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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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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遭若家暴威胁 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期: 2012-08-31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不准你在对方200米内出现

今后,在顺义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威胁,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今天上午,顺义法院正式启动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试点工作,该项试点由顺义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准,这在全市法院尚属首家。

据悉,试点工作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发布《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进行,该《指南》已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指南》一大的亮点在于规定了离婚诉讼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保护离婚诉讼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

另外,根据此次试点的规定,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将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被告无反证可推定为家庭暴力加害人。家暴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在离婚诉讼中可分得7成以上财产。

今昔

遭家暴可申请“保护”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分居,但是因为进入到诉讼程序,夫妻二人不可避免地会再次接触,这就有可能使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重新置于另一方的威胁之中。

2009年10月,刘女士认识了比自己小近20岁的董先生,并于一个月后领取了结婚证。刘女士称,婚后董先生总是无端怀疑她,继而酗酒自伤自残,并打骂刘女士,曾将刘女士右肋第9至10根肋骨软骨打成骨折。董先生还经常无端找茬打架离家出走,刘女士认为双方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由董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收到刘女士的起诉状后,法院安排二人进行了诉前调解。刘女士与董先生已分居很长时间,因为诉讼,两人又在法院见面。刘女士多次向法官表示,她怕董先生再次打她。法官调解之后,刘女士表示不敢与董先生一起离开法院,于是法官将董先生留下谈话,并亲自送刘女士上车离开。

像刘女士这样在离婚诉讼中处于恐慌之中的家暴受害人不在少数,但因为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法官只能采取权宜之计,如故意将被告留下谈话,让原告现行离开等。

而按照《指南》的规定,如果面临刘女士这种处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了裁定的内容,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除此之外,受害人还可以申请保护性缺席。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为此处于极度恐惧之中,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经受害人申请,法院可单独听取受害人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案例

家暴案受害人难举证

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原告举证难也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2011年,刘女士向顺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称:2007年底,其与肖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8日结婚。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不长,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刘女士发现肖先生性格孤僻、处世偏激,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自2010年初,肖先生经常因为小事辱骂并殴打刘女士。2011年3月6日21时,肖先生再次因家庭琐事对刘女士拳打脚踢,并揪住刘女士的头发往墙上撞,致使全身多处受伤,至今头部仍然疼痛。因伤情严重刘女士去顺义区医院就诊,为避免再次遭到家庭暴力,其向顺义区南法信派出所报警求助。刘女士认为,其与肖先生之间已无夫妻情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肖先生给付刘女士一次性损害赔偿金2万元。

肖先生对刘女士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予认可,称其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因此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刘女士提交人身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顺义区医院诊断证明、病例等,证明肖先生对其身体的伤害。肖先生认可刘女士受伤的事实,但否认伤害系由其造成。刘女士提交网络聊天记录书面材料一份,证明肖先生打过她。但肖先生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刘女士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了关于刘女士受伤一事所作的询问笔录,据该笔录记载,刘女士称2011年3月6日肖先生对其进行殴打。经查,该笔录中无肖先生对事实的承认及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刘女士又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肖先生认为刘女士父母的证言会倾向于刘女士,不能说明双方感情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所提交网络聊天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所调取公安机关对刘女士受伤一事所作笔录仅有其本人陈述,不能证明肖先生对其造成损害的事实。刘女士父母所作证言也不予采信,故刘女士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对策

家暴不承认,你有证据吗?

据了解,2010年至2012年8月,顺义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诉讼有625件,其中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61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7件,认定率为11.5%。

家庭暴力认定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举证难,进而导致法官认定难。原告举证难主要体现在举证能力差。

此类案件中,原告被打后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影响,有些女性被打后往往忍气吞声,不向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求助;不对家人、朋友、同事诉说;不报警;对伤情不及时拍照留存;受伤后不及时就医。

原告证据效力往往存在瑕疵。警方的出警记录上记载不明,无法据此确认家暴的存在;对于女方提供伤情照片或医院诊断书证明被打的,男方拒绝承认是其所为;原告申请娘家人出庭作证,被告认为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不认可证言的效力。

还有些案件存在难以举证的情况。如涉及夫妻隐私的,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方称男方对其存在性暴力,但却无法举证证明,法院也无从认定。

依据现有法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需提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但如上所述,原告的举证能力差,其诉讼请求常被驳回。

针对家暴案件中原告举证难的问题,顺义法院在试点中将尝试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由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

具体规定包括: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受害人在起诉前曾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投诉,或要求救助、寻求治疗的,上述机构出具的录音或文字记载,以及书面证词,诊断证明等,内容符合证据材料的,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被告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理念

分财产受害人可多得

据悉,顺义法院试点过程中还将确立补偿和照顾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理念,在两种情况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向受害人倾斜。

一种是财产利益受影响时的补偿与照顾。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第二种是对受害人所作牺牲的补偿与照顾。对于可能导致家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 件降低的情况,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将适当照顾。

适当照顾的份额一般不低于70%,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一般不低于80%。

根据试点工作规定,一般情况下家暴加害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并且经家暴受害人申请,可以裁定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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