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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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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传唤前让“小三”暂存财产 苏州“小三”狂刷46万

日期: 2012-06-06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基本案情】

2005年底,时年30岁的上海商人王功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邂逅苏州少女卢婷。卢婷年轻貌美,其实已经是一个25岁的年轻少妇了,但是外表俨然是一个拘谨的少女,这位既矜持又落落大方的苏州美女,一下子让王功一见钟情。两人相互感觉找到了知音,也许是出于对自身各自婚姻的不满,也许是出于对婚外情的好奇,尽管双方此时各自均有配偶,但是两人还是神使鬼差般地在2005年底结识后不久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这一段时间偷偷摸摸的生活两人似乎都感觉很幸福、很新潮、很刺激,着实是一段令人心跳的日子。王功凭着自己的能力有条不紊地经营着自己的生意、家庭和婚外情,卢婷也在经营着自己的婚姻和生活或其他什么期待。似乎都没有露出什么破绽,一切看似波澜不兴,此时的王功感觉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以及婚外情看上去都很美。

一个人如梦的好日子总是好景不长, 2007年6月王功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上海长宁警方传唤, 2007年6月18日,王功在卢婷的陪同下到警方接受调查,在走进公安局的那一刻,王功预感到事情不妙,和卢婷来了一个长长的拥抱,随后把汽车和随身带来的电脑、银行卡、股东卡 (以李向阳的名字开户)等交由卢婷保管。在那样的场合,卢婷留下了难过的泪水,看上去情真意切,难舍难分,她目送情人走进公安局。王功因涉嫌非法经营,当日被长宁警方刑事拘留。2008年5月8日,王功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在监狱的日子里王功日思夜想的不是自己的妻子,而是自己的小情人卢婷。好在刑期很短,王功朝思夜盼早日出狱和卢婷再续往日情缘。

2008年5月17日,王功刑满释放。此时的他再找到卢婷时,再也找不到往日的的感觉,他感觉到卢婷的眸子里往日的温情已经变成现实的冷漠。王功提出要卢婷交回自己托付给她的财物。看着卢婷很不情愿的样子,王功知道,过去的事情都已经过去了。后来王功打开电脑进行股市操作时发现,股东卡里的现金都已被转走。经调查发现, 2007年7、 8月份王功服刑期间,卢婷分先后分两次从股东卡转出现金2万元和44万元到银行卡上,后又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于异地频繁提取现金,共计46万元。

王功刑满释放后可怜巴巴地对昔日的小情人说,他现在经济困难,能否把那46万元还回来吧。谁知卢婷不依不饶,她说哪有那么简单,那些钱是你给我的,泼出去的水怎么可能再收回来?一句话,就是坚决不还。这个时候的王功如梦方醒,这才记起一首歌里唱的 “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烦恼最是无情夜,笑语欢颜难道说那就是亲热,温存未必就是休贴,你知哪句是真哪一句是假!”现在想来也是悔之晚矣,到哪里去借一双慧眼呢,怎样才能把这46万元的本来面目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王功最后决定用法律手段解决。

2009年3月3日,王功委托律师以李向阳的名义向卢婷催要该款。卢婷自然还是不买这个帐。想来想去,人财两空的王功咬咬牙于2009年8月份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告卢婷涉嫌诈骗,不料杨浦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这下子恨得王功牙根发麻。

没辙,最后王功决定向法院起诉。由于卢婷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 2011年10月,王功就跑到江苏省常熟法院起诉,要求卢婷返还被取走的现金4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据王功申请,法院通知李向阳到庭作证,李向阳证实其和王功是朋友,应王功的要求, 2006年初其将招商证券的股东账户及相应的银行卡交给了王功使用,股票账户及银行卡里面的所有资金均系王功所有,与其无关。46万元钱是王功的,现在被卢婷取走了。王功起诉后,卢婷好像早准备好了。在法庭上卢婷言之凿凿,有理有据。那么卢婷在法庭上说的是什么呢?

卢婷不还的理由有两条,第一,王功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第二,王功将股东卡和银行卡交由卢婷这本身就是一种赠与行为。对此,王功是一万个不同意!你在我蹲监狱期间取了我的钱,现在狡辩说过了时效还说是我赠与你的,现在让我人财两空,真是太过分啊。

【法院判决】

常熟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起诉有无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卢婷的取款时间是2007年的7、 8月份,此时原告王功正被羁押,无法知道取款的事实。 2008年5月份,王功刑满释放后才得知股票账户的现金被取走,后其在2009年3月份和8月份分别通过发律师函和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形式向卢婷主张权利。因此,王功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存在一种赠与关系。王功陈述, 2007年6月18日,卢婷陪其一起到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在公安局门口的停车场上,其将汽车、电脑、股票卡、银行卡一起交由卢婷看管,一人进去,没有想到当日就被拘留,再也没有出来。这些东西只是暂时交由卢婷看管,不存在赠与的意思。因为卢婷长时间和其生活在一起,知道了电脑及股票卡、银行卡的密码,后私自领取了其中的现金。而卢婷则陈述, 2006年6月13日王功从上海到常熟帮其过生日,之后一起回到上海。到了上海之后,王功将汽车、电脑、股票卡、银行卡一起交给其看管,并讲明股票卡里面的现金是送给其花的,同时告知了股票卡和银行卡的密码。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不但要有交付的行为,同时也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从本案看,王功虽将股票卡、银行卡交给了卢婷,但其并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常熟市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产生效力,而不能仅凭客观上占有某财产的事实而定。卢婷擅自从他人帐户转走并提取资金,系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卢婷辩解称系一种赠与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信。现王功要求卢婷返还其被取走的资金46万元,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 、第1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于2012年1 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卢婷返还原告王功4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卢婷负担。

卢婷不服,向苏州中院提出上诉,她上诉的理由主要是情理。她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他们情人之间的赠与关系不成立是不符合情理的,理由为:双方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自2005年底开始一直同居至被抓,王功赠与她一定的财产是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也是符合情理的。同时,2007年6月18日,他们一起到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时,王功意识到自己会因非法经营而入狱,因此将汽车、电脑、股东卡、银行卡等交予她,并告知股东卡、银行卡上有钱,可以提现使用,同时告诉了她股东卡、银行卡的密码,并告知卡上的钱可作为她的生活费用,并希望为其疏通各方面关系,以得到从轻处罚。尽管王功否认赠与,但王功将股东卡、银行卡交付上诉人并告知密码的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王功拥有大学学历,一直从事证券交易,如王功不想将钱赠与上诉人,其不会告知股东卡、银行卡密码及提现的方法。综上认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关系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请。2012年2月15日苏州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王功答辩认为,卢婷所称的赠与关系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卢婷认为,王功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前,将股东卡、银行卡交付给卢婷,并告知密码的行为,即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赠与法律关系。法院审查认为,赠与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赠与人应当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并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法律关系方能成立。本案中,王功虽有将股东卡、银行卡交付卢婷的行为,但卢婷不能提供王功明确有赠与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且股东卡、银行卡并非特定物,更无法得出被上诉人赠与上诉人46万元的结论。卢婷认为王功交付股东卡、银行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的上诉理由,均是从情理分析得出,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难以采信。

2012年5月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上诉人卢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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