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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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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遗嘱处分其共有房产效力如何?

日期: 2012-05-28     作者:张雷     来源:网络转引

公民订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和处理,但在生活中,人们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往往有所混淆,一方订立遗嘱时常常会对夫妻共有财产也作出处理。

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又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

2000年张老汉的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

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

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修改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两名律师现场见证,制作了一份符合法律要求的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为了遗产的事诉讼到法院。

【法律分析】

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 (1/2×1/3=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 (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 (4/6+1/6=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法律依据】

1.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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