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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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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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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卖出房产 妻子把丈夫和受买人告上法庭

日期: 2012-07-16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了一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韩女士得知后将自己的丈夫和房产的现有产权人莫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兰先生和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韩女士与被告兰先生于1973年登记结婚。 2004年兰先生和他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人为兰先生和吕某。2012年3月,韩女士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该房屋产权人信息单,却发现丈夫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产权变更为吕某一人。韩女士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虽然先前房产证的所有人登记为兰先生,但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兰先生卖房没有告知,吕某也没有征求自己的意见,擅自将房屋产权变更,显然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韩女士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兰先生和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房产的现有产权人莫某认为, 2004年购房的过程中,自己是与兰先生共同出资购买的。莫某对韩女士与兰先生的关系不清楚。两被告向原业主购买房屋时,没有韩女士参与。在上次开庭时,韩女士承认从未去过系争房屋,因此莫某没有机会认识韩女士,也无从了解韩女士与兰先生之间的关系。在两被告的购房过程中,兰先生一直向莫某说明他是单身,已经离异。关于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14条约定,不动产应以登记为准,两被告购买房屋后,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莫某一人名下,不存在韩女士、兰先生共有的情况。之前,兰先生确实有系争房屋的一半产权。根据物权法106条,莫某属于善意获得,并根据法律规定登记交付,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莫某觉得,由于房屋买卖行为会因为市场波动导致获利或损失,韩女士看到房价上涨后,捏造事实,主张合同无效,是以正当方法掩盖其违法目的,因此要求法院驳回韩女士诉请。

由于第一被告兰先生不同意调解,普陀区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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