获得知情权的妻子小芳也是不能扩大公开范围的,假如小芳到处宣扬丈夫的这个隐私,才应视为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

蒲夏煜:隐私权和知情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各种情况进行权衡,以确定对哪种权利进行保护,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具体到本案,要考虑到双方的夫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这个基本原则下,引申出夫妻具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在法律上叫做“忠实请求权”。正是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忠实请求权也赋予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所以,夫妻有权知晓配偶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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