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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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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交易算不算“真买卖” 离婚夫妻为房而战

日期: 2012-03-12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前,普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男女主角也都颇具传奇性,并在家中上演了一出中国版 “斯密斯夫妇”的戏码。女主角是原告,名叫谢瑞红, 57岁,男主角是被告,名叫张扬, 60岁,两个人都是二婚,且男主角还是一家大型跨国银行香港地区的副行长。因为房产归属权问题,两人发生了争执并最终对簿公堂。而令人讶异的是,两人在庭上是原告和被告,庭下却是枕边夫妻,而所争议的房产也正是两人目前所共同居住的位于本市江宁路上的一套房屋。

【矛盾】

将爱人当作了“敌人”

据丈夫张扬称,早在去年7月份的时候,他就曾到法院起诉离婚,此后法院就让妻子谢瑞红到法院来接受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丈夫最终决定撤诉。尽管没能离婚,但两人最终还是在法院 “碰上了”,双方的心里多少有了点疙瘩。

张扬和谢瑞红于2005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因为两个人都是二婚,且都是在年过50岁后重新走进婚姻殿堂,结婚也是两个人比较慎重的决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不错,虽然平淡,但家庭还是比较温馨的。结婚三四年后,两人间开始出现一些摩擦,在一次争吵中,丈夫张扬头脑一热,表达了要将两人所居住的房屋卖掉,并扬言要和谢瑞红以及张扬自己的女儿三人均分,房产之争因此而产生。

事实上,早在两人未结婚前,该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谢瑞红。而在2004年11月,谢瑞红将房产卖给了张扬,双方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正是过户到张扬的名下。然而,对于这宗交易,谢瑞红却称其为“假买卖”。谢瑞红的解释为,因当时投资其他房产,需要资金,于是就找张扬商量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获得银行贷款,于是才有了后面的房屋交易,该套房屋不能算作是夫妻双方的婚后共有财产。张扬对此却完全不能认同,认为房屋交易为真,他从未有过骗取贷款的意思。

因为丈夫拌嘴时的一句气话,妻子便耿耿于怀。因为得知了丈夫心中早将房产作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且有分房之心,为防患于未然,保住自己的房产,谢瑞红将丈夫张扬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当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接着,这位妻子不惜采取录音的形式,将她和丈夫的对话偷偷地录了下来,如斯密斯夫妇般,将爱人当作了 “敌人”,只为想尽一切办法证明房子是属于自己的。

【焦点】

是因为买房而结缘的吗?

按照谢瑞红的说法,她和张扬早在2004年11月以前就已经认识。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之前,两人一直保持着恋人关系。

庭审中,谢瑞红表示,她还清晰地记得两人是在2002年11月4日通过婚姻中介认识。当时,双方的感觉都相当不错,男方事业有成,为人稳重,女方气质出众,为人善良,于是两人便继续交往。经过进一步的认识后,两人在2003年3月份开始同居。

按照谢瑞红的说法就是,同居后张扬就一直住在江宁路的房屋中。平时,张扬经常会离开上海,一般的理由也就是去香港,因为他的工作大部分在香港。但凡回到上海,就在江宁路房屋中与谢瑞红同住。

两人始终和平相处,谢瑞红从不过问张扬在香港的事务,也不对他去香港进行干涉,无论他去哪里,都随时欢迎他回来。谢瑞红向法庭陈述,就在她因房产投资出现问题时,第一个想到了找男友帮忙。于是,谢瑞红就请张扬帮忙一起假装买卖江宁路房屋,通过 “虚假交易”获取银行贷款,以解当时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谢瑞红回忆,当时张扬非常爽快地就答应了。

然而,就两人认识的经过,张扬的说法与谢瑞红的描述却大相径庭。张扬称,他和谢瑞红在买房之前根本就不认识,正是因为买房才解下的缘分,所以两个人根本不是通过婚姻中介的介绍才认识,而是通过房产中介介绍认识的。按照张扬的说法,当时因为在买房时觉得谢瑞红为人不错,两人因为买房便有了较多接触,此后又继续保持联系,彼此经过谅解后便以恋人形式交往。但张扬强调,这些都发生在他购买江宁路房屋之后,因为江宁路房屋的买卖完全是真实交易。

至于谢瑞红所称两人在2003年时便同居在江宁路住处,张扬予以否认。张扬向法庭陈述, 2004年他购买房产时,房屋仍是毛坯房,因此在2003年期间根本不可能住人。并且,张扬表示虽然已经记不清何时正式与谢瑞红共同生活,但他常年在香港,根本不可能长时间在上海停留,更不可能早早与谢瑞红就开始同居生活。

真假合同到底哪份为准?

庭审中,法庭上竟然出现了两份“房屋购买合同”。

这两份合同中,一份由谢瑞红提交,从物业公司的存档合同中调取;另一份则由张扬提交,从房产交易中心调取。到底哪份为真?双方各执一词。

妻子谢瑞红立即表示,当时买卖房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而两份不同的合同就是最好证明。按照谢瑞红的说法,在物业公司存档的合同是42万元首付款,银行贷款则为97万元,当时张扬在该份合同上已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银行方面表示最多只能贷款92万元,第二份合同便因此而生。谢瑞红说: “所以,最后在交易中心及银行的合同付款方式上均作出了调整。”按照第二份合同的约定,首付款改为37万元加上1万元的定金,银行贷款则为92万元。

对此,丈夫张扬完全不能认同妻子谢瑞红的说法,并指出其说法完全没有根据,且均不属实。张扬向法庭陈述,整份合同是中介与谢瑞红在操作,张扬从未过问且只负责 “签字”环节,根本不知道其间为多向银行贷款发生过纠葛。张扬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贷款的事,且物业公司存档的合同并非当事人可以自己提交,而需要交易中心交给物业公司。张扬表示,自始至终,他只知道谢瑞红原来的卖房要价为140万元,经过协商以后则改为了130万元。虽然第一份合同已经约定为140万元,但最后的总房价构成还是130万元。

到底有没有支付首付款?

事实上,两人对合同签订的日期也存在分歧。谢瑞红提出,两人在2010年的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当天签了合同当天却没有去过户,违反交易常理。并且,房屋买卖合同上对具体的交房日期也没有做出约定,这些都足以说明买卖不真实。

对于妻子的质疑,张扬却给出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答案。他向法庭反应,自己并非在11月15日签下的合同,真正的合同签订期为11月17日。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张扬表示,当天签合同却没有去过户,主要是因为自己非常繁忙,且平时又不在上海。由于时间紧凑,他都是按照中介公司的安排抵达上海签合同,或者跟着中介公司去办理, 11月15日当天他根本不在上海,所以根本不可能去签合同。张扬回忆,签合同时确实发现合同上事先已经写好了日期为11月15日,但他认为日期错误并无大碍,因此就没有特别在意。

另外,张扬认为正是因为他在11月17日签下了合同,并在当天向谢瑞红支付了42万元的首付款,并且将贷款手续办完,才得以去交易中心过户房产,这也正说明整个交易是按照正规流程进行,买卖真实。

谢瑞红也不依不饶,她向法庭强烈表示由于交易根本不存在,所以自己从未收到过所谓 “首付”。但张扬却表示,自己当时确实支付的是现金。 “这是我个人的习惯,不喜欢用银行卡,银行里也没有存款,都是现金交易。”张扬解释,当时他有一笔钱放在广东的朋友那里,现在要买房,所以朋友就在他需要的时候将现金送回。张扬表示,他不仅支付了首付,此后的90余万元贷款也是以他名义进行贷款,并且由他来归还贷款,整个交易完全真实。

妻子私下录音能作数吗?

就在妻子、丈夫对簿公堂,互执一词为现在所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争执不休的时候,谢瑞红突然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可谓“杀手锏”。这份证据就是她和丈夫的交流的多段录音,以此证明当时的房屋买卖为一场虚假交易。

自己的妻子竟然会录下和自己的对话?对此,张扬的第一个反应是:“不知道她会录音,录音不能够作为证据。”既然已经录了音,张扬认为,整段录音断断续续很不完整,听上去有嫁接的痕迹。至于谢瑞红拿出的录音文字材料,张扬就更加不能认可了,他觉得妻子已经完全篡改了他的本意。 “譬如,我说的明明是反问句,但是经过她的整理就变成了肯定句。”张扬向法庭之处,他和妻子曾经讨论其他处所购买的房子,但也被断章取义用在了录音文字中。 “她把我的很多原话都删掉了,且录音听得很不清楚。”

对此,谢瑞红却感觉自己胜券在握: “关于虚假交易的事情,录音里表达的很清楚。”

【判决】

法院判决交易是“真买卖”

普陀区法院审理查明,张扬与谢瑞红2004年11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江宁路房屋以130万元的房价款出售。同年11月17日,谢瑞红出具了一张收到42万元房款的收条。在2004年12月,张扬到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取得房产证。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实无论张扬、谢瑞红提出何种理由,两人争议的焦点即为当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出自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谢瑞红以张扬没有付足房款为理由,称双方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扬在办理贷款手续后,银行已经将相应的贷款支付给了谢瑞红。之后,由张扬对这些贷款履行还款义务,也实际使用了江宁路的房屋。在2004年张扬取得房屋产权证以后至诉讼前很长一段时间里,谢瑞红从来没有对合同的效力提出过异议。

法院认为,即使如谢瑞红诉请的理由,本次房屋买卖目的是为了贷款,但实际上她已经获得了贷款并且予以实际使用,也不能得出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结论。因此,法院经过综合考虑,确认双方就该套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谢瑞红的诉请,认定江宁路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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