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离婚案例
点击分享

离婚抚养权有争议 九岁男孩因性别判归男方(判决书)

日期: 2012-05-04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2807号

原告韩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女。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婚初感情尚可,但逐渐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现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离婚后,婚生子韩小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上海市虹口区安汾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原告与孩子韩小某所有;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与孩子韩小某所有。

被告赵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被告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离婚后,孩子应随被告共同生活,要求原告按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同意上海市虹口区安汾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原告与孩子韩小某所有,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与孩子韩小某所有,但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房屋还有贷款约人民币12万元,原告隐匿了共同财产约人民币9万元,原告应以该笔财产归还拖欠的贷款,再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剩余人民币3万元房屋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登记结婚,1999年12 月生育一子名韩小某。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渐至感情不睦。2007年10月起双方分居,2007年10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2008年6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查,上海市虹口区安汾路某弄某号某室系产权房, 产权人为原、被告及韩小某。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某弄某号某室系产杈房,产权人亦系原、被告及韩小某。原、被告为购买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房屋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银行贷款,现尚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15230. 89元未归还。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的市场价值额与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市场价值额减除剩余贷款本金后的余额一致。原告表示,考虑到离婚后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须偿还剩余贷款,原告愿一次性对被告作经济补贴人民币6万元。

审理中,被告表示现在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内的动产中成人家具一套(大床一张、床头柜两个、大橱一张、电视柜一只)、家庭影院一套(VCD机一台、功放一台、喇叭三个)可归原告所有,现在该处的其他动产可归被告所有,被告愿向原告支付动产折价款人民币3000元。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原、被告均确认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内无财产。

审理中,原告表示如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愿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200元。被告亦表示如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其亦愿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200元。庭审中被告称其每月收入人民币960元,原告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以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可予准许。双方对孩子抚养存在争议,考虑到孩子性别,随作为父亲的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关于不动产归属,原、被告并无争议,参照双方对房屋价值的确定,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归原告与孩子韩小某所有;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房屋归被告与孩子韩小某所有,为购上海市杨浦区房屋所欠剩余贷款应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表示愿对被告作经济补贴,可予准许。关于家中动产,双方并无争议,可准许被告的分割意见。被告称原告隐匿共同财产,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对此表示否认,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子韩小某随原告韩某某共同生活,被告赵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按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200元,至韩小某十八周岁时止;

三、离婚后,现在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内的动产中成人家具一套(大床一张、床头柜两个、大橱一张、电视柜一只)、家庭影院一套(VCD机一台、功放一台、喇叭三个)归原告韩某某所有,现在该处的其他财产归被告赵某某所有;

四、被告赵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3000元;

五、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由原告韩某某与韩小某按份共有(原告韩某某份额为三分之二、韩小某份额为三分之一;上海市杨浦区房屋由被告赵某某与韩小某按份共有(被告赵某某份额为三分之二、韩小某份额为三分之一);为购上海市杨浦区房屋所欠剩余贷款由被告赵某某偿还;

六、原告韩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赵某某支付经济补贴款人民币6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昝箖

2008年8月25日

书记员 黄英

书记员 孙斯汀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