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法律法规
点击分享

最高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日期: 2012-03-15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颁布单位】 最高法

【颁布日期】 19910813

【实施日期】 19910813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
    会议讨论通过

【章名】 意见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
    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
    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
    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
    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
    明理由。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
    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
    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
    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
    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
    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
    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
    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
    经生效。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
    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
    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 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
    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第十七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
    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
    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
    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
    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
    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
    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