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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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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无形化财产如何分割

日期: 2012-04-24     作者:钟良生     来源:网络转引

一对结婚不久的夫妻,婚后积蓄了共同财产6万余元,用2万余元购置家庭必需品,余款近4万元均为男方自费读医科大学而花费。男方拿到文凭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即向法院起诉离婚,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在分割2万余元共同财产时照顾了女方。女方对男方用夫妻积蓄中的4万元读完大学并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提出了男方读书这4万元应该分割的诉求,于是乎法律是否保护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提了出来。

在美国,也有这样一个案例:某获得医师执照的男子与妻子离婚,虽夫妻共同财产无几,但法院照样判决男方支付女方一笔数额相当大的财产,其理由即是男方利用对方对家庭贡献取得了日后能获得高额收入的医生执业资格。两个性质相似的案例,为什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却截然不同呢?这是因为美国法律承认夫妻共同财产的无形化,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形化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有三种变化方式

要探讨夫妻共同财产的无形化,首先要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中的存在及其变化。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主要有五种形式:现金、实物、债权、股权及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变化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消费,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为维持生活而消费,如生活消费支出、医疗支出等;第二种方式是处分,这种处分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由于非维持自身存在原因而消耗,如赠予、送礼支出等;第三种方式是转化,指夫妻共同财产表面看起来是不可逆转地消耗掉了,但其实质是为创造更大价值打下基础、提供可能,如学习技能、取得医师、律师资格等。这种转化即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无形化。

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五种存在形式而言,分割时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三种变化方式来说,就需要分别讨论:第一种消费,不存在分割问题;第二种处分,只要不是夫妻一方隐瞒对方非法处分,也不存在分割问题;第三种共同财产的无形化,却不能回避分割问题。我国现行 《婚姻法》对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自己的国情,尽快完善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的立法,以确保法院在处理此问题时有法可依。

无形财产分割有法律意义

确保实现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夫妻的共同财产转化为一方掌握技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平等地享受了这种技能创造的价值。双方离婚后,有技能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培养的技能为自己一方赚钱,而无技能方付出了共同财产却得不到任何回报,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

充分肯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对家事劳动予以经济评价,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认识。这实质上是承认夫妻一方 (主要指妻)家事劳动与另一方职业劳动的同等价值和同等地位,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也使家事劳动在夫妻财产制中有它的一席之地。

有利于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整的婚姻自由。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但是一方 (主要是女方)就是不肯离婚,其主要忧虑是怕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没有着落。对于那些没有谋生技能,没有职业,或为了照顾孩子和家庭而耽误学习职业技能、耽误培训的妇女来说,离婚不仅宣告婚姻破裂,而且还意味着经济破产。为了生活,只好不离,有的甚至以死相要挟。这种现象在农村家庭尤为突出。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忧虑,深刻地影响着夫妻一方的离婚态度,成为离婚自由的一大障碍。

尊重意愿照顾无技能一方原则

分割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时,在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分割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的自身特点,还应遵循以下特有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这是分割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的首要原则。由于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实际上已消耗掉,且大多数时过境迁,准确金额难以认定,对其如何分割才能公平合理、减缓矛盾,这往往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而采取由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由 “官”断转为 “民”断,就可以避免矛盾激化,减少法院和当事人在时间、精力、财产上的浪费和损失,减少当事人缠讼,最终达到司法民主和公正。

照顾无技能方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从一定角度上讲,市场竞争就是人才竞争、技能竞争。谁掌握了技能,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比一般人更高的收益。夫妻离婚后,无技能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有技能一方相比必定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在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分割上不能让有技能的一方占有较大便宜,应当考虑该技能的社会前途与社会价值、无技能一方的经济来源、身体状况、抚养子女等因素,在现有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范围内照顾无技能方,消除无技能方对离婚后生活的担心,给予无技能方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保障。

明确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由于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已经转化为一方的技能,因此,常规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对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分割不能适用。笔者认为,在确定了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以下三种分割方式:一是抵偿法。离婚时有未无形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技能方应得的无形化共同财产数额用这笔未无形化共同财产部分进行抵偿。二是补偿法。离婚时没有未无形化的共同财产,无技能方应得的无形化共同财产数额由有技能方直接进行补偿。三是抵偿和补偿相结合法。离婚时未无形化的共同财产有限、无技能方应得的无形化共同财产数额先用现有的未无形化共同财产进行抵偿,不足部分再由有技能方直接进行补偿。

应明确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夫妻离婚诉讼中,对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的分割,必然会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在规范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时,应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举证责任分配,具体应当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无形化前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以下简称 《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此可见,在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承担上,从 《具体意见》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夫妻双方都主张是个人财产,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均主张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该项财产就归前者所有。如果夫妻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均无法判断,应当根据已知事实来推定,并允许另一方举证反驳。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无形化还是未无形化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对此,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无形化的举证责任承担,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一方主张共同财产无形化,另一方否认共同财产无形化,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要由双方各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都无法对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则应推定为这笔共同财产未无形化;二是共同财产由有技能方管理,无技能方主张共同财产无形化,有技能方否认共同财产无形化,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要由有技能方承担;三是共同财产由无技能方管理,无技能方主张共同财产无形化,有技能方否认共同财产无形化,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要由无技能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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