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离婚案例
点击分享

律师解读夫妻离婚财产到底怎么分割

日期: 2012-07-18     作者:匿名     来源:云南网

离婚纠纷中,最难缠的就是财产分割。法律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呢?尤其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如何分割争议较大。哪些离婚财产应该分割?哪些离婚财产不应被分割?夫妻双方创造的财富好像并没有那么容易分清。其实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结合实践,对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十大案例进行了解读。

解读案例

案例1

周女士和陈先生结婚1年,由于感情不和准备提出离婚。陈先生家人曾给予他们一张存折,存折是陈先生母亲的名字,日期是领证前1个月。当时明确说明是给周女士和陈先生两人的,现在存折里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怎么分割?

何锡峰:婚前一方父母赠与双方存折,并明确表示存折里的钱是赠与双方的,双方也接受了赠与,那么该存折里的钱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平均分割。

案例2

梁女士夫妻婚后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为她父母的,现在梁女士提出离婚,房屋是梁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吗?应怎么分割?

何锡峰:“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生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梁女士父母,虽然婚后由梁女士夫妻共同居住,但父母并没有表示将房屋赠与梁女士夫妻,且没有过户,因此仅属于寄住,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该房屋仍属于父母的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而应当向所有权人归还房屋。

案例3

王先生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每月还款2500元,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王先生的名字。1年后,王先生与赵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共同还款。对于房产两人并无任何约定,目前房屋已升值到90万元。现两人协议离婚,赵女士认为虽然房屋产权证上只有王先生的名字,但由于两人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赵女士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该房屋仍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对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王先生适当补偿,但不能主张分割房产。

案例4

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续存期间,李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李女士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担。现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他能主张分割该套商品房吗?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张先生无权分割该商品房。

案例5

王先生与陈女士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他们购买商品房一套,但房屋只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现两人协议离婚,两人是否有权分割该套房产?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王先生与陈女士有权分割该套房产,分割时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案例6

林先生与刘女士婚姻续存期间,购买一套价值120万元商品房闲置。林先生好友王某欲购买该套房屋,林先生看在好友情分上将房屋以100万元卖与王某,而刘女士毫不知情。现刘女士提出离婚,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房屋?刘女士可以获得赔偿吗?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房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刘女士无权要求王某返还房屋,但可以主张林先生赔偿低价出售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

案例7

赵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一直租房子住,两年前赵先生父亲购买房改房,房屋虽登记在赵先生父亲名下,但实际由赵先生夫妻出资购买。今年张女士提出离婚,是否有权分割该套房屋?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张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屋,但是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张女士的债权,张女士有权主张赵先生赔偿其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案例8

王女士大学毕业后租住房屋一套,去年与陈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购买了王女士承租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今年两人感情不和,王女士提出离婚,并主张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陈先生无权分割,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不得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陈先生有权分割房屋。

案例9

杨先生结婚前向朋友借款15万元,用于购买与周女士的结婚用房,婚后双方居住在杨先生购买的房屋内,现在杨先生的15万元债务已到期,请问周女士需要一同偿还这笔债务吗?

何锡峰: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由于杨先生所负债务15万元是用于购买夫妻二人婚后用房,所以作为杨先生配偶的周女士有义务与杨先生一同偿还这笔债务。

案例10

陈女士因为丈夫刘先生嗜赌成瘾,女方提出离婚。而刘先生在两人婚姻续存期间因赌博欠债5万元,现在债权人要求陈女士一同偿还债务,请问陈女士可以不偿还这笔债务吗?

何锡峰:陈女士可以不偿还这笔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或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给你提醒

提醒一 存款

存款,在银行有详细的记录,因此在分割时只要知道对方的账号就可以进行分割。原则是双方存款加到一起,然后一人一半。但要小心,对方会不会提前提取存款。

提醒二 股票

婚前股票在婚后取得较大增值,但是当事人一方不能证明所有增值均由婚前股票部分带来时,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婚后增值部分一般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意了,股票存在被套现后转移的风险。

提醒三 其他财产

对汽车、家电、首饰等等都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万一,对方想多占多拿,会采取藏东西的办法,那你一定要记着收集好这些财产存在的证据。而汽车比较特殊,都是实名登记的,藏匿的可能性不大。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