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继承案例
点击分享

父亲生前卖房给老三 其余四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驳回

日期: 2012-07-19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院网

陈老先生与刘老太太在本市普陀区某地有一幢三层楼的私房,两人生前育有五个儿子,且五个儿子均成家生子。自1998年开始,该套三层楼房便被分成三户,一楼由老二居住,二楼由两位老夫妻居住,三楼由老五居住。后来,老三从外地回沪,陈老先生将房子卖给了老三,却遭到其他儿子的反对,引发了一场纠纷。【案件回放】老三从小便被寄养在外地,1997年回沪,一家在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并经常照顾二老的饮食起居。分户时,陈老先生曾经对老三承诺过,二楼今后将留给他们一家居住,其余兄弟并未表示反对。后来,老夫妻又将二楼用家具分割成了南北两间。2000年,刘老太太过世,二楼便由陈老先生一人居住,老大便将一家三口的户口迁进二楼。2003年,陈老先生决定兑现当年的承诺,将二楼过户给老三,原本打算去公证,但由于公证费用较高,且手续繁琐,便决定将房子用买卖的方式转让,由于二楼是陈老先生与刘老太太的共同财产,刘老太太已经过世,因此二楼房屋只能过户一半,陈老先生便在房产交易中心的协助下将二楼北间过户给了老三,老三则支付给陈老先生35000元的买房款。2009年,陈老先生的其余四个儿子偶然得知了二楼房屋已被父亲卖给老三的事情,并看到了当时两人所签的买卖合同和产权证,几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同老三协商未果。陈老先生当时已经患有脑梗,神志不清,无法向他核实有关买卖合同的情况。2010年,陈老先生过世,其余四个儿子便将老三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父亲与老三的买卖合同无效。四名原告诉称,二楼房屋是父母生前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几名继承人未对房屋进行分割。父亲在世时,几名原告从未听父亲提起过将房子卖给了被告之事,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因此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后父亲在几名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二楼北间房屋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转让给被告,侵犯了几名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到父亲名下。被告则认为父亲将二楼北间的房屋卖给自己是父亲处分财产的权利,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利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由于自己所有的二楼北间比南间大一些,对于多占的面积部分,被告愿意对原告以高于现行市场价的价格进行补偿。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准许被告对四名原告每人支付面积补偿款2000元。判决后,四名原告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普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案说法】问题一:该房产究竟是何性质?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虽然该二楼房屋登记在陈老先生一人名下,但实际属于陈老先生与刘老太太的共同财产,该房屋建筑面积35.64平方米,北间约18.36平方米,目前在被告名下,南间约17.28平方米,目前仍在陈老先生名下。陈老先生与老三签订买卖合同时,刘老太太已经去世,各位继承人未对相关遗产进行分割,所以陈老先生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问题二:陈老先生是否有权处分该房产?陈老先生只是将二楼房屋中的北间转让给被告,可以认为是其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处分,该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应属有效。被告对于多得的房屋面积,表示愿意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原告等继承人进行补偿,符合实际情况,可予准许。【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