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继承案例
点击分享

法院析产后按遗嘱分割房产(判决书)

日期: 2012-03-22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3999号

原告周甲,男
     被告周某某,男

被告周乙,男

被告周丙,男

被告丁,女

原告周甲诉被告周某某、周乙、周丙、周丁遗嘱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甲诉称,被继承人高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去世,其生前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声明将其与被告周某某共同共有的上海市祈安路365弄69号202室房屋(以下简称祈安路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产权份额全部由儿子周甲继承,现要求依照遗嘱继承高某某的上述遗产。

被告周某某辩称,既然高某某生前留有遗嘱,指定由原告继承其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要求系争房屋归周某某所有,由周某某支付周甲遗产折价款。

被告周丁辩称,对公证遗嘱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继承高某某遗产时须承担其债务。

被告周丙在遗产分割前表示放弃继承,并要求退出诉讼。

被告周乙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周甲、周乙、周丙、周丁,没有收养领养其他子女。2009年6月24日,高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我是坐落在上海市普陀区祈安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共有人,待我故世后,上述房屋中依法属于我个人的产权份额全部由儿子周甲继承”。2009年12月23日,高某某去世。2011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中依法属于高某某的全部产权份额。

另查,祈安路房屋系原周某某名下私房动迁安置分配所得,产权登记在周某某、高某某名下。

庭审中,当事人确认祈安路房屋价格为1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同意房屋所有权归被告周某某所有,由周某某于2011年10月22日之前支付其遗产折价款60万元。

另,被告周丁提出其曾为周某某、高某某垫付房屋差价款7万元及装修费6万元,共计13万元,要求分割遗产时一并处理。对此,周甲、周某某予以认可,并同意该款由周某某出面归还,周甲承担的部分从遗产折价款中扣除。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证明、房产登记信息、遗嘱公证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因被告周乙未到庭应诉,致使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分别为被继承人高某某的配偶、子女,均为高某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高某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体现了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依法有效。登记在周某某、高某某名下的上海市祈安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为周某某、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时先析出一半为周某某所有,余下的属于高某某的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告周丁垫付的13万元,属于周某某与高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现相关人员就此取得一致意见,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周丙在分割遗产前表示放弃继承,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周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且周乙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行使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普陀区祈安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周某某所有,周某某于2011年10月22日之前给付原告周甲遗产折价款人民币53.5万元;

二、被告周某某应于2011年10月22日之前归还被告周丁债务人民币1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周甲承担人民币2450元,被告周某某承担人民币2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敏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