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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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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 2份遗嘱 11个人打官司

日期: 2012-08-01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为了本案尽可能清晰表述,我们要先了解一下涉案人员的关系。位于鼓楼区的这套建筑面积近100平方的住房,是某高校在30年前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而分配给李宏的单位自管公房。十年后高校房改,李宏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后,所有权证也登记在李宏名下。

李宏与妻子刘素共有6个子女。其中,长女李东、次女李南是刘素与前夫所生。之后,李素又与李宏生下李西、李北、李左、李右4个孩子。其中,李西、李北为女孩,李左、李右为男孩。

1995年,李宏辞世,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1998年,李右辞世,李右的妻子赵红与女儿李娜还与刘素继续住在该套住房内。2005年,81岁高龄的刘素辞世。

长子李左娶妻卢丽,育有一子李江。十多年后,李左夫妻感情破裂,于1992年解除婚姻关系,李江随母亲姓改名卢江,并由母亲带至外地抚养。而在离婚之前,李左与另一女子薛芹交往,并于1990年生下一女李姗。之后李左与薛芹于1999年分手,李左于2010年辞世。也就是说,卢江与李姗,是李左名下同父异母的一对兄妹。

目前就这套房子的继承权打官司的人,包括李东、李南、李西、李北、赵红、李娜、卢江、李姗和薛芹。除此之外,因为李左在辞世之前,曾有遗嘱表示,要把自己名下该套房产的继承份额,转赠给李南的女儿陈方、李西的儿子刘志各得三分之一,使得陈方与刘志也被带到了这场官司中来。如此,11个人围绕一套住房的诉求,就这样被递交到了鼓楼法院来。

有没有,有多少都是问题

因为目前该套住房仍为赵红与李娜居住,故而,其他9人一致将她母女俩列为被告人。11个人之间的争议,也是错综复杂。首先是赵红指出,薛芹与大哥李左是同居分手,自始至终没领过结婚证,而李东、李西两个姐姐是父亲的继子女,上述三人不应具备资格来分配财产。

薛芹与李姗母女则指出,李左与薛芹共同生活十年,也得到李家家庭成员的认可,应当认同为事实婚姻。李东、李西也指出,生母离婚后即与继父结婚,作为子女,她俩从幼儿阶段直至出嫁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理当具备遗产继承权。

更为关键的是,李西还出示了一份生母刘素的遗嘱公证。她表示,这是李左在自己健康状况不佳时才转交给她的,因此具备法律效力。在这份遗嘱中,刘素表示要将她名下的房产份额,全部归李左继承。

李左显然无意继承母亲这份礼物,于是又做出了将个人遗产份额给两个外甥(女)各三分之一的书面承诺。而他的份额,不仅包括母亲遗嘱中所写到的部分。还有父亲那部分分配到他名下的部分。

李左未对自己名下剩下的三分之一遗产作出说明,按法律规定,这部分当由他的两个子女,即卢江与李姗共同继承。可这兄妹俩也有矛盾。李姗认为,哥哥卢江对父亲未尽赡养义务,长年与父亲没有往来,不应继承父亲遗产。

而对房产分割最为紧张的,还是目前仍居住在内的赵红与李娜母女。她俩提出,母女俩长期住在房屋内,目前也离不开该房,虽有别处住房,至今没有产权证,也无法交易。且她们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对他们的生养死葬义务尽得较多,理当多继承份额。这一说法也被其他亲人反对四姐妹指出,父母身体不好时,她们同样负担了生活费和保姆费用,李左在世时也一样照顾了老人生活……

11页判决书巧“分房”

11个亲疏不一的家庭成员,涉及财产就是一套房。怎么判?

原告代理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林晨律师也表示,在他所代理的遗产分配案中,还没见到如此复杂的关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依《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现行继承法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李东与李西在本案中享有合法继承权。

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自李宏1995年辞世时起,针对遗产的继承即已开始,则房屋一半为刘素个人财产,剩下的一半,再由刘素与6个子女共同继承。

因刘素生前留有遗嘱,程序合法,故她名下的部分财产,应尊重她个人意愿,全部由李左继承。本案中,因李右与妻子赵红在当初房改购房时,支付过部分购房款,故法院予以适当考虑,判令刘素与李东、李西、李南、李北与李左各得属于李宏的遗产27/196,而李右则继承属于刘宏的遗产34/196。

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分配李左名下的遗产了。他的名下遗产份额,就是母亲刘素的1/2,加上母亲从父亲处继承的27/196,与他自己从父亲处继承的27/196,他名下的总份额就是152/196。

那么,薛芹是否具备配偶身份?法官认为,薛芹与李左相识交往的前期,李左与卢丽尚属合法夫妻,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薛芹非但不具备配偶身份,双方当时的交往在性质上还是违法的,故驳回薛芹诉讼请求。

鉴于李左已经在生前留下遗嘱,将其中的各三分之一分别赠与外甥女陈方和外甥刘志,而李左的婚生子卢江与非婚生女李娜,享有同等继承权利,故两人共同继承李左上述份额的三分之一,即各继承李左名下六分之一的财产。

分配到此,接下来的事就简单了。因大家一致同意该房以130万折价归赵红与李娜所有,故而,法官判决,由赵红与李娜按照份额,来给其他亲属分别支付款项。(本文来源:南京龙虎网-金陵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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